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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學術

不以誇大不實收入勸誘人加入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蔡行道
期數 / 第9期

    不以誇大不實收入勸誘人加入


朗讀:

直銷近年來能夠在國內迅速發展,所標榜最吸引人的地方,在於突破傳統行銷行業中,受上下班時間限制;看老闆臉色,無法發揮自我意識的缺點。因為參加直銷,只要付出少許費用,即可取得參與直銷的權利,除了經常可參加公司的各種訓練說明會,培養直銷能力外,而且工作上沒有時間與地點的限制,所獲得的利潤完全取決於直銷商的努力程度,與學經歷無關,所以直銷可說是工作自由、投資小、風險小、回收快的行業,無怪乎獲得各階層社會仍士認同,而紛紛投入此行業。

隨意誇大收入害己又損友
多數的直銷公司,在舉辦各種說明會時,除了介紹該公司所直銷的商品特性,以及直銷獎金制度外,通常也會請幾位所謂「成功的直銷商」上台見證,並宣稱該直銷商目前每月可領得數十萬,甚至上百萬的收入,而且又獲得公司贈予名貴轎車或是購屋基金等做為訴求,這時對於初出社會,或是在傳統行業中不如意的民眾,很容易產生嚮往的心態,忍不住立即簽約加入。
事實上,從事直銷而能夠月入數十萬者,恐怕是微乎其微的。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針對國內直銷事業的參加人,於去年(八十一年)的活動所做的一項調查結果,國內專職從事直銷者,平均每月收入大約是六萬元;而兼職從事直銷者,平均每月收入大約是二萬元;從此調查數字可看出實際上從事直銷,並不如想像或是如某些直銷公司宣傳的可以獲得超高額的收入,這是一般民眾應該具備的概念。
公平會去年曾經在查辦某家直銷公司違反管理辦法規定時,發現該公司即有誇大參加人收入的情形,而且還公然刊載於報上廣告中,用以吸引民眾參加。公平會經過約談參加人後,參加人均坦承並沒有那麼高的收入,最後該案也經公平會處分,該公司不得再刊登相同或類似的不實廣告。
根據我們過去的瞭解,除了直銷公司可能誇大其參加人的收入外,其實參加人尤其是高階直銷商,為了要維持他的業績符合公司制度的要求,以領取較高比率的獎金,經常也會替下線補貨,所以他所獲得的實際利潤,並不是帳面上的獎金收入,還得要扣掉他補業績的付出;我們也曾經聽說某些高階直銷商每月入不敷出,仍然為了面子,不願在眾多下線朋友面前表白。如果到此地步,依舊對著眾人誇稱每月可領鉅額獎金,不願據實告知其他參加人的話,到了真相揭露的一天,豈不是害己又損友!

不可做不實宣傳中外皆然
在美國,有若干州對於直銷公司在勸誘他人參加時,規定不得以參加人可賺大錢來做為號召。舉例像麻薩諸塞州(Massachusetts),在其州法中第九十三章第六十九條對於直銷的規範中,其中的e款就是限制直銷對收入的表示行為,其條文為:
直銷不得直接或間接表示下列事項:
一、直銷計畫之參加人可賺取或獲得大量金錢。
二、以書面或口頭描述參加人過去收入和未來可得的收入。
三、介紹他人加入及使其繼續留在公司內是很容易的事。
四、所有或幾乎所有的參加人都將成功。
其他州也有類似的規定,像馬里蘭州(Maryland)規定參加人不得以書面或口頭描述過去的收入和未來可得的收入,除非大多數直銷商過去在相同地區和相同情況下的銷售收入能夠支持公司的宣傳。
直銷事業為求迅速擴展組織,常見以誇大不實的廣告,如:可欺易獲得高收入等,來吸引參加人。雖然此種行為在我國的直銷管理辦法中並未加以明文規範,但是在母法即公平交易法的第二十一條就可適用規範此種不當行為,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同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所以直銷事業如在廣告上或其他使公眾得知的方法,就其服務的內容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即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準用同法條第一項之規定,而應負同法第四十一條之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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