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實務篇》
結算申報所得稅DIY
每年2月開始,就進入報稅的季節;凡是有收入的中華民國國民,這時都需將一年辛苦賺來的所得清算清算,拿出一部分,無條件地「奉獻」給為我們「服務」的政府。在這個季節裏,可說是幾家歡樂幾家愁,有人歡歡喜喜地等著退稅,有人則要為稅金何來而發愁;不論你是要繳稅或者退稅,第一步還是要先報稅,然而財政部印製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一大半的人都看不懂,每每為了報稅傷透腦筋。以下即針對如何填寫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做一簡單介紹,讓今年的申報作業變得平易近人一點,甚至不需再求助他人代為填寫計算。
凡所得皆須申報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分成「一般式」與「簡式」兩種,可以用簡式申報的人包括:所得只有薪資、利息、公司分配之股利、從職工福利委員會取得的福利金,或是全年稿費收入(含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鐘點費)在18萬元以下,取得扣(免)繳憑單,且無投資抵減稅額、無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無大陸所得來源者;計算扣除額時,一律採標準扣除額,不能採列舉扣除額。
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書的填寫步驟為:

■納稅義務人欄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要詳填,單身者填本人欄;夫妻合併申報者,本人及配偶兩欄都要填;夫妻分開申報者,各填一張,都只填本人欄。
‧戶籍地以申報時的為準,84年的戶籍若與85年不同,則以85年為準。戶籍有時會影響到房屋是否是自用,以及是否可以將房屋貸款利息當作列舉扣除額,因此如果沒事,最好不要在年初遷戶口。
‧扶養親屬是所得稅申報的減項,非常重要。所有可被列為扶養親屬的大致歸類如下:
1.年滿60歲的父母,不論是先生的父母,或太太的父母均可。
2.未滿60歲,但沒謀生能力的父母。
3.未滿20歲的子女。
4.滿20歲但在學或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的子女。
5.未滿20歲的兄弟姐妹。
6.滿20歲,但在學或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的兄弟姐妹。
7.滿60歲,沒有謀生能力,且同一戶籍的親屬或其他親屬,如伯伯、叔叔、舅舅、姑姑、阿姨等。
8.未滿20歲,而且同一戶籍的親屬,如姪兒、姪女、外甥、外甥女。
第5、6、8項尚須注意,這些被扶養者的父母,不能是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園或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的教職員。
‧受扶養親屬中,有年滿70歲的父母者,每位可以有102,000元的免稅額;如果父母未滿70歲,則只能和其他受扶養親屬一樣,每人免稅額68,000元。
■薪資所得欄

‧大部分人的所得都以薪資所得為主,這裏要詳細列出合併申報的每一個人的薪資收入,金額完全按照支付薪資機構所開立的扣繳憑單填寫;必須特別注意的是,所得總額部分是指扣繳憑單上的給付「總」額,而不是扣除稅額之後的給付「淨」額。沒有扣繳憑單的,當然不必填。
‧如所得超過12項,就另外拿一張紙寫,並浮貼上去。
■利息所得欄
‧利息所得項目包括: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貸出報項所取得之利息,或是到期可還本的有獎儲蓄券中獎獎金。
‧郵政儲金的利息免稅,不必填入。
‧短期票券所得之利息已單獨繳納稅款,因此不必併入所得總額中。
直銷人有營利及執行營務所得
■營利所得欄
營利所得的項目繁多,可歸納如下:
1.直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給消費者,所賺取的零售利潤。
2.公司分配的股利(未上市與上市的均要列)。
3.合作社分配的盈餘。
4.合夥事業的盈餘(可先扣除繳納的營所稅)。
5.獨資事業的盈餘(可先扣除繳納的營所稅)。
6.個人一時的貿易盈餘。
7.合於盈餘轉增資緩課規定的新發行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的面額。若轉讓價格低於面額,以轉讓價格申報。
■執行業務及其他各項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1.是指某些有特殊才能、技藝人士的收入,包括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工匠和代書人,及其他以技藝自立營生者的業務收入(或演技收入)。
2.直銷事業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直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直銷事業取得的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的佣金收入,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餘額亦應計入執行業務所得。
3.各項執行業務所得可以檢附收入明細表及損益表,減去必要的費用或成本。
4.執行業務所得填入收入總額(1)欄內,必要費用及成本填入(2)欄內,(1)-(2)填到所得總額欄內,別忘了把被扣繳的金額填入。
5.執行業務收入中的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演講鐘點費,另外填在最下面一欄中。這類稿費有18萬元免稅的規定,因此填入總收入後,可自動減去18萬,若還有剩,才把餘額填入收入總額欄內。稿費收入也可以減除必要費用及成本,如果是自行出版的,可以核實減除成本和費用,否則可能減除30%的成本、費用。
‧租賃所得
1.財產出租的租金收入。
2.財產出典的價錢經運用而產生的收入。
3.因設定定期的永佃權和地一權而取得各種收入。
4.財產出租所取的押金,或財產出典所取得的典價,按年息7.2%的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5.將財產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就算沒有收租金,也要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6.將財產無條件借給非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之其他個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使用,必須提出無償借用契約,否則仍會被核計租賃收入。
7.如果財產出租所申報的租金顯然較當地一般租金低的話,稽徵機關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金收入。
‧權利金所得,是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和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權利金收入;此時可以減除合理而必要的成本,但應提供證明。
‧財產交易所得
1.最主要的是買賣房地產,買進的可能有兩種,一是出價買進,二是繼承或贈與取得之財產;不論是那一種,在出售此一財產時,均可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若是繼承或贈與,則以當時的時價為成本,再減去取得後一切改良的費用),餘額就是財產交易所得。
2.財產交易所得目前不包括土地,也不包括股票;換句話說,出售房地產時,要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的,只有房產部分,土地不必計算。如果買進或出售價格中沒有明確劃分房屋及土地價格,則以房地總價計算其買進賣出的差價,再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之和的比例計算。
標準或列舉扣除只能擇一
■一般扣除額欄
‧一般扣除額扣除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標準扣除,一種是列舉扣除,報稅時應比較何者金額較高,就採取那一種方法。
‧標準扣除額部分,單身的扣41,000,夫妻合併申報的扣61,000。
‧採列舉扣除者必須舉證,可列舉的項目有:
1.捐贈:指對合法慈善公益機構或團體的捐贈,但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2.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
3.醫藥及生育費:以經認定核可之醫院為限,但領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指遭受不可抗力災害的損失,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火災等,不過竊盜損失不得列報。
5.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房屋如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並於84年度辦妥戶籍登記,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可予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借款利息須先減掉儲蓄投資扣除金額之後,餘額申報扣除,但最高以扣除10萬元為限。
6.對公職人員選舉之捐贈及競選經費。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欄
‧薪資所得者均可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只要全年薪資所得超過56,000元,每一個人均可扣除56,000元;但如果全年薪資所得未超過56,000元,就只能扣除其全年的薪資所得。扶養親屬的薪資所得也一併計算,各人算各人的。
■其他特別扣除額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財產交易不一定有所得,有時也會有損失,但如果今年沒有財產交易所得,就不可以申報財產交易損失,不過今年沒有申報可以延到未來3年申報。同時,前3年未申報的財產損失,如果今年有財產所得,就可以在今年申報前3年的損失,只是最高不可超過今年的財產交易所得,抵不掉的部分,繼續往下年度遞延。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各種存款利息、債券利息,或是上市公司發放的股利,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可以全部扣除;也就是前面出現的利息所得或部分營利所得,可以在這裏全部減除。如果利息收入超過27萬元,也只能減除27萬元。
‧殘障特別扣除額: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中有殘廢者,每人可以再減除68,000元。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有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者,每一申報戶可扣除25,000元。但空中大學、空中專校、五專前3年、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除外。
以上資料都填好之後,就可以計算所要繳的稅額了。夫妻除了結婚或離婚當年度外,依規定均要合併申報,但薪資所得可選擇合併或分開計算稅額,結算時當然是何者有利,就採哪一種方式計稅。
分開計稅時,如夫妻兩人薪資相差懸殊,通常以薪資所得較低或無薪資所得的一方為納稅義務人,較為有利。在計算配似薪資所得應納稅額時,只可以減除配偶自己的免稅額與薪資所得扣除額,其餘免稅額和扣除額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誠實報稅、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但盡義務的同時,可別損失了您的權益;因此,在提出申報書前,最好多撥撥算盤,讓自己「稅稅平安」。
《個人節稅篇》
綜所稅縮水有術
又到了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季節,面臨不景氣及政府財政重大壓力,直銷被財政部列為84年度加強查緝的重點項目首位,台灣現有200多萬從事直銷人口應如何因應?本文首先就直銷商個人申報宜有之認識做說明,次則針對一般申報要點說明,並探討如何積極做好節稅策略,熟悉稅法已成為成功直銷人必修之重要課程。
直銷個人有3種所得,根據財政部83年1月10日台財第831587237稅函,關於規定個人直銷人員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惟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其中綜合所得稅包括下列3種所得:
■營利所得(零售利潤)
指買賣產品之淨利,此部分所得之認定有2種選擇:
1.採核實認定方式:應設立帳冊誠實記錄各項費用支出,建議售價減除各項成本費用。
2.設算所得方式:即以建議售價X6%或進價/(1-毛利率)X6%。
■執行業務所得(佣金收入)
因下層直銷人員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達一定標準,而由直銷公司取得之業績獎金或領導獎金及各種補助費,此部分申報亦可採2種選擇:
1.採核實認定方式:佣金收入減除各項合理及必要之費用支出。
2.設算所得方式:佣金收入依經紀人20%必要費用,即以80%之佣金收入列報為執行業務所得。
■其他所得
為直銷人員本身向直銷商進貨而取得之各項補助(或業務獎金),本部分不能扣除任何費用,必須全額申報。
直銷公司應於每年元月底,將上一年度各參加人前3項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扣繳憑單寄出,若各所得人尚未收到,應向公司申請補發。平時收到所得通知時,應詳細閱讀各項說明,培養記帳的好習慣。
妥善保存各項訂貨單、發票、獎金或業績報表及開具之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以免時日已久帳目不清,而繳了冤枉稅捐。收到時應注意:
1.與上年度比較有何差異:本年度(84年度)之綜所稅之免稅額、扣除額、特別扣除額,原則較前一年度(83年度)調整3,000~6,000元。
2.WHO(申報單位):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須合併為一申報單位。

3.WHAT(哪些所得):多元化所得者,尤應注意扣繳憑單之核對勾稽,其中直銷個人參與直銷,如前所述即涉及至少3種所得之計列。
4.WHEN(何時):每年2月20日至3月31日,必要時可申請延長至4月30日。
5.WHERE(何地):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所或代收處或以郵寄方式申報。
積極性之節稅策略
1.善用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本年度個人免稅額為68,000~102,000元,應正確應用,避免重複列報及不符規定。
2.平時保存相關憑證:或可選擇列舉扣除額;也就是說單身或有配偶者其列舉扣除額只要大於41,000或61,000,即可採列舉扣除。
3.夫妻應合併申報:但只要一方有薪資所得,宜分別就下列3種計算方式分別計算,選擇有利之報繳方式。
‧夫妻所得合併計稅,夫妻雙方薪資所得均在124,000元以下者,應採此法有利。
‧以夫為納稅義務人,將妻子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以妻為納稅義務人,將丈夫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4.租賃所得採下列三者孰有利之比較:

(1)扣減43%公式性的必要費用(惟土地收入僅得減地價稅)。
(2)逐項舉證申報必要之損耗及費用(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保險費及借款利息)。
(3)依房屋評定現值X適用%(參考財政部核定「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例如:某甲有一房屋(台北市七層樓房屋)出租每月租金10萬元,而該房屋有銀行質押貸款600萬元,每月利息支出54,000元,其他必要費用全年8萬元,則:
A.43%公式型必要費用,則某甲當年度此筆租賃所得為:100,000X(1-43%)X12=684,000元
B.若採列舉扣除必要費用(100,000-54,000)X12-80,000=472,000元
則某甲宜採B項申報。
再如前例,如某甲尚有同址六樓房屋主張無償出租予其兄弟作營業使用,其房屋評定現值300萬元,則稽徵單位若無查獲其他具體現金支付,將以下列標準核定其租賃所得。
3,000,000X33%X(1-43%)=564,300元
房屋押金存入銀行,取得之利息可採下列2種申報:
A.利息做為租賃所得,採標準扣除方式計算其費用,即不必申報利息所得,亦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B.利息作為利息所得申款,可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但應另就押金按當地銀行通行之一年定期存款利率7.2%計算租賃所得,採標準扣除額計算其費用。

例如:某丙自84年1月1日有房屋出租,每月租金10萬元,押金金額50萬元。將該押金以定存方式存入銀行得到利息37,500元(年息7.5%)。
採A其申報之租賃所得:
a.100,000X12X(1-43%)=684,000
b.37,500X(1-43%)=21,375
a+b=705,375元
*37,500元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利息所得(若合計後超過270,000元,則不增加所得稅負)。
*押金50萬元按7.2%計列租賃所得,則其申報之租賃所得:
a.100,000X12(1-43%)=684,000
b.500,000X7.2%(1-43%)=20,520
a+b=704,520元
顯然就本例而言,宜採B方式申報較有利,然而此節稅策略牽涉銀行利率是否超過7.2%,以及納稅人之儲蓄投資扣除額是否超過免稅額度,因此應視自身情況選擇有利方式。
5.房屋出售之財產交易所得,依所有權登記日期為申報年度,因此可比較下列三種情況孰有利:
(1)買及賣房地均有劃分房屋及土地價格者,舉證取得房屋之成本及出售房屋售價,計算所得。
(2)房地買及賣均有實際成交的價格,可分別按各當年度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比例計算房、地價格。
(3)依財政部公佈之8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表四):即各地區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符合規定之證明檔案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按房屋評定現值計算。

例如:某乙於79年3月買入台北市房屋乙棟,總價款500萬元(契約訂明土地款為120萬元、房屋款為380萬元,當年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分別為100萬元及150萬元,)於84年9月以600萬元出售,契約訂明土地款為270萬元、房屋款330萬元,當年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分別為160萬元及140萬元),則:
A.若以某訂明之房屋買賣價認定,則其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3,300,000-3,800,000元=-(500,000元)
B.按實際成交價格依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算買入:房屋5,000,000X1,500,000/1,000,000 1,500,000=3,000,000
賣出:房屋6,000,000X1,400,000/1,600,000 1,400,000=2,800,000
房屋財產交易所得=2,800,000-3,000,000=-(200,000元)
C.若未保存實際買賣價格,依財政部房屋評定現值26%核算:
1,400,000X26%=364,000元
由前說明可知,若保存實際成交買賣資料,採A申報最有利,若A不為稽徵單位接受尚可採B方式,其損失可享3年損失扣除額之規定,而被按C之方式核定較不利。
6.善用重購自用住宅可扣抵稅款: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的房屋(指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無出租或營業情事發生的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綜合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日期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的房屋,其價額高出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辦理綜所稅申報時,自其應納綜所稅額中抵扣或退還,且適用於先購後售者。若以本人名義出售,再以配偶名義購買者亦適用之,其出售或重購年度之認定,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所屬年度為準。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
7.執行業務所得採合夥方式,可以契約約定合夥人之固定薪資,享受薪資特別扣除額及降低稅率效果,如任職公司配合,於實質待遇不變下,改由公司提供宿舍及配發交通車等,直接可降低薪資所得。
8.投資抵減:認購或政府指定之重要科技、重要投資或創業投資因創立或擴弟而發生之記名股票,分別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獎投20-1條及20-2條所規定,可享投資抵減。
9.「收付實現」制與個人年度邊際稅率差異,善用租稅規避及所得轉移:
1.一般可規畫性收入,如負責人把房屋租予公司使用或股東及民間借款利息之列報,由於個人綜所稅採收付實現制,可以享受節稅之具體效益。
2.擬發放之營利所得配合分攤於各年度,則如有年度邊際稅率差異,可予適度控制所得實現年度及大小,產生節稅效果。
10.利用國際租稅效果:如將租金匯至國外戶頭/投資或存入當地銀行生息,國外所得不計入申報人之應稅所得中;或具有外僑身分,但1年內於國內居留未滿183天,則可按20%就源扣繳申報。
11.若本身或配偶為小店戶之負責人,必須評估被核定之營業額,除按1%課徵營業稅,擴大查審方式核繳25%之營所稅外,剩下盈餘要繳6%~40%個人綜所稅之營利所得,此時可考慮設立公司,並注意進項憑證取得保存,是否可以降低營利所得。
12.投資未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宜請其依法發行股票,移轉時才不致被課財產交易所得。
13.如期申報及繳款取款委託書之使用:納稅義務人能於2月底前辦妥結算申報,並合於下列條件者,稽徵機關將於3月31日前,以退稅憑單或劃撥方式退還溢扣稅款:
(1).申報書表及有關附件齊全(扣、免繳憑單附證明聯)。
(2).申報時應攜帶納稅人之戶口名簿,向總局或稽徵所申報。
(3).申報退稅金額在3萬元以下。
最後,直銷人員如年銷售額達一階段,可配合直銷公司之規畫及輔導,成立營利事業經營(前直銷人員之3種所得可分別列為銷貨毛利、佣金收入及進貨折讓等3項),可能較有利,所以進一步瞭解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節稅策略,又為另一值得探討的主題了。
《雙邊節稅篇》
私稅轉公稅,兩稅一起省
要瞭解直銷商如何進行節稅規畫,首先應從直銷體系談起。直銷業在美加地區又稱為「金字塔銷售術」,若規畫得當並搭配優良產品,具有相當多優點,有別於「老鼠會」之不正確觀念,如果將二者畫上等號,實在對合法業者極不公平;因為二者雖然都以推介下線方式及優厚利潤作為繁衍手段,但其營運方式、獎金計算及產品品質卻有極大差別,不可相提並論。直銷業並非以大盤、中盤及小盤等銷售方式營業,而是以直銷商作為其營業觸角,層層繁衍,故直銷商在直銷業可謂舉足輕重。
直銷商為直銷事業之參加人,扮演了銷售商品及提供勞務之角色,可分為個人參加人及營利事業參加人兩部分,茲將其有關課稅規定說明如下:(83.3.30.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
1.直銷事業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各參加人進貨資料,彙整該管國稅捐稽徵機關查核。
2.個人參加人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3.個人參加人部分:
(1).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所賺取之零售利潤,除經查明參加人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稽徵機關得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業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稅。
(2).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直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類(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屬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以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本部核定各該年度經紀人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3).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直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4.營利事業參加人部分:
營利事業參加人除經銷直銷事業商品賺取銷售利潤外,其因向直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進貨折讓處理;其因推薦下層參加人向直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佣金收入處理。準此,營利事業參加人兼具買賣業及經紀業性質,其於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時,應依該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至稅捐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時,則分別按各該業別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辦理。
直銷業層層繁衍之原動力即是高額的獎金,部分超級直銷商之獎金甚至高達百萬元以上,伴隨而來的即是高額的租稅負擔,如何進行合法的節稅規畫,乃刻不容緩。
營利事業直銷商本身即是營利事業,不是本文討論重點,而個人直銷商雖可考慮以營利事業型態來經營,但並非因此即可絕對地降低稅負,因為尚有其他應考慮因素,例如直銷商之其他所得狀況、相關之成本及費用……等。以下就個人直銷商以自然人或營利事業身分經營時,各應負擔之稅負分析如下:
■自然人:
如上段所述,個人直銷商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其綜合所得之類別說明如下:
1.營利所得:商品之銷售利潤可採用二種方式認定:
(1).核實認定:提供相關之進銷憑證,以供查核認定。
(2).依法核定:進貨由直銷業提供,銷貨按建議價格計算,如建議價格無法得知,則按進貨價格依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銷貨收入,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營利所得,歸戶課稅;但很多直銷商本身即是最終消費者,進貨中如何分辨自用或轉售,將是稅捐機關一大考驗,如果稅捐機關逕按全部進貨核課,則有失公允。
2.佣金收入:因下層直銷商向直銷業進貨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屬佣金收入,亦可按二種方式認定:
(1).核實認定:就佣金收入之必要成本及費用,檢具憑證核實減除。
(2).依法核定:上述必要成本及費用,如未能檢具憑證核實減除,可依財政部頒佈核定各該年度經紀人費用率計算其必要成本及費用,例如84年度為20%,直銷業在填報扣繳憑單時應勾「9A」之所得類別,並在空格內註明「經紀人」。
3.其他所得:直接向直銷業進貨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為其他所得,其必要成本及費用,必須檢具憑證核實減除,財政部沒有頒佈核定之必要成本及費用。
■營利事業:
直銷商如以營利事業型態經營,則其應負擔之稅負,因其登記的組織型態而有不同,包括獨資、合夥及公司組織;一般而言,應負擔之稅負包括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直銷商向直銷業進貨,再轉售給他人,依照買賣業方式處理,其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進貨折讓處理;其因下層直銷商向直銷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佣金收入處理,茲就各種組織型態所應負擔之稅負說明如下:
1.獨資或合夥免用統一發票:成立獨資或合夥企業,如果營業額未達一定標準,可向營業所在地稅捐處申請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其應負擔之稅負有:
(1).營業稅:每3個月課徵一次,按核定營業額乘以1%課稅,營業上支付進項稅額之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2).營利事業所得稅:以核定營業額按書審純益率,核定所得額,再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表課徵。
(3).綜所稅:依上述所得扣除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之餘額,併入綜合所得中之營利所得課徵。
2.獨資或合夥使用統一發票:必須設帳記載,並保存成本及費用等憑證,其應負擔之稅負有:
(1).營業稅:依銷項稅額減除直項稅額後之淨額,作為應納稅額。
(2).營利事業所得稅:依帳載實際盈餘課徵,如果無法提示帳載資料,可依營業收入,按同業標準利潤率核定所得課稅。
(3).綜合所得稅:依上述所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之淨額,併入綜合所得中之營利所得課稅。
3.公司組織:其應負擔之稅負原則與上項(獨資或合夥企業使用統一發票)相同,但大致有二點重大差異:
(1).有限公司之股東人數必須5人以上、21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必須7人以上,未如獨資或合夥企業般單純。
(2).當年度所得減除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之淨額,就公司而言,可以累積保留資本額1倍之限額內不予分配,但獨資或合夥企業不可以保留,當年度必須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另舉一例說明上述課稅之差異:
例一、某甲(直銷商)84年度因下層直銷商進貨而收到獎金150萬元(佣金收入),直接向直銷業進貨100萬元,轉售130萬元(未含稅),另收到獎金20萬元(其他收入);某甲有配偶並扶養一子一女,夫妻二人除上述所得外,沒有他項收入,亦未能檢具任何成本及費用,如登記獨資企業社使用統一發票,假設無法提示帳冊憑證,依同業標準純益率10%核定所得額,其稅負計算如下:

註一:
‧[1,500,000(1-20%) (1,300,000-1,000,000) 200,000]-[68,000X4 41,000(1 50%)]=1,700,000-333,500=1,366,500
1,366,500X21%-94,300=192,665
註二:
‧轉售1,300,000(未含稅),如果全部售給非營業人,發票應開立1,365,000(含稅),其中含稅65,000,其中50,000支付進貨時之進項稅額,15,000向稅捐處報繳,故營業稅由最終消費者負擔,中間者並未實際負擔營業稅。
註三:
‧營業收入二佣金收入1,500,000+銷貨收入1,300,000=2,800,000,另直接進貨之獎金200,000應按進貨折讓處理,不應列入營業收入,假設無法提示帳冊憑證,依同業標準利潤率10%(依假設數字,正確應按部頒標準)核定所得額280,000(2,800,000X10%),應納稅額60,000(280,000X25%-10,000)。
註四:
‧230,000(280,000-60,000)-68,000X4-61,500=-113,500,故無應納稅額。
綜上所述,直銷商究應採用個人或營利事業方式經營,如以上例而言,以採營利事業方式較有利,但以該方式經營所增加之費用並未列入考慮,因此究竟採用何種方式,並非絕對,應就兩種模式加以試算,求算出有利者採行之。此外,如採營利事業方式經營,切記應依規定開立發票與買受人,不得逕以直銷業開立之發票交付,否則即構成跳開發票,屬違章行為。
《企業節稅篇》
讓營所稅可以一手掌握
直銷在台灣發展已有多年,其中包括外國企業在國內行銷,而國內企業也積極往國外發展直銷事業。由於目前直銷業之體制已漸趨健全,且民智大開,以前類似「老鼠會」以蠱惑並引誘等不正當方式經營者已不多見,取而代之者為經過周全規劃並搭配優良產品之直銷公司。
稅負因經營模式而異
外國公司如欲在國內發展直銷業,有2種經營模式:一為以外國企業在國內申請認許,即為總分公司之模式;另為投資國內企業,加入國內企業之經營,屬一種長期投資模式,其各應負擔之稅負不盡相同,茲分別分析如下:
1.總分公司:所得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故經過認許之外國公司,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稅後盈餘匯往國外總機構時,免再徵所得稅(財政部60.3.5台財稅第31579號函)。
2.長期投資:外國企業投資國內企業,此國內企業同上述,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國企業收到分配之盈餘時,如投資時已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核准者,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繳20%,不適用所得稅法結算申報之規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1條);如果未經申請核准,則按35%扣繳。
至於匯回總機構之盈餘及分配之盈餘在國外,應負擔之稅負為何?需視外國企業所在地、國之法令而定。
反之,國內企業如果要發展國外之直銷事業時,亦可採用分公司或長期投資模式,其各應負擔之稅負說明如下:
1.總分公司: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之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2.長期投資:其自境外公司取得之股利為上述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準用上項之規定。
國內企業如欲在國外發展直銷事業,究應採用設立分公司或長期投資方式,就租稅負擔的立場而言,除上述考量外,尚需查詢該國對上述所得的課稅方式,如欲取得上述國外租稅環境簡介資訊,可向經濟部投資事業處免費索取。地址在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4號19樓。
獎金、佣金、補助費如何認定
直銷商所領取的獎金或補助費,係直銷業者重大且重要的銷售費用,如未妥善管理,導致費用未被認定,將遭致租稅上的損失,故給付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就源扣繳。依同法第92條規定,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繳之稅款向國庫繳納,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本年度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所在地之國稅局查核,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交付納稅義務人。由於直銷商數目眾多,業者可考慮採用媒體申報。至於扣繳率為何?茲就獎金性質說明如下:

註一:下層直銷商向直銷業進貨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佣金收入,個人直銷商如未能舉證相關成本及費用,以84年度而言,可按部頒經紀人標準20%列為必要成本及費用。
註二:直銷商直接向直銷業進貨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價,個人直銷商必須舉證相關成本及費用,因為此部分財政部未頒佈必要成本及費用標準。
註三:直銷商銷售商品,所賺取之零售利潤。
註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註五:直銷業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各直銷商進貨資料,彙報該管國稅務稽徵機關查核。稽徵機關得依直銷商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直銷商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業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出銷售價格來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稅:或查明直銷商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
但一般直銷商的利潤著重於業績獎金部分,且部分直銷商進貨均係自用或未賺取銷售利潤,因此稽徵機關如果逕按上述方式核定,實在有失公允。
綜上所述,直銷業之節稅規畫包羅萬象,涵蓋一般營利事業之節稅規畫,本文僅就直銷業跨國投資及直銷商稅務管理部分加以說明。
目前公平交易法已將直銷納入規範,並訂定頗為嚴格的管理辦法,對直銷業而言,可謂憂喜參半,憂者為對直銷業造成不小衝擊,必須謹慎營運,違反規定將遭致罰款;喜者為經過嚴格管理,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可使直銷業的營運步上正軌,並可帶給社會大眾良好的印象,撇開「老鼠會」的陰影,對直銷業而言,無疑是開創另一片新天地的開始。
《常見稅務篇》
為今年的稅貼上「OK」繃
納稅人申報所得稅時,常發生一些錯誤情形,以下即列出幾個常見的問題,提醒直銷人注意。
■綜合所得稅方面
一、申報方式:夫妻以合併申報為原則,分開申報為例外。
1.夫妻必須合併申報,如夫妻一方有新資所得或雙方都有薪資所得,則可以選擇將薪資所得分開計稅,但必須合併在同一申報書申報。
2.無論是否分居、分戶設籍、採聯合或分別財產制,均應合併申報。
3.分居無法取得配偶所得資料者,仍應在申報書配偶欄填寫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記「已分居」,以免造成違章。
4.例外:
(1)所得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
(2)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可由子女申報扶養。
二、免稅額
1.具免稅所得身分者,亦可作納稅義務人申報,但上述免稅所得者(現役軍人、幼稚園、托兒所、公私立國中小學之教職者)之子女,不可由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2.滿20歲受扶養親屬年度中畢業,仍可列報,但應檢附畢業證書、學費繳費收據或學生證影本。
3.滿20歲受扶養親屬如在補習班、職訓班就讀,圴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因補習班、職訓班不具正式學籍。
4.凡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5%,僅限受扶養者,如屬納稅人本人則不得適用。
三、綜合所得稅額
1.扣繳憑單所得資料,應以「給付總額」申報,不可減除「扣繳稅額」後以「給付淨額」申報。
2.「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應申報營利所得。
(1)因該申報憑單與一般扣繳憑單形式有別,故極易被遺漏申報。
(2)緩課股票於轉讓(出售、繼承、贈與)時,其股票面額部分應申報營利所得,但實際轉讓價格低於面額時,可以實際轉讓價格申報。
(3)如該緩課股票屬上市公司所配發,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3.公司未發行股票之股權移轉,如交易價額超過原取得成本,超過部分屬財產交易所得。
4.公、教、軍警及勞工之退休金存入銀行孳生之利息,應申報利息所得,無免稅之適用。
(1)上述身分人員之退休金免稅。
(2)但衍生出之利息,應併同其他存入銀行業的存款利息、上市公司配發之股利,在27萬元以內,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5.信用合作社配發社會之盈餘,屬營利所得,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6.財產出租所收之押金存入銀行,取得之利息,可就下列兩種方式任選一種申報:
(1)將存款之利息列報為租賃收入,可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不必再申報利息所得,也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及分離課稅之規定。
(2)該項利息列報為利息所得,可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免計算租賃收入。
7.房屋出租:
(1)可用收入減除43%必要費用及損耗,以其餘額列報租賃所得。
(2)採用逐項舉證損耗及費用方式列報,列舉項目如下:折舊、修理費、保險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與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出租所支付之利息等。
四、扣除額
1.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只能選擇一種扣除,不能兩者並列,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於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而被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2.列舉扣除額應附之證明檔案除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有例外規定外,其餘列扣項目的證件均以正本為限。
(1)保險費:應附承保單位保險費收據,若由服務機關彙整之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附服務單位填發之證明。
(2)醫藥及生育費:應附公、勞保特約醫療院所、公立醫院開具抬頭之單據,如已繳交服務機關申報補助者,需附經由該單位證明之單據影本。
(3)醫藥及生育費正本遺失者,可憑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存根聯影本,由該單位註明「與正本無誤」字樣及負責人蓋章列報。
(4)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申報金額係購屋借款利總額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餘額,在10萬元以內列報。
(5)依選罷法之規定:對所有公職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捐贈,總額在2萬元以內可列舉扣除。84年度第三屆立法委員選舉,捐贈人檢附候選人開立的收據日期,須在84年11月21日至12月2日之間。
3.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納稅人之子女,且申報扶養者。如屬納稅人之兄弟姐妹等其他親屬,或納稅人本人,均不能適用。
五、稅額之計算
1.夫妻只要一方有薪資所得,即可適用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但仍應合併填寫同一份申報書申報繳稅。
2.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1)房屋所有人僅限於夫或妻,納稅義務人以本人或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之房,而以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者,仍適用扣抵之規定。
(2)出售與重購(或先購後售)必須在2年以內,以移轉登記之日為準。
■營利事業所得稅方面
1.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房屋稅籍編號及負責人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應填寫完整,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請蓋統一編號專用章以防筆誤,負責人如果是華僑或外僑,以西元出年月日及護照英文姓名第1個字之前二位字母代替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2.營利事業組織別、開業年月,請不要遺漏。
3.結算申報書封面上,收件編號與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等資料應填寫清楚。
4.行業標準代號,於上(83)年度已大幅調整,應注意填寫;如營利事業有經營2種以上行業者,應以主要行業(收入較多者)之標準代號填入標準代號欄。
5.如果是採用書面審核的營利事業,仍應依法記帳,並保存帳簿憑證,支付各類所得時,也要依規定辦理扣繳。
6.如係委託會計師代理或簽證申報,應由會計師簽名蓋章,並詳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財政部核准稅務代理人證書號碼、事務所扣繳統一編號及簽證酬金(請務必據實填寫)等資料。會計師簽證案件並應檢附查帳報告書。
7.申報書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要仔細填報,事先詳為勾稽,以免發生錯誤。
8.結算申報書中的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乙式三聯,應複寫清楚。
9.結算申報書內所列會計科目編號不得擅自更改。
10.銀行利息收入與外銷貨品退稅收入等,應依權責基礎,估算列報收入。
11.出售財產(土地除外)發生之增益,以及下腳變賣的收入,以往常有疏忽漏報情事,請特別留意。
12.結算申報書填妥後,在申報之前,最好再複核一次,並且逐項點檢,該填的明細表、該檢附的附件,都不要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