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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學術

直銷商課稅問題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編輯部
期數 / 第18期

    直銷商課稅問題


朗讀:

今年初,財政部針對直銷事業參加人,擬定了一套新的課稅方式,目前解釋令已通過,預計明年開始實施。然而,其中的多項條款,卻引起廣大的爭議。譬如在個人繳交營利所得稅方面,在新解釋令中,銷售商品的差價均須課稅,至於每項商品賺多少,因為公交法規定公司不能統一價格,每個人情況不一,所以,直銷商必須詳細「記帳」。但是,假如有人屬「自用型」,消費量又大,登記每一筆帳都無零售利潤,稅徵機關相信嗎?這時「舉證」工作又成為一個難題,雙方該如何去解決這種「認定」上的問題呢?
凡此種種問題,都將造成直銷商和稅捐稽徵機關之間的重大困擾。不過,一個法令在訂定之初,或許會疏漏一些細節,以致無法面面俱到。這時候,惟有透過直銷公司及直銷商共同努力,向財政部提出誠懇建議及實際運作上的困難點,才有可能促使此項稅法更趨完善,且確實可行。

李建雄
八十四年直銷商課稅新規定


由於各國稅局對直銷事業的獎金、佣金課稅標準認定不一,以致有的地方直銷商繳稅時以盈餘方式計算,有的則又歸為薪資所得。不同的計算方式,在稅捐稽徵機關和直銷商之間,形成莫大的困擾,因此自民國八十四年起,國稅局針對直銷事業參加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取得之所得,有較明確的課稅規範。

其主要規定是:
(一)直銷事業必須在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度各參加人進貨資料,彙報該管區國稅稽徵機關查核。
(二)個人參加人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個人參加人部分:
(1)銷售商品及提供勞務給消費者,所賺取的零售利潤,屬營利所得。此部分直銷商必須明確記帳,詳載每一筆進貨及銷售的價格,以便於往後納稅。原則上,稽徵機關得依直銷商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直銷商未記帳,沒有銷售商品價格的明細表,則參考直銷商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業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六%,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2)直銷商因下線進貨或購買商品達一定標準,所取得的業績獎金及佣金收入,屬執行業務所得。該部分根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直銷商若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記帳及保存憑證,或不能提供所得額帳簿之文據者,可適用財政部核定各年度經紀人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3)進貨達一定標準的業績獎金,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四)營利事業參加人部份:
(1)向直銷事業購貨達一定標準取得之報酬,按進貨折讓處理。
(2)推薦下線加入,並購貨達一定標弗而取得之報酬,按佣金收入處理。
(3)直銷商兼具買賣業及經紀業性質,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
上述規定情況,若各直銷公司因本身制度及獎金、佣金計算方式不同,導致直銷商納稅核算時有重大疑義,可由公司派員先行和各地稅捐稽徵機關溝通,遵循法源尋求共識,以避免單一公司,因申報地區不同,而出現認定各異的局面。
當然,財政部最希望的,還是直銷商都能誠實納稅。

阮呂芳周
稅法「適用性」有待商榷


財政部針對直銷事業的課稅法令,分別在民國七十四年、七十七年及今年(八十三年)有過三次的解釋,而前二次的解釋較不明確,比較起來,今年公佈的解釋令算是最清楚的一次。

財政部能把對直銷商課稅的問題明文化,讓業界有遵循的方式,是值得肯定的作法。但是,這份稅法的「適用性」仍有商榷餘地。舉例而言,稅法中規定各直銷商要通報直銷資料,換言之,你的每項貨品賣給誰?何時賣?賣多少?都要明白列出。這和所得稅法八十八、八十九條通報的精神完全相反。
所得稅法中,並無規定個人納稅有自動通報之必要,而是稅徵機關應主動查證,據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解釋,稅捐稽徵單位所指定調查人員,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並要求提示有關文件,被調查者不得拒絕。因此,目前財政部規定直銷商要將整年進貨,銷售明細列出,是否和原先懂法精神不符合?
此外,各稅徵機關在直銷商的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其他所得三方面認定標準不一致,加上過去又無經驗可遵照辦理,可能會造成政府、業者和直銷商多方面困擾。
直銷商加入直銷事業的主要目的並非在銷售產品,而是要介紹更多的下線加入,拓展組織網,以賺取更高額的業績獎金及佣金,因此,此次稅法中的營利所得計算方法,備受爭議。有些直銷商商品是買來自己使用或送人的,根本沒有零售利潤,這時候營利所得要怎麼算?
財政部總不能規定,只要有進貨就算賺錢吧!而此次財政部要直銷商養成記帳的習慣,像執行業務所得,有記帳、列出每筆帳款,才能扣除必要費用,若無記帳,則按比照執行業務收入的核定方式,扣除二○%的固定費用後再予以扣稅。
所以,目前直銷商面臨最大的考驗可能是每天增加繁瑣的記帳工作。而將來稅捐稽徵機關要是查出帳目有問題之處,直銷商在舉證上可能會遇到困難,因為稅捐稽徵機關不太會輕易認定個人的舉證結果。

詹高平
產品是「自用」或「銷售」由誰認定


財政部在今年初針對直銷商課稅方式,清楚訂定一套準則,讓直銷商在繳稅時不再曖昧不明。然而,在新出爐的法令中,仍有諸多缺陷之處,比如在營利所得部分,財政部規定銷售商品即有零售利潤,所以必須課稅。但是,有的直銷公司建議售價和經銷價格是相同的,兩者間並無差價,此種狀況該怎麼算?

再者,部分直銷商加入會員,是為了享受商品優待,他可能多數買來自用,另一小部分送親朋好友,而非為了銷售產品或組織運作,因此算是個單純性使用者,這些人若是課營利所得稅,合理嗎?
理想的狀況當然是能把營利所得細分為:自用形(免稅)和銷售形(計稅)。然而,是自用或銷售要怎麼認定?由誰認定?這些都是問題。財政部表示,如果真有這方面的困擾,就應該仔細記帳,等申報時稽徵機關會抽查是否屬實。但是,記帳工作說來容易做來難,有的直銷公司商品上百種,每種價格又不同,要詳細記載資料相當耗時費力。
其實,公司賣給直銷商的每項商品,先前都已經課過稅,何必再向直銷商加課營利所得?更何況,這部分在財政部認定及直銷商記帳方面,均造成困擾,因此我建議把營利所得歸入執行業務所得中。否則,因為課稅問題,造成很多人不敢進入直銷事業,就非業界所願意見到的結果。
如何讓課稅簡單化,是此次稅法須做修正的地方。另外,希望財政部能行文各地稅捐稽徵機關,建議他們多和直銷公司溝通,以免課稅時產生不必要的疑慮。

胡字濤
課稅標準應合理合法方便簡單


我們公司有位直銷商,購買產品自己使用,因為用的多,每二個月幾乎都會花上七萬多元。這種消費型的直銷商為數不少,有的除了買來自己用,還幫小孩、父母親、公婆、兄弟姊妹買,所以消費金額都很可觀。

民國八十二年之前,此一型態直銷商因無銷售行為,不須擔心課稅問題。但今年度開始,只要向公司進貨,都須詳細記帳,否則,明年徵稅時,對於沒有提出帳單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同業利潤之零售毛利率計算,然後再乘上貿易盈餘之純益率六%,如此一來,會造成自用型直銷商不但無零售利潤,還可能被課額外的稅;倘若是買來送人,或代人購買,都合併在同一人身上申報稅務,增加此位「代勞者」的困擾,其公平性又在那裏?
如果是有登記營利事業者,同時兼具買賣業、經紀業性質,依規定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稅率標準計算。若是家裏剛好開店,也可大量買進產品擺在店裏頭販賣,在課稅時沒什麼問題;但是,若家中是洗車、汽車業,而從直銷公司買來的產品少部分放在店中賣,大多數則自用,稅率又該如何計算呢?
為了這次的稅法,公司特地高薪從美國聘請電腦軟體人員來台,處理往後將面臨的各種狀況,以期能符合財政部要求。但是,我們也希望財政部在合理、合法、方便、簡單的原則下訂定課稅標準,不要因此造成直銷商困擾,影響直銷組織發展,甚至迫使直銷業界萎縮。假若真如此,到時政府就什麼稅都課不到了!

陳興文
記帳工作繁瑣複雜


每家直銷公司因為制度不同,對財政部所訂定的稅法認定標準自然有差異。以營利所得課稅一款來說,我們公司因商品的零售價格和經銷價格一樣,沒有別家零售價差的問題。但是,就算是沒有價差,商品種類也不多,記起帳仍很繁瑣。倘若商品種類上百種,記帳工作儼然成為大工程。當然,這不單純是填填報表的問題,它會影響到整個直銷業及直銷商在財務管理、教育訓練及市場運作的情形。

所以,我建議將營利所得取消,併入執行業務所得計算。否則,直銷商沒賺到多少零售利潤,天天忙著記帳,並舉證帳單是否確實登記,時間就差不多消耗光了,要是因此造成業界萎縮,對政府何嘗不是損失?
從事直銷有不少是高年齡層、低教育程度者,這些人有的連字都不認得,平常提貨時是由親人或上線幫忙填寫資料,假如面對複雜的記帳、課稅規定,不僅苦了本人,更徒增協助者的負擔。因此,課稅規定最好能以方便、簡單為主要精神。像現行的繳稅方式,直銷商只要照著公司標示百分比的納稅,十分簡捷。
不過,既然新的稅法已經通過,而「記帳」、「舉證」等方面仍有諸多問題,我們希望各國稅稽徵機關能協助直銷公司、直銷商做「認定」的工作,減少雙方的困擾。其實,直銷商加入直銷事業,都期望能創造業績,而當稅繳的越多時越可喜,因為代表做的很成功。但是,我們不願意因麻煩、複雜的納稅作業,把市場犧牲掉,這兩者應該是相互共融的啊!

江基清
稅令應掌握直銷「簡單且便於傳達」的精神


繼公平會頒佈公交法後,則政部於今年初又頒佈了一份針對直銷事業的稅令,正面而言,無疑是對直銷再一次肯定,因為有了法源的規範,此行業才得以合法正當的拓展,同時也可以讓社會大眾了解,直銷非暴利,更不是地下經濟。

直銷事業之所以能在現今環境中蓬勃發展,主要原因是它「簡單且便於傳達」。直銷商透過教育訓練,用極簡捷的方式訓練組織內下線,如何「建立形象」、「介紹產品」及「倍增市場」。因為直銷商的層次太廣了,所以我們做訓練時,也儘量簡單化,以期每一個人都能了解。
因此,我們希望財政部在研擬稅法時,不要過於複雜化。譬如,在個人的營利所得方面,財政部規定要逐項記帳。此一做法不但增加直銷商困持,也加重教育訓練時,每個上線的負擔。
從前,組織發展時只著重教育每位直銷商零售、推薦、服務的方式,現在,可能要另外花數倍時間告訴他們,如何記帳、報稅。而對於剛加入或未加入直銷事業的人,他們在尚未賺到錢時就發現這行業很「麻煩」,乾脆放棄算了,如此長久下來,直銷事業可能會產生骨牌逆推效應,而適得其反。
納稅,是每一位國民應盡的義務,而一個制度產生,也必然有它的原因。但是,若有關單位在訂定法案前,能再多加了解此行業的特性,及各家公司不同的狀況及現狀,相信更可制定出一套完善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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