日本直銷法令大翻修
分類 / 世界直銷
作者 / 編輯部
期數 / 第40期
日本直銷法令大翻修
朗讀:
日本政府於2月13日,將訪問販賣法的修正案當作預算相關法案,送交國會審查。修法內容主要是將電話促銷列為訪販法的管轄對象,並對直銷業提出強化管理的法規。
提案中,將電話促銷視為通信販賣的一環,訂出與訪問販賣(直銷)同樣的消費者保護法規。至於直銷方面,則是將原法規中禁止行為的對象,從原來的經營者及招募者(上線)擴及至所有從事直銷之人員,同時對禁止行為的內容做出具體規定;另外,冷卻期也從原來的14天延長為20天。更有甚者,是強化了罰則的規定。凡從事直銷業務拓展時,必須備妥14條書面資料,並交付招募對象,否則要處6個月以下徒刑或易科50萬日幣以下之罰金,內容相當嚴格。在修法通過後,勢必迫使直銷業者及領導們對直銷商的教育做根本性的改革,以符合法令的要求。
糾紛案件頻仍引發修法動機
日本政府本次修法的背景,最主要是鑑於直銷許多引起輿論譁然的糾紛案件,多發生於直接與顧客接觸的未端底層,而以往的法令都無雙有效扼止,有鞭長莫及之嘆。為止,特將禁止行為的對象擴大至每一個從事直銷的人員,而不論其職級。同時在該法案第12條中,明文規定禁止「重要事實之不告知」以及「重要事實之不實告知」,至於何為「重要事實」則具體條列如下:
1.商品的種類、性能及品質(提供服務的話,則為服務種類及其內容)。
2.加入直銷業務,特定負擔之相關事項。
3.加入直銷業務,解約時之相關事項。
4.加入直銷業務,獎勵辦法之相關事項。
5.凡影響對方加入與否的判斷之重要事項。
以上條款與現行必須備妥的14條書面資料內容幾乎完全相同,但以往只要交付書面資料即可,但修法後,除了書面交付外,尚有口頭告知之義務。若口頭告知有不逮之處,則會涉及「重要事實之不告知」之刑責,而告知之事情與事實有所出入的話,則又涉及「不事告知」之刑責。
另外,為顧及參與直銷的大多數非專業行銷人員,因此原本14天的冷卻期不敷所需,將延長為20天。
銷售人員有告知義務
本次的修正法案,將直銷禁止行為的對象擴大為「凡從事直銷之行為人」。因為今後凡屬於法條第11條中的「從事直銷之行為人」犯了法條第12條的禁止行為時,一律要處以1年以上的徒刑或易科百萬日圓以下的罰金。換言之,由於懲處的對象擴及每一名組織成員,因此組織體系必須祭出嚴格把關的旗幟。
今後傳錆組織對於教育訓練將不得不更慎重行事,尤其是公司制度及直銷有關事宜,務必讓組織中的每一名成員都清楚瞭解。
現行的訪販法中,對於招募人員於招募時,並未賦予對公司制度及直銷相關事宜有明示或告知的義務,因此導致有些直銷人員根本就不知道有訪販法的存在,而這樣的人員甚至在開始招募下線時,對別人這樣介紹公司:「我們不是直銷公司,我們是一種新的行銷通路。」顯然是法律不夠周延而衍生出來的後遺症。
本修正案將「重要事實」的內容具體規定出來,同時賦予銷售人員有告知的義務及責任。所以為了履行這個責任,將公司經營型態及直銷相關事宜正確地傳達並教育每一名直銷人員,是絕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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