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正在努力數位化中,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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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直銷之立法意旨,首重防制不肖商人利用直銷之特性,予以變質,遂行其詐欺斂財之目的。尤者,直銷係透過人脈與獎金的結合,來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所講究者應為有「傳
公平交易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直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
直銷商常認為以電話方式通知直銷公司表達退出退貨之意思即可,然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通知」的方式為之。另坊間部分直銷公司於處理退出退貨時,多有假藉各種說辭另行扣除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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