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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學術

直銷事業解體了,我怎麼辦?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編輯部
期數 / 第69期

    直銷事業解體了,我怎麼辦?


朗讀:

近來,我國直銷產業先是因公平會的積極執法而發展受挫,繼則因整體經濟環境的持續惡化而停頓,甚至引發「倒風」之說;例如日前頻頻在媒體曝光的「三光」,一方面是公平會持續注意的直銷事業,另一方面也是經濟蕭條下的犧牲者。其他依筆者所聞,因受公平會處分,扯爛污而惡性倒閉者,更不在少數。
國外對台灣因應國際金融風暴能力的積極評價之一,即是中小企業的「破產程序簡便」、「容易將資源移轉」,然而當這種事情發生在直銷事業時,少數「經營者」掠奪數以萬計(相對於一般中小企業之有限股東數)直銷商財富(或權益)的印象,卻難以另人釋懷。
實則,當公平會意圖透過處分來遏止質變直銷「不當掠奪財富」的行為時,卻也種下直銷事業經營者,以「金蟬脫殼」或「順水推舟」的方法,來擺脫較不具生產價值之直銷商的禍因。近來,不論直銷協會、消費者保護團體、公平會甚至司法單位,均能看到或聽到許多直銷商求助的聲音,但是這個社會或法律制度究竟能給予他們怎樣的幫助呢?

直銷商的尷尬地位
首先要從直銷商的身分談起。不可否認,直銷商與多直銷業者間的法律關係,始終處於混沌不明的狀態,究其原因應不在於法有所不足,而在於不同的公司往往對於所謂的直銷商有不同的定義;例如,有的業者為了規避公平交易法第八條的定義,乃發展出「消費者」不同於「參加人」的說法,並處心積慮的在初期「交易條件」或「參加條件」的規定上下工夫,進而影響一般直銷商的法律地位;換言之,除非循這些條件來仔細檢驗,否則外人是難以釐定直銷商的真正地位。
但這是否意味著只有契約條款才能解決問題?倒也不盡然。一個直銷事業對其吸收的直銷商所應善盡之義務,除契約責任外,尚有其他法定義務,例如公平法及直銷管理辦法中所明示者、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定型化契約及資訊揭露的要求、民法相關規定,甚至刑法有關詐欺的規定均屬之。此外,對於許多玩弄「金蟬脫殼」伎倆者,更應瞭解公司法有關公司人格獨立性的理念,恐難用以推拒追究個人(自然人)責任為基礎的一些法律義務。

企業經營者亦是可歸責主體
以目前問題最多的退貨問題分析,有些直銷事業經營團隊,便是透過公司結束營業的來規避責任。換言之,這些公司先以結束營業為由,主張無法受理退貨或履行公司之義務,繼則再以「新公司」型態出現,重複其模式;另有些公司則以遭公平會勒令歇業為由,停止辦理(提貨單)出貨或退貨業務;其實這些說詞並非全然為真。
首先,就私法(契約)關係而言,原則上,直銷商與公司所具有的,是一般私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此時若與其訂約的主體(公司)已經進入清算與結束營業的狀態,則尚難謂其主張為無理由。惟對於經營者有關公平會處分之影響,則屬似是而非之片面主張,蓋公平會之處分係向後生效,應無礙於歇業前直銷商與事業間已具備權利義務關係之釐清,及其相關之履約行為。
惟不論其主張為何,直銷商必須謹記,在規範直銷行為的法制下,公司本身並非唯一可歸責之主體。以公平法第8條及23條的規定,應受條文規範者並不限於公司;次者,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亦然,當中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盡的義務,不得低於其廣告內容。
再者,我國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亦已納入「深石原則」,這對於具有控屬關係之直銷事業(公司)的責任歸屬問題亦有影響。因此當前業者將責任推給公司的作法,並不能剝奪直銷商受上述法律保障之機會。

公司宣告破產該怎麼辦?
有云大丈夫打落牙齒和血吞,當公司真正破產時,恐就必須如此。當然有許多人會覺得心有未甘,但由於平時即參與分配公司利潤的直銷商,在功能上接近一般商品銷售通路上的「經銷商」或「零售商」,此時不論是公司應給的商品沒給、應發的獎金沒發、商品有瑕疵不給退貨等,都將被歸入破產債權,且通常會是劣後的普通債權(相對於有擔保的優先債權),必須與其他普通債權人參與分配。
由於直銷公司通常並不擁有大量資產,可以預期大多數人將不能充分獲得賠償。惟若直銷商所主張的是公司經營者「詐欺」、「背信」、「不實勸誘」等涉及經營者個人責任時,因公司有限責任的保障並不及於這些個人侵權行為,因此直銷商可能會轉向事業經營者求償;此際身為直銷網頂端的「高階」直銷商應注意個人被追償的可能性。這種在公司破產狀況下,高階直銷商往往會成為被公司遺棄、被下層追索的代罪羔羊,或許也是直銷商的經營風險吧!
另一個直銷商所面臨的問題,是原有事業的「乾坤大挪移」,即舊公司以化身新公司的方式來逃避責任,然而如果一切如此簡單,那這世上也就沒有公理。基本上,有許多事業經營者是以處理一般債務的觀念來面對債權問題,認為一切是非將隨舊公司而去;殊不知這種逃避責任的方法亦牽涉刑責,在本質上,該行為屬「經濟犯罪」類型之一,即便是以人頭充任董事長者亦不可逃脫責任。另依個人之見,政府對於此類二度傷害的社會現況應更加重視,不能坐視應負責者刻意推脫責任。

直銷商應有的覺醒與注意
隨著直銷市場以及法律秩序的調整,我們相信,以市場導向為主的本土化規範架構正在形成,而在這個變動環境中,直銷商應學習以更專業的態度來面對自己的直銷事業。
首先,雖然公平法等法規在解釋上能提供直銷商許多保護,但不可否認的,直銷商本身也是法律(尤其是公平法)所規範的參加人,因此,跳脫出以自己為「消費者」的自怨自艾是必要的。
其次,在引發風暴的糾紛中,大多與直銷商在加入直銷事業之初的「被誤導」,或直銷商自己在招募新人時的「不當陳述」有關,而這些爭執通常肇因於學理所稱的資訊不對稱,值得直銷商重視。
基本上,直銷商要學會掌握以商品資訊為導向的訊息掌握,妥善判斷參加公司的性質,否則一旦閉著眼睛跳進去,在公司收腿後,輕則賠錢了事,重則甚至不能見容於親友。
法律之功用在於預防事件的發生,聰明的商人應學會慎選自己的事業;畢竟等到因漠視法律或抉擇不當而衍生糾紛時,才尋求政府援手的訴求,是很難獲得社會大眾之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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