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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法規

傳銷事業應負擔傳銷商與第三人另行締結契約之解除或終止所生之責任


直銷法規 / 作者 李禮仲 / 直銷世紀第269期

    傳銷事業應負擔傳銷商與第三人另行締結契約之解除或終止所生之責任


朗讀:
案例:
恆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恆發公司)之傳銷產品為手機門號委辦服務,其運作方式主要係由傳銷商租用一定期間電信事業所提供手機門號服務,電信事業自傳銷商承租費用提撥一定金額作為支付恆發公司之佣金,恆發公司則以前開佣金作為獎金發放之主要來源。故傳銷商除需與恆發公司簽訂參加契約外,尚須與電信事業簽訂約定一定期間之手機門號服務租用契約,此屬三方契約類型,與典型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簽訂雙方契約,有所不同。
 
恆發公司自接獲多位傳銷商終止契約書面通知,至完成退出退貨處理之時間長達7個月之久,且因恆發公司未依法及時處理傳銷商辦理與電信事業之解約或繳付違約金,致使傳銷商每月仍需繼續支付7個月租費,影響傳銷商合法權益,至傳銷商蒙受的損失愈大,傳銷事業是否應負擔傳銷商與第三人另行締結契約之解除或終止所生之責任。
 
解析:
多層次傳銷係指傳銷事業訂定行銷計畫,利用傳銷商之「人際關係」及結合獎金制度,建立多層級組織網,以推廣、銷售商品,為無店舖行銷方式的一種。多層次傳銷與傳統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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