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與直銷事業的發展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廖義男
期數 / 第1期
公平交易法與直銷事業的發展
朗讀:
直銷一詞於最近幾年漸漸地深入國人的生活領域,然而,多數人的觀念中仍常將直銷與直銷混淆相談,其實兩者之間並不相同。
直銷與直銷的區別
所謂直銷又稱為無店舖的銷售,一般而言係指商品不經由經銷商、零售店出售,它是由生產商直接到消費者手中的行銷方式,此種直銷方式大體上可分成六種型態:一、人員的訪問銷售;二、媒體銷售;三、通訊銷售;四、自動化的銷售;五、展示型的銷售;六、聚會式的銷售。直銷屬直銷中訪問販賣的一種,不過,在國內目前的直銷型態已經不是單純的人員訪問銷售,其中尚兼採取了聚會式的銷售,例如家庭式的聚會、租用大飯店的議室廳舉行說明會,這些都是在直銷推廣中常用的方式,並已漸行普遍。不過其中也有少數是採取店舖的方式,參加的人皆透過上線推薦到公司,經公司人員解說陳列在公司的產品後,再完成承購、簽約、加入的手續,這種方式也很常見的。
直銷管理辦法僅僅是對直銷業加以規範,換句話說,它並未完全涵蓋所有的直銷行為,它只是直銷業當中的直銷業的行為準則。公平交易法對直銷的定義規定第八條中提列:「本法所稱的直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的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前項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的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這是公平交易法對直銷的定義。在第二十三條又明文規定:「直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若違反其規定即是不正當的直銷。
正當與不正當直銷的分野
正當的直銷與不正當的直銷如何區分呢?理論上兩者最大的分野在於,正當的直銷是以零售商品為主要目標,利潤來源也是取之於商品的零售而非藉人頭的加入。反之,不正當的直銷卻是以拉人加入獲取佣金為主要利潤來源,完全不在乎商品的銷售與否,這種行徑即是變相的詐財方式。
縱觀目前國內直銷的行銷制度與利潤的計算方式,大都規定:凡是欲加入成為公司的直銷商者,必須認購一定的產品金額,額數從二萬至三萬甚至高到八、九萬,直銷商每推薦下線一人加入,即可依其購買商品之金額,提供一定比例的佣金,除該佣金的收入外,每個直銷商尚可獲得其下線所有銷售或認購之總金額發放不同比例的業績獎金。這些佣金和業績獎金加起來即是直銷商的利潤主要來源,這種佣金和獎金的計算方式,是目前國內大多數公司獲利及拓展業務的精神所在。參加人對該佣金和業績獎金的取得並非純粹是基於介紹他人加入,它兼有銷售或推廣商品之實質。因此,直銷涵蓋介紹他人加入和推廣商品或銷售商品的雙重意義。
如何辨識正當與不正當的直銷公司
因直銷既含有介紹他人加入和推廣商品的實際行為,那我們又將如何細分正當與不正當的直銷公司呢?這個問題常使人模糊不清,在此特地重申一次。在分辨正當與不正當的直銷公司時,基本上理論基礎是來自公平交易法條,因此,首先判斷的基準仍需依循法條,其次再觀察公司的運作是否符合規定。例如,你可以查明該公司是否已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有沒有與參加人締結包括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九款的書面參加契約,以及退貨是否符合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等。
再者,正當直銷公司的利潤,係由零售及其下線直銷商的業績獎金差額為重要的來源;而不正當的直銷公司係以介紹他人加入抽取佣金為主要收入來源。另外,公司的利潤來源在正當的直銷公司是靠整體直銷商的零售業績,反之,不正當的直銷公司是靠最低層的新進會員入會費用。
在產品價格上也可以看出梗概,一般正派直銷公司產品的定價合理,且具市場的競爭能力,不正當的直銷公司所定出的產品價格,通常偏高或是價值難確定。在產品的保證上,正派的經營者具有滿意的保證或是責任保險,不正當的直銷公司則完全忽略這個環節。
其次談到產品退貨的規定,這是一個相當重要的問題。正派的直銷公司會依照直銷管理辦法的規定,可以接受一定期限的退貨,反之,不正當的直銷公司遇上退貨問題時則百般刁難。凡此種種皆是辨識的特徵,消費者可從由此判定公司的經營正當與否。
我國公平交易法與外國制度的比較
直銷參加人所獲取的報酬當中,如果含有來自拉人入會就視為違法的國家有美國、日本、香港。而由於牽涉到行政管理必須耗費很多行政成本的考慮直銷在德國是完全被禁止的。至於我國的情形則是屬溫和型的,在我國依規定只有以拉人入會獲取利潤的直銷才視為違法。
有關冷卻期間的規定,我國的規定是十四天,保護參加人,日本和我國相同也有十四天,美國則只有三天。而這個規定最主要是讓一些因一時衝動而加入直銷行業的參加人,有幾天的時間可以冷靜思考,是否要繼續加入直銷的組織。
關於退貨與退費的規定問題,我國規定是在解約生效以後的一定期間內,應該接受參加人退貨的申請,以原價取回商品,但可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以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獎金或報酬之損失。除此,在直銷裡有項很重要的規定─參加人加入時間逾十四日者依規定不能解除契約,不過仍可隨時終止契約退出直銷組織。不過,此時的退出與冷卻期間的退出在法律效果上是不盡相同的,假若參加人有終止契約的表示,那麼直銷公司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九○%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獎金或報酬時之損失,這個規定與國外的規定幾乎是完全一致的。
八十一年一月廿七日公平會正式成立,當時首先面臨的是直銷公司報備的函件很多,截至日前為止(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的有二百一十五家,凡是向公平會報備的業者,公平會皆仔細檢視其報備資料,若與直銷管理辦法有不一致之處,皆要求業者在一定期內補證。大致上,業者報備內容不符公平會管理辦法的有幾項情形:一、退貨辦法未符合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有些業者規定退貨僅限於訂購商品三十日或六十日內始予受理,這是有違管理辦法的規定。二、許多業者雖訂有解除契約的管理辦法,卻未訂定終止契約的退貨規定。三、未與參加人締結所謂的書面參加契約,這是最常見的現象。沒有與參加人締結書面的參加契約,使參加人無法依照契約取得應得的權利或義務,這對參加人是相當不利的。
曾經有業者來函詢問:辦理解除契約是否可酌收退約處理的手續費?對於這一點也有違直銷管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由直銷管理辦法的精神來看,即使參加人欲退出也需是「全身而退」,若業者要求收退約處理的手續費,即妨礙了參加人全身而退的立法意旨。
公平交易法在我國係首度實行,實施之初,各界對於設立的若干法規難免產生一些疑義,進而有所爭議,甚至有部分的法條可能亦不適合現況,而產生窒礙難行之處。這些地方都是公平交易委員會將來修法重要的參考資料,假若依業者實務的經驗覺得現行法規有不合情理或窒礙難行之處,我們極力希望業者提出意見供公平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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