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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學術

公平會啟動說明會列車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編輯部
期數 / 第24期

    公平會啟動說明會列車


朗讀:

自1992年公平交易法實施以來,直銷業在台灣的發展,也愈形走上坦途。但在市場蓬勃成長之際,仍有許多民眾不了解直銷,對直銷存有某種程度的誤會;一些有志從事直銷的業者,也常因不了解相關法條,以致違反公平交易法。
針對這種情況,公平交易委員會特別自十月起,於北、中、南三區舉辦六場「宣導說明會」,期望藉著說明會的召開,能再次釐清社會大眾對直銷之觀感,並輔導業者,使其更清楚知道如何遵守「公平交易法」及「直銷管理辦法」,讓台灣未來的直銷市場,不僅交易熱絡,更能合法地永續經營。

康道春:讓業者在台灣發展更順暢
過去直銷業者會誤以為公平交易法對其行為有所限制,但現在發現,公平法是有利於正當的直銷業者的。這次的宣導說明會,邀請呂榮海委員及劉世明視察前來,和直銷業者討論、說明公平會及公平法的作用,相信能使未來直銷在台灣,走得更順暢。

呂榮海:公平法營造合法性環境
從公平交易委員會成立2年多以來,有關「直銷」的案例,佔所有行業案例的第2名,僅次於建築業。公平法實行後,有些行業部分人士認為規範太多;也有部分人士認為公平法是為維持公平的交易,扮演紅綠燈之角色。但其中特別讓我們感到鼓勵的,是「直銷」業對公平法的認同。因為,過去大眾總是以老鼠會的眼光來看直銷,公平法施行後,有「直銷管理辦法」的規範,讓此行業有一個合法性的保障。最近連大陸也判定了有關多層次的草案,內容和我們的差不多。由此可知,從大趨勢的角度來看,這個規範的意義是正面的。不可否認,公平法中仍有未盡完善之處,希望大家能共同提出來檢討。
在公平法裡,其中有一個值得大家關切的問題,就是對直銷的規定。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得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但一般消費者之日常用品,有同種類商品在市場上可為自由競爭者,不在此限。」說的白話一點,即上游應容許下游自由決定商品銷售價格,不能指定一定的價格。將此法條適用於直銷,最上層的是總公司,下層為參加者。
參加者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為參加者本身也組織一營利事業,是典型的「事業」,適用於公平法第2條;另一類型為個人,未進一步組織營利事業。目前是以其經常參加發展業務,故也算有事業行為。這樣便和直銷體制中的層級設計起衝突。直銷各個層級可領的獎金不同,也有不同的折扣率,若依公平法18條「價格不能指定」的規定,各層級銷售價格有彈性,那層級的區分便無法明確規定,無法維持。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課題。
此外,在公平法的規定下,直銷可分為「不正當」與「正當」的直銷。
不正當類型包括:
1.參加者的收入主要來自於佣金,而非販賣商品的合理利潤。(其中「主要」與「合理利潤」的定義較不明確,需要業者以制度來釐清)
2.雖然有商品,但形式化。參加者一直領不到貨品去銷售,公司常以「缺貨」為由,使直銷商領不到貨,造成「名為有貨,實則無貨」的情況。
3.參加者加入時,公司要求其簽發本票。即參加者參加的訓練費,由公司代墊,再由參加者簽本票;若以後參加者不想繼續從事,公司拿本票去法院要求「強制執行」。這種以本票強制參加者意願的活動,是不正當的直銷行為。
正當類型:包括直銷公司報備(並不表示合法,只是顯現資料)、告知、訂定書面契約、參加人可以解除或終止契約、公司應於營業場所備置書面資料等行為。

劉世明:公平法協助合法業者生存
讓我們先簡單回顧國內直銷業的發展。1981年底,國內爆發了「台家事件」。當時因沒有法律可以制裁,使大眾對直銷的印象更為不佳,將直銷與老鼠會畫上等號。雖然那時的社會情況對直銷發展非常不利,卻有一家目前已非常知名的大公司,慢慢地推展直銷,將直銷的根留住。直到1992年2月4日公平法公佈,將直銷納入規範,才讓直銷獲得確認,發展較順利。
不過,即使有公平會的大力宣導,民眾仍有許多疑問,可分為三種加以說明:
1.直銷與直銷的不同:直銷包括直銷。直銷可分為人員訪問販賣與非人員訪問販賣。前者計有單層人員銷售與直銷;後者則指郵購、電子購物頻道等。
2.有些人想加入直銷業,不熟悉「直銷管理辦法」;即使知道辦法,不知道如何報備。
3.有些已報備的公司仍有違法行為。
針對這些疑問,公平會覺得有必要再召開「宣導說明會」,釐清並加強大眾與業者的觀念。
今天將討論四個重點:
一、公平交易法規範直銷重要法條之介紹:
根據公平法第8條對直銷的定義,並加上國內業者的經驗,可分為二部分討論:加入的條件與加入後取得之權利。以國內的做法來說,必須有一名已與公司簽約的參加人介紹或推薦,再向公司簽約購買一定金額之產品,並買資料袋(介紹公司之制度),取得販售公司產品,賺取零售利潤、及介紹他人加入公司的權利。在推薦介紹他人加入購買的商品金額中,可獲得符合自己級數比例的佣金收入。經由所推薦之人不斷地增加,層層往下推薦介紹,最上層的人負責輔導,完成整個組織網作業。此組織網的業績,最上層的推薦人可從其抽取業績獎金,形成直銷的網路、系統、獎金制度。
另外,公平法第23條第1項也規定:直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如果不符合第23條第1項的規定,即為「變質」的直銷。
公平法第23條第2項,也授權頒佈「直銷管理辦法」,此辦法主要內容如下:
1.業者有報備之義務。
2.業者有告知的義務。
3.業者須與參加人訂立書面參加契約。告知參加人組織、規章、制度、佣金之計算、公司產品種類、性質、價格及退貨規定。
4.參加人對契約之解除與終止權。參加人簽約14天內,得與公司解約,契約生效後30天內,公司須接受解約人退貨之申請,退還當初參加人購買貨物之款項。若在簽約14天後參加人想退出,也可以終止契約,同樣可以退貨。這是依據管理辦法第五條而來的。
5.業者在營業場所應置放公司基本書面資料。
二、違反管理辦法案例及態樣之說明:可分為二部分:
1.違反公平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有5家。
2.違反直銷管理辦法的情況:
■事先未報備:共16家。(違反第3條第1項規定)
■變更事項未報備:共3家。(違反第3條第2項規定)有2家是獎金制度變更,未向公平會報備變更事項。
■未盡告知義務或告知引人錯誤:共18家。(違反第4條第1項2~9款規定)
■未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共11家。(違反第4條第2項規定)
■契約條款未訂定或無合法之解除終止契約之規定:共10家。(違反第5條第1項規定)
■主要營業所在地未備實記載國內發展狀況之書面資料:共3家。(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
■要求參加人購買商品之數量顯非一般人短期內所能銷售:共1家。(違反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此家公司要求參加人於短期內銷售8萬餘元的化妝品,有30餘種,為不合理之情況,故違法。
■以訓練、講習名義要求參加人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共3家。(違反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
■約定參加人在給付成本顯不相當之訓練費用時,給予更高利益:共3家。(違反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即公司答應參加人,在給付高額訓練費用後,會給參加人更高的獎金。
■約定價格問題:共2家。(違反公平法第18條規定)
■公司未獲准設立,其實際負責人為處罰對象:1人。此公司未經過經濟部商業司核發,以個人名義從事直銷,其行為定位為事業。雖公司不具法人資格,但個人行為卻可追溯,故違法。
■參加人個人之違法:1人。未盡告知義務。(違反第4條第1項規定)要求參加人承擔顯屬不當之負擔。(違反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由以上案例可知,違法案件多集中於第3條第1款、第4條、第5條,且1家公司經常多同時違反數個法條。
三、公平會管理工作說明:
1.詳細檢視報備資料。
2.檢查實際營業狀況。
3.調查涉嫌違法案:主要來自民眾檢舉,或公平會主動發現,及透過情治單位資料提供調查。
4.進行全面政令宣導:可導正此行業,讓民眾了解如何區分正當與不正當的直銷公司,進而了解自己之權益。
四、國內的發展趨勢:
1.直銷家數增加:截至目前已有415家報備。
2.直銷公司規模擴大:1992年底,1萬人至10萬人以下公司數,佔全部公司數的10.9%;1993年底,上升至15.9%。
3.參加人數增加:年底,直銷人口有118萬6千人;1993年底,達160萬4千人,成長率達35.2%。人口分佈,在北部有69萬5千人;中部有34萬5千人;南部有50萬2千人;東部有6萬人。
4.集中在都會區:直銷公司分佈情形,北部有243家,210家在台北;中部有78家,61家在台中;南部有74家,39在高雄。
5.營業總額集中並有增加:1993年底,直銷總營業額達291億7千5百萬元。直銷公司營業額,去年達100萬元至1億元之間的有128家,超過1億元的有27家。(有效問卷176家)
6.產品多元化:包括營養保健食品、美容保養品、清潔用品、健康器材、衣著、運動用品、廚具、餐具、寢具等,幾乎日常用品都囊括其中。
7.未來展望:業者多持樂觀態度。
但在樂觀之餘,公平會須提醒業者,最近資料顯示,雖然報備家數多,也有很多公司撤銷報備。近幾個月,常有一個月撤銷報備15至20家。這行業雖蓬勃發展,但其特殊性很強,非所有產品皆適合。尤其這是以口相傳,更需要耐心,有其瓶頸存在,並非一下就能成功,並非每個人都能做,都做得好。
五、總結
我們今天所講的重點:公平法如何規範直銷、違反管理辦法案例及態樣的說明、公平會管理之說明、國內發展趨勢的探討,都與直銷業者習習相關,相信也會有所幫助。公平交易委員會希望業者們在知道官方的管理原則及以前的違法案例後,能與公平會配合,以「正當」取代「不正當」,以正確的心態經營事業,相信直銷的前途是一片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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