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閱優惠    註冊登入
全球華人直銷媒體第一品牌
直銷學術

直銷事業之普查實務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郭安琪
期數 / 第142期

    直銷事業之普查實務


朗讀:

每年暑假(六、七月)期間,直銷事業均可能接獲普查人員通知將前往公司進行普查,何謂直銷事業普查?直銷事業之普查在公平交易法上並無直接明文規定,亦與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訂定之直銷管理辦法所稱之「業務檢查」有所不同,則直銷事業應如何配合辦理,應提供哪些資料?面對普查人員之問題,又應如何回應?普查紀錄表應如何填寫?以下將針對前開問題,就公平會現行普查作業實務,作一簡單之介紹。

透過普查 實際掌控直銷市場之動態
依據公平會92年度直銷事業普查結果(93年度普查結果尚未統計完成),向該會報備之直銷事業計有778家,其中已辦理公司解散登記者44家、已辦理公司停業登記者(含停業、歇業)43家、搬遷不明者135家、現場無任何營業跡象者51家、已停止從事直銷行為者82家、仍繼續從事直銷行為者423家,足見已報備之事業中實際確有運作者,僅占54%,餘將近半數之事業於報備後因營運不佳甚或未曾實際運作,而有未從事、暫停營業、他遷不明、解散或停業等異常情形,公平會為瞭解向其報備從事直銷事業實際經營狀況,俾期掌握該市場經營動態,自八十五年開始每年均辦理全面性直銷事業普查,以利其有效管理之目的。
普查計畫於每年第一季(1~3月)規劃辦理,全期作業至第四季(10~12月)結束,針對已報備、未撤銷之各事業進行實地訪查。該計畫包括行前普查人員專精講習作業、實地普查、普查紀錄彙整、提報委員會議、建置直銷管理系統檔等。該計畫係依據直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即直銷事業依法應備置之經營資料、及應提供資料之義務,應配合普查之辦理。倘受查訪事業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者,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之四所定之管理辦法者,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處分。」即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普查作業與配合
公平會辦理直銷事業普查,係委請各地方機關承辦人員(一般為縣市政府商業處、工商課、法制處室等人員)赴所轄區域之直銷事業進行實地普查,普查內容概分為二:(一)實際有從事者:須提供參加總人數、營業額、營業處所、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種類等。此係為掌握有從事者之實際營業情形,所需之資料,為業務營運之基本、一般性資訊,毋須提供附件,亦較「直銷業務檢查」(詳見直銷世紀第141號,2004年9月號『漫談直銷業務檢查』)所須提供資料簡捷。(二)未從事者:須註記未從事(可能另有從事其他非直銷業務,得於現場提出撤銷報備)、暫停營業(暫時無營業跡象,可能於將來復業)、搬遷不明。前開內容須填寫於普查紀錄表(如附件),乙張正反二面,(一)者填寫反面,(二)者填寫正面,最後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
一般而言,普查時間約在每年七、八月,由縣市政府人員親自至各事業之主要營業所進行普查,其將持公平會所發之公函及其服務證明,另普查正式展開之前,公平會亦會發函通知直銷事業配合辦理,若對普查人員身分仍有質疑,

亦可直接向公平會洽詢。

普查結果及後續
公平會針對普查結果,做以下處置:
一、「搬遷不明」、「現場無任何營業跡象」者,倘經主管機關登記「解散」、「命令解散」、「合併解散」、「撤銷」及「撤回認許」,則註銷其報備,並自報備名單中剔除。餘將函請主管機關逕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等規定處理。
二、已辦理停業登記,期滿後未復業者,函請主管機關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等規定處理;餘將請地方主管機關於停業期限屆滿後,依前開程序追蹤辦理。
三、另已停止從事直銷行為,而未向該會報備停止者,將函告該事業倘無意續以直銷方式經營,則請其儘速向該會報備。
四、至遷移他縣市未依規定向該會報備者,將先行瞭解其實際搬遷處所,倘確有「主要營業所搬遷,未向該會變更報備」情事,即立案調查。
直銷普查之目的,主要係為掌握該市場現存事業是否繼續從事直銷活動及經營概況,以為管理之依據,若無意續行直銷之事業,除直接發函向公平會撤銷報備,亦可透過普查辦理撤銷,若未經撤銷但實際卻未運作之事業,每年除須受普查,公平會得依直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隨時派員進行業務檢查,並須受公平交易法及直銷管理辦法有關報備、變更報備、參加人權利義務、直銷行為之規範,另有稅法之相關義務,對直銷事業而言,可謂為相當重之負擔,故若因直銷推展不易或公司營運決策更動而未進行直銷者,主動撤銷報備可省卻相當多之法定義務,不失為一最佳選擇。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九十三年「直銷事業普查紀錄」
事業名稱:
        負責人: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普查日期:

所在地:
茲為 貴事業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從事直銷,依據公
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暨直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經委請地方主管機關人員赴 貴主要營業所在地查訪結果如下:

一、未查得有直銷營業情形

1.已辦理公司解散(附解散登記資料,解散登記日期為 年 月 日 )
2.已辦理公司歇業或停業(附歇業或停業登記資料.)

歇業時間自 年 月 日起
停業時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搬遷不明(未辦理解散或停、歇業登記者)

該址另有 (事業名稱)

4.現場無任何營業跡象(未辦理解散或停、歇業登記,且未遷移,但無任何營業跡象者)
5.仍有其他營業情形,惟已停止從事直銷
(停止時間為 年 月 日, 已經向公平會撤銷報備)

尚未

6.(勾選4或5者可續填本項)本公司自 年 月 日起停止實施直銷行為已達一定期間,並同意以 年 月 日之普查紀錄,作為向貴會補撤銷報備之申請,並加蓋公司印章為憑。
※依直銷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直銷事業停止實施直銷行為者,應於三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並公告於其各營業處所,告知其參加人。」有關 貴公司停止實施直銷乙事,應注意保障參加人權益(如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至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辦理退出退貨等事項),以免觸法。
公司
  負責人     (蓋章)

二、有直銷營業情形

(一)基本資料

1.事業登記所在地(地址、電話、傳真):
2.目前營業所在地(地址、電話、傳真):
3.其他營業場所所在地(地址、電話):
(二)是否為外商公司? 是,國籍別為 國 ; 否 。
(三)開始實施直銷之日期為 年 月 日
(四)是否銷售無形商品(商品內容為提供勞務或服務)?
是,商品為
          ;    否
(五)主要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種類為(可複選)
保健食品 美容保養品 日常用品 健康器材 其他
(六)參加人總數為
     人
(七)是否已依直銷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報備九十一年度之銷售商品單位製造、進貨或勞務成本?
是 否 (本題限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報備者填寫)
(八)是否已依直銷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將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決算報表備置於主要營業所?
是 否 (本題限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報備者填寫)
(九)受查訪事業有無其他建議意見?
以上普查紀錄,經交受查訪事業在場代表閱覽確認無訛。
受查訪事業在場代表簽章:(職稱) (簽章)
(公司章) (負責人印鑑章)

縣(巿)政府 (地方主管機關)簽章:
訪查人員簽章: (職稱) (簽章)
審核人員簽章: (職稱) (簽章)

感謝您閱讀直銷世紀數位版內容


標籤:  

延伸閱讀

猜你喜歡

熱門內容

明哲保事事-直銷禁區,成員止步

五種信任與直銷事業的顧客忠誠度

不以誇大不實收入勸誘人加入

如何選擇一家好的直銷公司

讓全民健保成為全民保健

大陸直銷業教育培訓內容供求匹配度之研究(中)

再論「不實廣告」

合法,也兼顧合情合理

查稅,為直銷查出一片藍天

淺析直銷事業未依期限辦理參加人退出退貨之責任

影音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