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資料顯示,自西元1992年至2015年7月止,多層次傳銷事業因報備不合法之案件數,佔所有案件的78%
,顯已成為最主要的違法態樣。而報備齊備與否,亦將影響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實施,並可能因此受到《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2條或第34條不利益與行政裁罰。由此可見,報備已成為多層次傳銷普遍面臨的重大課題,值得關注。
【案例】
多層次傳銷A公司向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申請變更報備事項為「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之計算方法」。但公平會與A公司之間就該變更報備事項存有歧見,主管機關並令其限期補正。而A公司提出補正資料後,公平會仍認其報備不符要求,期限到了後,公平會遂以A公司未依規定備齊變更報備相關資料,而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2項規定,將A公司此次變更報備之申請,發出退件公文,內容略為:
「主旨:有關貴公司變更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乙案,因未依規定備齊變更報備相關資料,爰予以退件,請查照。
說明:貴公司未依規定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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