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事業在我國從事直銷活動之規範責任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葉添福
期數 / 第147期
外國事業在我國從事直銷活動之規範責任
朗讀:
由於國際間商業活動往來的頻繁,再加上網際網路的發達,因此,許多直銷事業除了在其本國從事直銷活動外,也多設計有國際直銷權制度,允許其所屬直銷商在符合當地國法令規範下,得以在其本國之外招募直銷商從事直銷行為,建立跨國的直銷組織及架構,並且一體適用其所規劃設計的直銷獎金制度,以吸引跨國直銷商的參加,擴大其直銷事業版圖。
台灣目前許多外商公司,即在符合我國法令規範下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進入我國直銷市場。然而也有外國事業並未在我國設置營業處所,而在國際直銷權制度下,直接由其直銷商自行引進或受命於直銷事業,以所謂「籌備」或「市場調查」的名義,先期舉辦說明會或產品介紹活動,以便了解、試探在我國發展直銷組織的可行性,待商機成熟,始正式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在我國境內實施直銷行為,期能造成市場轟動及人氣旺盛的聲勢。
基本上外國事業從事跨國直銷活動,多訂有國際推薦權制度,也會訂定在當地國若干期前許可行為及禁止行為規章,惟原則上皆以不牴觸當地國法令規範為前提,例如允許其直銷商在未開放授權國家可以給予名片,參與或主持一定人數以下的聚會或組織,甚或允許一對一的推薦行為。因此,僅僅屬於單純的商機探索或期前宣傳活動,而不涉及簽訂參加契約書、商品交易及獎金計算發放等實際營業活動,應尚難認已開始展開直銷行為。惟若已有確立參加契約、聘級、訂貨、交貨及獲領獎金等逾越一般業界允許的所謂期前活動行為,則對我國直銷市場競爭秩序已然造成影響,自有我國公平交易法的適用。
台灣對直銷事業的管理是採取所謂「報備制」,也就是說只要是符合公平交易法所稱的「直銷事業」,就必須依照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所授權訂定的「直銷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以書面備齊並據實載明規定事項,在開始實施直銷行為前,向台灣公平會報備。
依照公平交易法第八條所定義的直銷事業,乃指就直銷訂定營運計畫或組織,統籌規劃直銷行為的事業。外國事業的參加人或第三人,引進該事業的直銷計畫或組織者,視為直銷事業。因此,外國事業在我國境內從事直銷行為的管理,統籌規劃直銷營業活動的進行,縱使該外國事業在我國並未設立公司法人登記,仍然受公平交易法有關直銷的規範。甚而該外國事業雖未在我國境內設有營業處所或業務代表,如有其參加人或者第三人,將該外國事業的直銷制度引進國內,在我國境內從事直銷營業活動者,為保障參加人的權益,並充分規範該直銷行為,因而公平交易法明定引進的參加人或第三人也視為直銷事業。也就是說,外國事業及引進該外國事業直銷制度在我國境內從事直銷營業活動的參加人或第三人,當然就必須與國內其他直銷事業一樣,接受我國公平交易法對於直銷事業的規範,包括在開始實施直銷行為前,向公平會報備;於參加人加入其直銷組織或計畫時,除須告知法定事項,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外,並且必須與參加人締結符合法定規定事項的書面參加契約等等。
是故,外國直銷事業若欲在我國境內營業從事直銷行為,除應遵照公司法規定申請認許外,亦應受公平交易法有關直銷的規範。而前述引進的外國事業直銷商或第三人,在國際推薦權制度下,以所謂了解市場狀況等名義進行相關活動,縱使該外國事業訂有禁止其跨國直銷商從事所謂期前活動規定,實際執行卻僅止於消極的警告行為,而無積極的處分措施,雖然僅透過家庭聚會型式介紹直銷商品暨獎金制度,而於網際網路或以傳真方式申請入會,直接從事招攬直銷商進行簽訂契約,訂購商品,領取獎金等實際營業活動及業務運作者,則該外國事業縱非主導或授意該等直銷商在我國從事直銷活動,亦難辭默許該等直銷商於我國境內從事直銷活動之責,惟此時,公平交易法規定該外國事業之參加人或第三人,引進該事業之直銷計畫或組織者,視為本法所稱之直銷事業,即賦予渠等公平交易法及直銷管理辦法對於直銷事業的規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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