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參加的是直銷?!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范建得
期數 / 第71期
我參加的是直銷?!
朗讀:
近年,有越來越多的保險業經理人,挾其優越的人際關係處理技巧,跨入其它服務業;他們以幾近移植保險經驗的方式,規劃人力的引進、訓諫乃至商品或服務的銷售。由於保險業強調「緣故」關係的建立與發展,並十分側重業績與利潤分享的關係,是以在這些經驗被移植到其他服務業後,其大量徵才、培訓的作法,乃至以複雜的利潤分享架構來「鼓舞士氣」的強力行銷手法,既為公司迅速提升了業績,更造就了許多獲利極豐的業務高手。
然就在同時,因為所召募或培訓的大量人才,並非全然是可堪造就者,加上在召訓過程中有許多組訓人員過度強調(甚至不實強調)成功的範例,以至許多加入者往往在努力過後悄然退出,並認為自己受到了欺騙,進而一狀告到公平會,指控公司為未經報備的直銷。通常,這類業者在遭到調查後會表示,他們只是移植保險經驗,為什麼保險就沒事?但據悉,公平會便會有官員向業者表示,保險係依保險法辦理,自有其規範架構與主管機關,故而仍積極的展開調查。
調查的衝擊與震撼
通常,公平會在展開調查後,會先就該涉案公司是否屬於直銷加以瞭解,但因部分業者每每急於撇清責任,是以強調的都是自己合法合理的部分;然由於檢舉者通常也是公司離職人員,他們在律師的輔佐下也往往能找到公司有問題的規劃,是以兩相對照下,公平會有時便會將調查擴及於「老鼠會」的判斷。這是因為,除依據公平法第八條的規定,符合直銷之定義的經營計劃,必須會被納入公平法的管制外;另依據同法第二十三條有關「質變直銷」之定義,若其直銷已然質變,更須被追究刑責。
相較下,公平法第八條的判斷應僅是事實的認定,較為單純;而第二十三條有關「老鼠會」的判斷,則會是一件必須深入瞭解公司財務與業務結構的工作。當業者接受「老鼠會」的調查時,由於滋事體大,除必須提供業務機密相關資料外,關鍵經理人員配合調查的義務,更會是嚴重影響公司業務發展與士氣的威脅,是以,不論公平會最後看法如何,調查的本身往往就會對業者產生重大之衝擊。
問題發生的原因何在?
日前雖未聽到這種經營方式有受到處分的事實,但是被懷疑有構成公平法第二十四條所稱「欺罔,顯失公平,足以妨礙交易秩序之行為」者,則大有人在,故此,這方面的問題仍值得各界重視;以下謹提出筆者認為引發爭議之重點:
1.召募廣告有不實之嫌
這類廣告通常以「召募儲備幹部」為主要訴求,且在廣告用語中會使用「行政人員」、「業務幹部」等語,然在實際上,這種沿用保險經驗的徵才模式,目的應在透過大量的人才培育,擴大其市場參入的規模,是以除非是以「老鼠會」的心情來經營,否則,教育訓練應是這類公司對於新進員工的基本要求;是以,在正常情形下,所有新聘的員工均須經過訓練並考察才有可能被委以特定職務,故此,當業者在廣告中敘述特定員工之名稱,而實際上卻是人人要受訓,並從事業務行為後方有可能任職特定職位時,被召募者難免有「被騙」的感覺。
2.基礎新進人員教育訓練有不當誘導之嫌
在召募或訓練過程中,部分公司幹部往往有過度強調「成功經驗」的現象,嚴重時,甚至公司會漠視此種人謀不贓的情形,縱容類似「老鼠會」的氣氛在公司及其成員中蔓延,進而形成公司「仿若」直銷的現象,甚而導致部分新進員工為爭取成功機會,不斷自己墊高業績等種種不合理狀況。
3.升遷與利潤分配方式引人「老鼠會」的聯想
雖然此類公司的利潤分配方式與保險公司之架構近似,然因其分配與升遷方式,係以複雜的業績計算為基礎,是以極易讓人產生「老鼠會」的聯想。
4.具有高流動率的業務人事結構近似「老鼠會」
此類公司因新進人員眾多,是以因不能達成工作目標而退出者亦多,尤其在納入新進人員的狀況下,其退出比例尤高。基本上,若新進人員並非公司正式員工,且公司除要求其業績外,更有詳細的考核制度,則其退訓或退出應不能以「老鼠會」的退出情況視之。惟若一個公司的員工流動率極高,則不得不令人懷疑其商品銷售是否與「老鼠會」相似,僅係以員工(參加人)的「緣故客戶」為主,而非商品本身之促銷。
5.退貨方式暗藏不利於新進者之玄機
部分公司甚至有對於退貨條件暗藏限制之安排,例如雖一方面有契約條款保障客戶退貨權利之安排,但卻也同時有在客戶收到契約書時退貨期已屆滿的陷阱。像這類陷阱,極可能會是一種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安排,此外更是會讓公司被誤會為「老鼠會」的重要因素。
辨正與自清之道
綜合以上所述,若一個公司希望能在借重保險業者行銷經驗之同時,避免自己淪為一種應受公平法規範的直銷,或被認為係一種不公平之競爭行為,則以下值得業者重視:
1.廣告不應引人有錯誤的期待,且在新進人員的錄取條件,不應有等同公平法第八條所稱「支付一定代價」來參加的現象;且以筆者之見,部分公司與新進人員簽約並辦理勞保的作法,更是有效區分「公司員工」與直銷之「參加人」的分際。
2.公司應嚴格要求幹部不得違法或違規,例如自己從事銷售,引誘新進人員從事非以商品為訴求的「老鼠會」直銷手法,以造求短期內的快速獎金成長;或在參加人員想退出或退貨時予以刁難等。對於這些幹部違法的現象,公司除應制頒規則外,並應建立執法之紀錄,用以證明其業已善盡監督之責。
3.退貨之安排應善盡資訊揭露之責,並建立有效的員工(尤其是新進人員)及客戶申訴管道,以避免因人謀不臧而積非成是。
4.應明確界定新進人員的身份;換言之,其究係員工或參加而已應透過公司的完整人事資料與制度予以釐清,而其關鍵性的安排,應在於勞基法之適用情形及相關保險與人事身份之安排上。
總之,企業對於保險經驗的創意使用固有其價值,然企業形象之維護更是企業永續發展的基礎,基於近來許多企業相繼遭人質疑為直銷,故而特別將筆者近來對此方面發展之瞭解加以整理,略抒己見,並希望大家正視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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