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閱優惠    註冊登入
全球華人直銷媒體第一品牌
直銷法規

傳保會法律諮詢個案:重複消費制度與禁止囤貨規定探討


直銷法規 / 作者 林宜男、周於蓁 / 直銷世紀第274期

    傳保會法律諮詢個案:重複消費制度與禁止囤貨規定探討


朗讀: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立法理由,旨在為防止傳銷事業利用收取費用、要求囤貨等手段,以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或進行詐欺斂財,特就實務上常見之不當行為類型,予以明文禁止。 
 
本期介紹傳銷商不得囤貨,係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促使傳銷商購買顯非一般人能於短期內售罄之商品數量。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即所謂「囤貨禁止」行為。
 
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的法律關係
一、爭議事實
申請人前來本基金會申請法律諮詢,詢問其所屬傳銷事業可否在公司內部規章中,明訂禁止傳銷商囤貨,但公司又有重複消費之制度,申請人對兩者之差異及公司規定有些困惑。
 
二、法律建議
首先傳銷事業規定傳銷商不得囤貨之規定,係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其包含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均不得要求購買大量顯然不是一般人短期間所能銷售完畢之商品。
 
此項規定,係在禁止多層次傳銷事業以規章、言語、動作 ... ...

請繼續閱讀此篇文章  登入/訂閱


標籤:        

延伸閱讀

猜你喜歡

熱門內容

多層次傳銷解除或終止契約時,如何處理退貨問題?

「分期付款」要弄清楚是跟誰貸款!

被迫加入,能不能反悔呢!?

變更銷售商品品項實施前應向公平會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營業所變更應事先向公平交易委會辦理報備

直銷公司發年終獎金,直銷商有份嗎?

傳銷事業應負擔傳銷商與第三人另行締結契約之解除或終止所生之責任

傳銷商申請退出退貨,卻逾時送回商品,該如何處理?

直銷法律相談室:招募參加人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

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應包括法定應記載事項

影音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