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事業名稱變更外,其餘銷售商品品項變更,均需於實施前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以免違法。
案例
最猛公司是依多層次傳銷事業新增銷售「最猛精油膏/50ml(3 入)」、「最猛振波腰帶」、「最猛振波貼身褲/2 入」及「最愛立寶/50s(8 入)」 等 4 項商品,停止銷售「最愛立茶」、「最愛立輕體素」、「最愛立氫棒」等 3 項商品,曾銷售及停售「光波能量氫棒(最愛立氫棒)+濾粉(最愛立氫棒濾粉)」,以及曾停售「最愛立氫棒濾 粉」。上述變更銷售商品品項行為,均未依法於實施前向公平交易委員會辦理變更報備之作為,有無違反法律之疑慮?
解析
為有效管理多層次傳銷事業,主管機關公平會須充分掌握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基本資料、傳銷制度、傳銷商參加條件、參加契約內容、商品或服務有關事項、行銷方式是否合於其他法規,以及有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等資訊,爰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6條第1項規範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報備之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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