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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學術

健康食品不宜宣傳具有醫療效果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蔡行道
期數 / 第5期

    健康食品不宜宣傳具有醫療效果


朗讀:

國內一家頗具知名度的食品製造業,最近推出一種新研發的食用油產品,該品牌食用油在上市前,曾委託某醫學院針對該實用油對人體保健的效果進行一項研究,根據研究結果,該種食用油使用三周平均可降低一三%血膽固醇及一九%血脂肪(即三酸甘油酯)的含量;另外也曾提供給中華民國防高血壓協會的會員試用,兩周後的結果,受試者經檢驗,膽固醇降低了一八%,血脂肪降低三一%。

強調療效容易引起質疑
該食品業者引用了這項研究和試用的結果,以斗大的標題在各大報紙媒體刊登巨幅的廣告,由於所提到的類似醫療的效果驚人,因此不但引起一般消費大眾的懷疑,而且這幅廣告也受到了行政院衛生署和公平交易委員會的關注,甚至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還曾特別舉辦一場座談會,討論這種廣告的適法性,並要求主管機關正視此問題。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不得有虛偽、誇幫或易使人誤認有醫藥之效能。」同法第二十條:「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不得藉大眾傳播工具或他人名義,播載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宣傳或廣告。」
前面談到的某牌食用油,在廣告或產品標示上,所引用的研究或試用結果,相信那些數據都是有根據的陳述,當不會構成「虛偽」、「誇張」或「捏造事實」等行為,但是該廣告標示上所陳述內容,則似有涉及「易使人誤認為有醫藥之效能」,無怪乎衛生署必須關注了。

業者有誠實告知的義務
受委託研究的某醫學院,或是接受適用的高血壓協會會員,相信應該有若干的預設配合條件,比如說食用油一天要食用多少公克?食用幾次?是不是直接飲用?或是與使用其他食用油方式相同,即用以煎、炸、炒均算在內?是否勿可食用其他何種食物?或是要搭配何種藥物?……等等,這些都是決定最後結果的重要因素,甚至有何負面效果或副作用,業者均有義務誠實地告知消費者。
但是很遺憾地,我們在該食用油的廣告上或產品標示上,卻無法獲得這些資訊,如果業者能加以改進,在宣傳時能詳細而明確地告知消費大眾,該等研究或試用的進行過程,而不是片斷地摘取其結果數據,將有助於降低消費者的疑慮,也算是對消費大眾的一項消費常識教育。
至於這種廣告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呢?公平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上列六條以列舉方式,規範事業所不得為之之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登之前述廣告內容,如果所引數據並無不實,則以難以認定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情事;若不幸該廣告宣傳上所引用數據或陳述內容有誇大而虛偽不實時,此時「食品衛生管理法」相對於「公平交易法」而言,應屬特別法而宜優先適用之。

健康食品不宜誇大宣傳
根據台灣經濟研究院對國內直銷事業所銷售商品類別的統計,營養保健食品類以占五八%的高比例居首,商品項目則琳琅滿目,包括有靈芝、花粉、大蒜精、麥草精、健康茶、酵素、魚油、鈣片、鰻髓精、人參、羅漢果、香姑精、胚芽油、乳酸菌……等,而這些健康食品對於人體某些部位的機能,可能確實都具有一定程度的調整作用,而有助於體質之改善,但如只單方面一味強調或誇大其具有醫療效果,以哄騙消費者長期連續服用或引誘一般健康者服用,均應注意可能涉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的規定了。
註一:該研究及試用結果所得出之數據,均係引用自該食用油之廣告文字。
註二:台經院統計之資料來源自八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前向公平會報備之廠商二百一十一家,國內直銷銷售商品除營養保健食品居最多外,依序美容保養品占三四%,個人、家庭清潔用品一九%,健康器材一二%,淨、濾水器材一二%,服裝與運動護具一○%,其餘商品在一○%以下。由於許多公司同時兼賣各類商品,因此此項百分比相加不等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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