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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法規

「個人」引進或實施多層次傳銷業務之前之報備義務討論


直銷法規 / 作者 吳婕華、陳雅萍 / 直銷世紀第310期

    「個人」引進或實施多層次傳銷業務之前之報備義務討論


朗讀:
 
【案例】
志明自S大畢業赴美留學後,經由友人介紹,成為美國保健食品「ABC」公司之傳銷商,學成返台後,看好ABC公司的商品將來在台灣有很大的發展潛力及開拓第二收入,利用下班後的時間,為推廣銷售ABC公司的產品,遂在Line群組,發布美國ABC公司之銷售商品及活動報名及聯絡方式等訊息,供群組成員瀏覽填寫與聯繫;其中已有民眾春嬌透過群組向志明索取該ABC傳銷公司的事業資訊者。
 
正當志明得意於事業逐漸起飛,即將賺取美好人生第二收入時,卻收到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的裁罰通知書,內容略為:
 
一、被處分人志明君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檢具載明法定事項之文件、資料向本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三、處新台幣○○元。
 
不諳法律的志明,為避免再次受罰,並且希望可以繼續發展自己的事業,於繳畢罰款後,研究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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