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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學術

個人直銷商也有法律規範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蔡行道
期數 / 第16期

    個人直銷商也有法律規範


朗讀:

最近公平交易委員會在調查一家直銷公司,涉有違反直銷管理辦法案件的過程中,約談了十數名該公司的直銷商及其負責人以後,確定了這家公司確實有些違反管理辦法的行為,於是業務單位將調查結果提交委員會討論決議,對該公司給予應有的懲罰。但是我們也發現,這些直銷商的介紹人,也就是直銷人通常所稱的「上線」,不守份的一些行為,也明顯違反了管理辦法,所以也就成為管理辦法實施以來第一宗對個別參加人給予處罰的案例。

可能蹈法的不當直銷行為
這位直銷商,為了快速晉升更高的階級,取得更多比例的獎金,所以不斷的介紹別人參加,在經歷公司舉辦的氣氛熱烈、振奮人心的說明會後,利用人性貪婪的弱點,騙以能在短期輕易賺取高額利潤,而使得這些人很快的簽下直銷商合約,同時也買了一堆貨回家。
有些朋友當時身上沒帶多少錢,無法當場購買產品,這位直銷商即表示願意替朋友先墊款,只要寫個「借據」或開張「本票」即可,在偽善的面具下,很多人簽下了借據、本票,而在簽下了直銷商合約後,這位直銷商又好意的表示代為集中保管這份契約,而沒有把應該屬於參加人的一聯,交給新加入的參加人。隔天,這位直銷商就開始催逼簽約的參加人還錢,甚至以恐嚇威迫的手段,來達到他取得貨款的目的。
我們認為這位直銷商沒有足夠的時間讓介紹加入的下線看清楚契約書的內容,而且又不交付契約書給下線,居心顯然不良,尤其隱瞞了參加人可以行使退出組織及退貨的權利,而違反了直銷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所規定,參加人在加入直銷組織或計畫時,應該明確告知而不得有虛偽隱瞞的事項,該條規定雖然主要是課以直銷公司有這個告知義務,但是在該條第四項也載明,告知各規定事項的義務,於參加人介紹他人加入時亦適用之。所以個別直銷商,若未告知你要介紹加入的準參加人這些事項,也有可能被罰的。
這位直銷商又以先替介紹加入的下線墊款,而要求下線簽下借據、本票,隨後再催逼還款的方式,是一種不正當的直銷手段,我們也認為這位直銷商違反了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要求參加人繳納或承擔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負擔。」的規定,該條的規定,原來也是在規範直銷事業,但是在同條第二項也載明,這種禁止行為規定,於參加人介紹他人加入者準用之。
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瞭解,直銷管理辦法規範的對象並不是只有直銷公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的告知義務,以及第七條第一項的禁止行為,個別參加人也都是被規範的對象,參加人如果因為違反上列規定而使公平會調查屬實而處分,依據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可以被罰到新台幣五萬元以上至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這是多麼不值得的事。

個別直銷商必須瞭解的法令規定
在直銷公司的直銷體系中,參加人因為本身的努力,經過一段期間後,晉升到較高階地位時,可能會為了達到該階層規定應有的業績,以維持可以獲得較高比例的獎金,而自己擅作主張,以不同於公司傳統策略的作為,來吸收下線參加人或鼓勵下線進貨,這些行為都很可能會違反管理辦法的規定,尤其是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禁止行為規定,所以在此必需提醒個別直銷商,請瞭解法令規範,勿因貪小而失大。這些禁止行為包括了:
一、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或其他類似之名義,要求參加人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二、要求參加人繳納或承擔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負擔。
三、要求參加人購買商品之數量顯非一般人短期內所能售罄,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始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
四、於參加人退出時扣發其應得之利益。
五、約定參加人再給付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訓練費用或顯屬不當之其他代價,始給予更高之利益。
六、要求參加人負擔其他顯失公平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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