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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學術

市場風貌變又變,法令舊衣怎麼改?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范建得
期數 / 第64期

    市場風貌變又變,法令舊衣怎麼改?


朗讀:

自去年台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直銷事業的「雙軌制」採取重罰以來,直銷產業的發展頓時陷入谷底,一時之間,「台家事件」衍生的「老鼠會」陰影再次浮現;究竟公平法能否對直銷起管理作用?何以在採取預防「質變」直銷的管理政策多年後,仍然必須動用「歇業」這種重大的管制手段?又其管理制度是否合理?在在引起各界討論。

法令僵化市場多變
實際上,直銷的發展,早已跳脫20世紀初僵化的模式,若政府單位管理理念及架構不能有所調整,則「管」與「被管」之間的衝突勢將持續擴大,而劣幣逐良幣的市場劣質化現象亦將可被預期。所以在我們進一步思考應有之市場管理制度前,有必要先探討當前台灣直銷的發展現況及其產業特徵。
首先,我們可以將我國直銷產業的發展,以'90年間的「台家事件」以及'97年間的「雙軌風暴」加以區分。在台家事牛發生前,台灣直銷應與當時的美國經驗相同,圍繞著以「人頭稅」出發、「灌水」甚至「虛位化」商品充斥的交易環境,故而各界對台家事件的應有管制模式,幾乎都指向了「詐欺」。
基本上,當時的直銷,顯然過度利用了台灣人的「溫和」與「客氣」,但相對的也傷害到了許多親朋好友間的感情。在這個階段,直銷商品以日用、保健或美容商品為主,由於市場初步成長未見飽和壓力,所以一直隱藏到「台家事件」時,直銷的問題才一舉爆發。
惟由於大多數人仍只重視是否許多人「被騙」,在找不到法可以管的狀況下,於是要求立法來處理之呼聲四起;而相對的,台灣的社會大眾是基於怎樣的心態來參加?直銷制度的價值何在?這些根本的問題反而未見深入探討,從而在日後大家決定以公平交易法來規範直銷行為後,整個直銷規範架構,仍然停留在消極的「管理」與「制裁」的「官兵捉強盜」模式上,也種下了公平法無法有效規範直銷行為的遠因。

如能預防,何來爭議?
公平法正式施行後,執法的公平會立刻感到管理直銷事業的困難,經過近一年的研究,公平會制頒了「直銷管理辦法」,要點如下:
一、直銷事業應為之行為
1.報備義務:事業應於開始營業或實施直銷行為前,以書面載明直銷之組織、計畫及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利益之計算方法,向公平會報備。
2.告知義務: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前,有告知參加人該事業資本額、計畫、營運規章等義務。
3.接受退貨之義務:事業應於參加人解除契約後30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
4.買回義務:事業於參加人終止契約後,應以參加人原購得價格9折,買回參加人持有之商品。
5.備置資料之義務:事業應於其主營業所備置書面資料,按月記載該事業及各組織體系之發展狀況。資料須保存5年備查。
二、直銷事業不得從事之行為
1.增加參加人不當之負擔:事業不得要求參加人繳交或負擔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負擔。
2.要求參加人繳納不必要之費用:事業不得以訓練、講習、聯誼或開會等名義,要求參加人繳納與成本明顯不相當之費用。
三、猶豫期之規定
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14日內,以書面通知直銷事業解除契約。
基本上,管理辦法所著眼的,是如何預防質變的非法直銷發生,且在其後幾年內,公平會幾乎都是按本辦法的規定來處分違法行為。然而,「雙軌制」帶來的風暴,似乎告訴我們,公平法體制下的預防機制並不如預期。
證諸事實,不論是「支付代價」入會合不合法的爭議,或是報備、解約、退貨等規定的執行,都引發了許多爭議,尤其在取締雙軌制的過程中,更是引起有公平法「合理價格」所指為何的激烈爭辯,一時之間,台灣直銷的管理幾乎又回到原點。

制度無罪,法令應更周延
然而,若我們仔細探究當前直銷產業的發展趨勢,這種現象是可以被瞭解的。
在傳統的直銷發展過程中,「價格灌水」、「欺騙」、「商品虛位化」、「拉人頭」一直是規範的重點考慮,故而在此種違背市場機能的背景條件下,規範的架構經歷了種種不同的理論嘗試;例如,有以「彩券」視之、以「飽和理論」為據、以「詐欺」來追究責任以及延用投資理論,採用證券管理機制來加以規範等。
然而這些制度及相關立法,仍在配合美國民間業者(如安麗等公司)建構之自律機制後,方得以讓直銷的問題逐漸獲得解決。近來,則隨消費者保護運動的興起,直銷業者的發展,已越來越傾向由消費者的選擇來主導產品的種類與價格。
據報導,美國業者已有更進一步配合降低利潤分享門檻的作法,換言之,打算讓消費者透過消費便可立即獲得回饋。近來台灣傳統的「單層次直銷」業者,亦提出了利潤擴大或向下分享的計畫,此與美國業者的作法實有異曲同工之妙。
基本上雙軌制的採行,本就是延續美國此種重視消費者選擇的安排,且這種強調消費者權益的作法,在台灣也非首創,只不過這種制度帶來的商品多樣化、價格市場化以及大多業者已不要求「入會費」的趨勢,都使得公平會很難延用原管理辦法,按原來的理念來管理他們。
以報備的要求來說,因雙軌制的業者強調商品多樣化,相對的卻少有自己的產製能力,而係以銷售已在市面上銷售之成熟產品為主,現若要求他們將這些已在市面上銷售的商品再行報備,除增加其負擔外,更有如要求百貨公司報備其銷售產品般的不合理了。

自律重於他律
  這種現象的發生,主要是因為早期直銷商品較為特定,發展到後來直銷業者大多自行設廠、研發以降低成本;而今,隨消費者選擇多樣化之影響,新的直銷公司已發展成較強調通路屬性的規劃,故而要他們預先報備實有所困難。而公平會在執法能力不足的狀況下,更是導致業者「有報備就會被管,不報備還可以賭一賭」的脫序現象;若再加上違反直銷管理辦法只能罰錢,對於追求暴利的違法業者而言,更可得到「守法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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