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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學術

直銷商之課稅及管理探討座談會紀實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編輯部
期數 / 第19期

    直銷商之課稅及管理探討座談會紀實


朗讀:

今年三月三十財政部針對直銷事業參加人之所得稅課稅頒布了新的解釋令,在業界引起普遍關注,新的計稅方式為何?直銷商必須繳多少所得稅?直銷公司要如何因應此新的法令?還有國稅局對此新法令將如何執行?是直銷公司及夥伴關心的問題。
六月八日由「中華民國直銷市場發展學會」針對財政部之新解釋令特別舉辦「直銷商之課稅及管理探討」座談會。會中,各家直銷公司代表及直銷商發言踴躍,與會的國稅局官員們除了忙於解說外,也代表官方與業者作了一次良好的雙向溝通。
劉豐銘表示由於多年來各地國稅局對直銷商所得稅的課徵,一直沒有統一的作法,舊的解釋令又未及完備。財政部在今年三月三十日頒佈之解釋令,針對直銷事業參加人直銷商品或提供勞務取得之所得提出了新的作法,在此解釋令中,對個人及營利事業參加人之所得稅課徵方式均作了極詳細的規定,堪稱完備。
不過財政部是督導單位,各地國稅局才是真正執行單位,而且對尚有疑意條文,如對個人參加人之零售利潤課徵營利所得之認定及計算方式等,均期望由此次座談會由國稅局官員們說明執行方式,若針對業者們尚有爭議之意見,由學會彙整上呈財政部建議,是本次座談會的主要目的。
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一科洪明智科長則向與會者說明財政部八十三年三月三十日頒布之解釋令,該部對此次直銷公司上、下游皆有明確定位,下游直銷商因此受肯定。上游直銷公司出售貨品產生營利所得,而下游是個人或營利事業以代銷、寄銷、買斷承銷等也產生營利所得。直銷商向上游直銷公司進貨產生成本,銷售毛利變成營利所得,推銷成效良好者,直銷公司給予的佣金、獎金也等於是執行業務所得,佣金收入也必須一併申報。
個人,財政部現規定按銷售價格或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再按一時貿易盈餘之六%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合併在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若是代銷方式,超過一定數量,則有佣金,財政部現訂為執行業務所得(佣金所得)。公司付予個人業務所得時應了扣繳,個人若取得佣金有成本費用,則可從所得中減掉,若費用成本無法估算,可依一般經紀人規定,以收入二十%為費用扣除,以計算綜合所得。個人直接進貨而得獎金或補助為其他所得,為繩所稅一種。對執行業務所得及其它所得。直銷公司於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列免扣繳憑單來申報。
直銷公司列報之佣金支出,相對於佣金所得者成為收入,北縣曾據此查到漏稅補繳鉅款,洪明智科長奉勸有僥倖逃漏稅者不可以身試法。
營利事業所得稅由一科管轄,二科管轄個人綜合所得稅,資料科管轄直銷商進貨資料匯報及扣繳憑單申報等。
台灣省國稅局一科蔡文德股長對直銷事業以營利事業名義參加之營所稅提出說明:希望各營利事業參加人,年度申報營所稅如能在申報書上清楚明列為三種類別將更有利作業:
1.銷售利潤。
2.佣金收入。
3.進貨折讓、獎金。
佣金收入(按:如非屬營業項目內)屬於非營業收入,標示清楚可使徵納雙方有明文依據。
台北市國稅局資料科廖經鑑股長接著發言:他說,個人直銷商所得分為三類:
一、營利所得─銷售所賺差價毛利。
二、佣金所得─因各層次直銷商銷售商品分得的佣金。
三、其它所得─個人直接進貨之獎金。佣金、獎金用扣繳憑單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直銷公司給付金額如未達一定標準,毋須扣繳,但應於次年一月底前申報免扣繳憑單,營利所得不適用扣免繳,必須依類別匯報總額。
國稅局將儘速設計表格,便利直銷申報。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曾惠瑾會計師則以會計師立場提出問題:
一、直銷商自用或為親友購買,如何舉證。直銷商品買賣多為現金交易,又如何證明逃漏營利所得?如果說全部是買來自用,徵納雙方必有爭議。
二、一時貿易所得,本身有進銷存,如何計算成本,若想依個別認定法,能向稅局何處申報?
三、如建議價格偏高,不依一時貿易所得純益率計算,有失公允。
四、個人的成本、費用對營利所得、佣金所得、其他所得可能會重覆扣除,如果營利所得依純益率六%來核算,可否將成本費用報到其它所得?
五、個人一時貿易所得(營利所例)之成本費用,依營利所得稅方式來申報,例如折舊,綜所稅不能認可,若有一百五十萬BMW一輛,可報進多少成為折舊,若當年憑據未保存,又如何舉證?
針對上述問題,當場國稅局官員嘗試解答如下:
一、進貨送親友是特殊情況,個人依一時貿易所得來計算,本解釋令以最單純來計算,個人代銷購產品贈親友屬於特例,雖然個人無收入利潤,而對公司是銷售行為,經銷商依進貨數字表示銷貨量,不能剔除個人使用或贈與,因為個人記帳稽徵機關很難認定。
二、取得佣金的費用抵了其它收入,獎金和佣金難以劃分,皆因營業收入而發生。
三、營利所得核算六%,佣金所得二十%費用率,所有報銷之費用不可報到其它所得。其實佣金收入定義是下線貢獻產生,其它所得定義是依據參加個人進貨情形,買賣是一時貿易所得。所以其它所得應沒有成本跟費用。
台灣仙妮蕾德公司顧問羅永明則提出以下疑點:
一、直銷商是產品的銷售者、使用者,也是供應者,大部分直銷商一年內個人自用及推廣使用的試用品量很大應從寬考量,對此部份來課稅不盡合理,盼國稅局再考量。
二、記帳的認定時間等細節問題,盼國稅局再費心,零售記錄憑證應宣導使用,格式應簡單、明確、實用為原則,減低徵納雙方的困擾,明明解釋令上說記帳可以認,將來如果不認,也將造成困擾。
三、目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來計算銷售額既不合理又不合法,最多按同業利潤來反算,有些公司無零售利潤,只有獎金,全部照未端價格計算,再反算其零售利潤也不合理。
北區國稅局二科洪明智科長試解釋羅永明顧問疑點:他認為羅顧問正好提出盲點,但是直銷商自己使用的產品或贈予實在難以認定,而個人記帳沒有憑據,不必開發票,所以個人營利所得一律依六%來稽徵,如果直銷商皆認為六%來核稅太高,在實施一段時間後,再爭取降低稅賦,朝此方向,將使問題單純。
與會直銷商陸續提出問題,與會官員試著現場解答。如:
一、直銷商若依原價代銷並無利潤?國稅局表示:代銷的狀況假設產品定價十元,下線照理應賣十元,但層層銷售不可能完全沒有利潤,國稅局希望母公司將帳目詳實,諸如支付獎金、佣金、銷貨對象及計算獎金。
二、總公司委託代銷貨品所有權在總公司,直銷商為受託代銷者個人應視為完全沒有貨貨,總公司佣金支出應仔細明列,若反算回去,銷貨收入短報時,變成總公司漏銷,佣金支出在營所稅和綜所稅中都應列報,問題將減少。
三、財政部八十三年的解釋令是針對直銷事業。直接用末端價格做代銷應向所屬國稅局另案申請。
四、關於個人營利所得課稅方式,第一種是實際舉證,第二種無法舉出憑證時,是按參考價格或建議價格當做銷售額,另一種方式,依銷售進貨反推銷售額,任由直銷人參考,是一種計算依據,財政部現階段計稅標準是九十四%成本,六%利潤來計算。
五、記帳依據必須有銷售對象、品名、單價、價格等像開立發票一樣,但與綜合所得稅沒有帳載情況,一般依同業利潤標準來計算,因為記帳核稅很困難。
六、今年已申報所得稅,年中退貨是否應退稅的問題?依現行所得稅法佣金收入應不能退稅,稅金規定五年內都可以依所得額錯誤辦理「更正」的作法,如果持續經營的人可以由總公司在今年佣金內扣除。
七、法令從三月份起發佈,一月份到三月份若未記帳者營利所得依參考價六%來記帳。
八、代銷商自己使用產品,無轉銷程序,若改成上游者銷貨應可解決報繳難題。
九、產品免費提供予貧窮者使用,使用到身體轉好為止,公司記帳可以用「捐贈」之科目,但稅法上捐贈只有政府機關和財團法人可以認定,另一種是用交際費,但交際費入帳有限額。
十、公司佣金支出當成營業費用,非成本。
十一、廣告費是公司本身產品應事先報備,外面購入的產品則不用事先報備,直銷商品提供給個人承銷人列為廣告費,若符合廣告費查核準則規定,可以報備,未來財政部會有公文函知。
十二、十三、直銷商是單純使用者,無推薦下線,只會有其它所得,許多公司一月至三月部份的帳目可能需修改電腦程式有其困難,有關此時間上問題,未來國稅局將與財政部建議是否將課徵時間延後等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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