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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學術

契約型直銷商品—以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為例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公平會
期數 / 第136期

    契約型直銷商品—以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為例


朗讀:

公平交易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直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直銷法令所規範者為健全直銷市場之遊戲規則,至有關直銷商品或勞務之種類、性質等,則未加以限制,是直銷市場上除有形商品外,亦有提供勞務者。換言之,直銷市場上,除習見之營養保健食品、美容保養品、衣著與飾品、清潔用品等直銷商品外,亦存有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旅遊卡、電信門號等勞務商品,法另未明文禁止不得以直銷方式為之。

段標一:搭上直銷列車 蔚為風潮
所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十二款規定,係指當事人約定於一方或其約定之人死亡後,由他方提供殯葬服務之契約。按前揭定義,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旨在提供買受人或其指定人死亡時之殯葬禮儀服務,性質上為將來勞務之給付,就業者而言,該等交易除可先取得營業收入之資金外,另可在殯葬服務市場中,先行搶得客源,然服務之提供無須立即實現,就買受人而言,給付之時日亙久,且未確定,日後能否履行之風險性高,倘業者藉銷售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為名,行不法吸金之實,將淪為一種虛化之買空賣空行為。又考諸美、日等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推廣、銷售雖已歷數十年,然多以保險或信託機制來保障買受人之權益,至我國則約於十年前開始有業者引進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銷售,其間或有以類似人壽保險方式推廣之,然銷售業績並未順利拓展,直至八十八、八十九年間部份業者導入直銷之組織暨獎金制度,業績始逐漸上揚,並引發同業群起仿效。復該等業者或有以保險年金計算方法訂定售價,包括「定金」及「使用尾款」二部分,定金可分為一次繳清及分期付款等兩種繳付方式,至使用尾款則依購買日期與實際使用殯葬禮儀服務之期限,逐年遞減。又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售價往往動輒達十餘萬元,甚至數十萬元,據某直銷事業所收受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總件數推估,倘不計入已解約或將來可能解約之件數,則可收得之定金將高達新臺幣八十億元以上。
九十一年七月以前,有關銷售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業者規模、銷售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預收費用如何管理使用,均未見法令規範,是除部份業者或較具規模,或著有聲譽,或擁有(含關係企業)墓園,就買受人論,相對較具保障外,其餘業者水準參差不齊,日後契約內容能否實現,實令人存疑,致衍生不少退款解約之糾紛,甚有民眾質疑業者藉銷售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名,行不法吸金之行為。

段標二:新法上路 生態丕變
爰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頒布實施之「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明文規定:「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殯葬服務業,須具一定之規模;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前項之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內政部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台內民字第

○九二○○七三八○五號令明訂,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殯葬服務業者,應具(一)具備殯葬禮儀服務能力之殯葬服務業,(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三)最近三年內平均稅後損益無虧損,(四)於其服務範圍所及之直轄市、縣(市)均置有專任服務人員;另關於「預收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乙事,內政部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發布之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明訂發布日施行。
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後,銷售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殯葬服務業者,應將預收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交付信託業者管理,據訪查五家具一定規模之業者,或有認為預收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交付信託,餘百分之二十五不足支應其獎金及管銷費用,九十二年七月起不再銷售預約式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僅銷售立時提供服務之殯葬禮儀服務契約,買受人須乙次繳清價款,不生預收費用交付信託之問題;或有為因應交付信託之規定,以附加塔位之方式,提高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售價,並自九十二年七月起依規定將預收價款百分之七十五交付銀行信託,惟售價提高後,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業績大幅滑落;或有因以墓地及塔位之銷售為主要業績,交易對象多為北部地區較頂級之客戶群,是其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銷售地區,限於台北縣市及桃園縣,自九十二年七月起,除將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銷售之預收價款百分之八十,交付銀行信託外,九十二年七月以前售出所得之價款,亦依百分之八十比例提交信託;或有未調整原定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售價,並依規定將預收價款百分之七十五交付銀行信託。

段標三:套裝行銷 日漸抬頭
然市場上亦發現有部分業者將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以「贈品」方式行銷,或結合休閒、保險等商品之組合行銷,不無企圖規避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嫌,惟據內政部民政司表示,倘為常態性存在之套裝商品,並非業者一時性或短期間之促銷行為,將認定為商品之一部分,而有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公平會曾於某個案查悉,受調查者即有類如前揭規避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嗣將調查所得之相關事證,移請內政部查處。
實務上,銷售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殯葬服務業者及代銷公司或有以傳統通路經營,另亦有以直銷方式為之,渠等除俱須遵守商品目的主管機關內政部職司之相關法令規定(如殯葬管理條例等)外,另倘採直銷者,亦須恪遵公平會執掌之直銷法令規定,其間較易衍生爭議的部分,如次:
(一)變質直銷:依公平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直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按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特性,為期約未來履行一定之交易機會,屬無形勞務之提供,而非於交易發生、價金給付時,即存有實體商品之交付,且每個人終其一生僅須使用一次,則在僅供自用且未另行銷售或轉讓的前提下,自無同一人購買多份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理,是直銷公司倘強行規定以購買多份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作為直銷商加入的條件,另直銷商加入直銷組織暨再介紹他人加入之目的,倘旨在攫取高額的獎金,而非為推廣、銷售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目的,至於殯葬禮儀服務之提供與否,及與其價金是否相符等均非所問,則已流於拉人頭領獎金之弊害,將易淪為虛化之情事,而衍生涉嫌違反前開法條規定之疑異。
(二)退出退貨爭議:依公平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至第二十三條之三及直銷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直銷公司應依法辦理直銷商退出直銷組織之解除及終止契約暨退貨退款,且須明訂於書面參加契約,以保障直銷商之權益,是法定辦理直銷商退出退貨之義務人為直銷公司,而非退出退貨當事人之各相關上線直銷商,亦非直銷商品或服務之上游供應者。然就生前殯葬服務市場之交易安排以觀,殯葬禮儀服務係由殯葬服務業者提供,直銷公司僅居於代銷之地位,以協助上游殯葬服務業者拓展業務,並賺取代銷收入,實務上除直銷公司與直銷商訂有書面參加契約外,另直銷公司與上游殯葬服務業者訂有代銷契約,又直銷商與上游殯葬服務業者亦訂有購買契約。按直銷商常因前開三方契約之法律關係,誤認得逕向上游殯葬服務業者主張退出退貨,而以書面通知擬辦理解除或終止契約暨退貨退款,然該上游殯葬服務業者並非直銷法令所課予須負責辦理直銷商退出退貨之義務人,渠等彼此或僅得依所簽訂之購買契約踐行相關權利義務,倘其間涉有扣款、沒收定金或頭期款等規定,則退貨條件往往相對地不利於直銷商,致直銷商權益受損且爭議頻生。直銷商應主動、確實瞭解直銷法令有關退出退貨規定,依法以書面向直銷公司主張退出退貨,另直銷公司僅得依法定得扣除事項予以扣款,至定金、頭期款、違約金等俱屬非法定得扣除事項,以避免因不瞭解直銷法令規定,而受有損害。
至部分直銷公司倘因前開強制信託等法令變更,而採不再銷售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或提高售價、調降獎金等因應方式,則須事前向公平會辦理變更報備,甚或撤銷報備;另直銷商倘因此而不再從事直銷活動,亦得依公平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至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儘快以書面(存證信函)通知直銷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並據以辦理退出退貨,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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