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為因應國際市場之競爭,某新設立之傳銷事業A於展開事業之時,即欲設計制定能夠盡可能適應並推廣至全球市場之制度與商品,以期於競爭激烈的環境中盡可能地拓展規模,脫穎而出。A於我國向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進行多層次傳銷報備時,仔細閱讀了相關法規,卻沒有找到針對幣別之直接相關規定,產生了以下疑問:
報備之向傳銷商收取之入會費可否以美金計價收付?
報備之商品或服務價格可否採取美金計價?
報備之商品或服務於實際收付時可否收付美金(例如使用信用卡)?
報備之發放獎金金額計算可否採取美金計算?
實際發放獎金時可否發放美金?
【所涉法律問題】
現行實務上,常遇到公平會要求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時,須以新臺幣為指定幣別進行報備,是否於法有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下稱「多傳法」)之規定與授權,是否足以正當化公平會要求多層次傳銷事業以新臺幣為指定幣別進行報備一事?縱認於法有據,是否已侵害人民受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法律與實務見解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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