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實GMP標示將受處分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蔡行道
期數 / 第15期
不實GMP標示將受處分
朗讀:
六月廿七日國內各大報刊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前一日的委員會議中,裁定國內四家食品公司,包括尚德、羅莎、傑州和大山母等,因為於產品外包裝上虛偽標示「食品GMP認證標誌」或「符合GMP規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所以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分別予以處分,除了要求業者應立即停止該行為外,而且目前在市面上如有該等不實標示的產品,也要在限期內回收及更正不實標示的部分。
食品良好作業規範保障消費者食的安全
這個案子是經濟部工業局向公平會所檢舉,據了解政府為了要提昇加工食品的品質、保障消費者食的安全衛生、強化食品工廠的自主管理體制,所以工業局在民國七十八年七月間訂定了「食品良好作業規範(簡稱食品GMP)推行方案」,邀集政府相關單位配合,以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及中華穀類食品工業技術研究所為執行單位,共同推行食品GMP認證制度。
申請食品GMP認證之食品工廠,須符合「食品GMP認證制度細部作業程序」及「食品GMP認證制度查驗評定基準」之規定,於通過查驗(包括現場評核及產品檢驗)後,由執行機構報請推行會報核定。而申請者應於接到核定通知函後兩周內與執行機構簽訂「食品GMP認證合約書」,並且獲授認證標誌使用權。
簽約後由執行機構逐案提報推行會報,推行會報在彙集適當件數以後,逐批頒發「食品GMP認證書」。依據「食品GMP認證合約書」第六條規定:「乙方保證除第一條所列產品項目外,其他非GMP認證產品之包裝不得使用或模仿本標誌,且不以取得本標誌做為其他產品宣傳廣告及促銷之用。」所以廠商除了獲頒認證書的那項產品外,不可以在其他沒有獲認證產品上使用GMP認證標誌。
前面提到被公平會處分的四家食品公司中,有兩家公司是委託其他工廠代工生產的,這兩家代工工廠從未依規定的程序申請GMP認證,但卻自己宣稱擁有符合GMP規定設備之工廠,甚至在產品外包裝標示「符合國家GMP規定設備無菌室」,構成了虛偽不實的標示。
以不正當手法競爭容易弄巧成拙
在此所以把這個案例特別提出來,是因為在直銷界中,保健食品是最為普遍的一種商品,根據食品研究所的資料,國內的消費者,每十人就將近有八人曾經食用過保健食品,未來在國人所得不斷提高下,將更注重身體的保健,保健食品食用比率必然會再增加。然而在市場競爭性也隨之激烈下,難免會有一些廠商以不正當的手段來競爭,而消費者在資訊管道不足下,很容易就被廠商所欺瞞,在商品的包裝上做不實標示就是一種手法。
我們在向公平會報備的直銷公司的資料當中,看到有些賣保健食品的公司,在包裝上或是在文宣廣告中,會列出加工的工廠是符合GMP標準工廠的字句,當然如果確實是獲有認證的,列明了,確實可讓消費者較有信心;但是如果不是確實的,或是曾經提出申請而還沒有獲准的,就不應該在廣告或商品包裝上隨便標示。
「直銷世紀雜誌」這次做「直銷保健食品商機走勢調查」中,對直銷保健食品的來源調查顯示,有大約三分之一的保健食品是直銷公司自製自銷,少數是委託加工(OEM)的,而在最近一年內新上市的產品就有七十多種,顯示了國內廠商對於開發保健食品的不遺餘力。我們希望直銷公司能本誠信原則,以商品本身的品質來獲得市場的肯定。
進口商品附中文說明以免違反「消保法」
在自製和OEM以外,仍有大部分的直銷保健食品是從國外進口的,當然也包括一些著名的外商直銷公司所引進,這可能是因為大部分的消費者仍存有崇洋的心態,當然這是有待國內廠商努力來扭轉的。不過也有些業者就是利用了消費者這種心態,而在明明是國產商品的包裝上,故意不以中文做說明標示,來使人誤認是從國外進口的,這種行為也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而在同條第二項規定:「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所以直銷業者也不能因為產品是委託別家代工或是從國外進口,而得以不知情來推卸其責。在此再重複上期所曾提及,日前已經公布實施的消費者保護法,對於從國外進口的商品,規定應該附有中文標示及說明書,而且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進口的直銷業者應特別注意。
食品工廠能符合GMP標準,所生產的食品能獲得GMP認證書,當然是業者在推廣銷售食品時的有利宣傳工具,可以獲得消費者的信賴,但是以不實的GMP標示或做廣告,就必須小心被主管機關處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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