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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學術

自直銷爭議事件談公交法修法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編輯部
期數 / 第52期

    自直銷爭議事件談公交法修法


朗讀:

三光吉米鹿與立委顏錦福、顏立委助理邱朝泉之控訴案件,在各媒體的版面上佔了不大不小的篇幅,這個對直銷產業看似衝擊,但又不知如何描繪的控訴案件,也同步地帶出規範直銷產業之「公平交易法」暨「直銷管理辦法」具疏漏之處。
對於三光吉米鹿與立委顏錦福、其助理邱朝泉之是非曲直,相信法律自有公允,且於司法過程中,媒體亦不能多做判斷與揣測。不過針對公交法暨直銷管理辦法中,令業者、直銷商質疑之數點法規,倒值得提出討論,尤其在公交法修法過程中,這些意見或有供立委諸公諮商餘地。

檢視入會規範
一、公交法第8條言及:本法所稱直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而言。前項所謂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
本母法引人爭議處在於「購買商品」,其實根據歐美先進國家法規,直銷商於入會時並不得強制購買商品,其立法精神充份尊重直銷公司與直銷商其契約關係之自由意志;亦即直銷商與直銷公司之間,不得有規範性之強制購買商品行為,以維護參加人之權利。
而我國的法規並不列明購買商品之是與否,反倒以列舉方式來說明所謂給付一定代價,並列舉出購買商品等。
這款列舉條文造成目前業界兩種截然不同的入會規範,一為入會繳取合理(或免費入會)之會費,成為會員後即享有折扣,但不強制會員必須購買商品;另則若入會成為直銷商必須購買公司產品或繳交高額之入會費,這些產品無論為單件或套裝組合,其價位或高或低,直銷商於入會時必須無選擇性地遵循公司的規定;此其公交法令人質疑處之一。

合理市價引人爭議
二、公交法第23條謂:直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表,不得為之。
本法規原為規範老鼠會及直銷之間的差異,但其中卻有模糊地帶,原因在於所謂合理市價殊難定義。
由於直銷產業的通路結構特殊,產品又較具獨特性,與傳統市場間同質商品價格可相互比評相當不同,也因之,只要愈難比較之商品,其所謂合理市價的認知也就愈模糊;這條法規更會讓公平會縛手縛腳,對於業者所製訂的「合理市價」難加反應。未來修法之際,有關本法規合理市價的舉證或列舉或規範,建議必須明確而周整,方能將爭議性之事件減至最少。

退貨條件有待商榷
三、於直銷管理辦法中第5條第5款中云:參加人依前款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直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值。
保障直銷商退貨的權利,其實也同時在檢覈直銷公司是否正派暨永續經營,此法立意甚佳,不過依舊有漏洞,原因在於直銷商退貨時「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值」,問題就在「價值有減損時」之認定與規範。
對於未具消耗性之產品如健康器材,請教其減損之定義如何評估?據聞,有些公司對直銷商已拆封而未使用之產品嚴令不能退貨,此舉於適法性上無須爭議,但於直銷商之合理權益似乎有商榷餘地,當然也會造成直銷商與業者間之齟齵。

修法方是解決之道
直銷人口日眾,直銷產值日升,管理法規若有疏漏,只會造成直銷商、消費者與直銷公司之距離。究本溯源,修法方是解決之道,唯有完備的法規才可保障殷實業者與直銷商,而社會大眾也不致於以看笑話的心情,來審視每次直銷產業的「非」常態事件。
本文所指不為任何事實文過飾非,而是希望反應法規粗疏之處,於來日得以修正,以幫助直銷產業在健全的規範下,永續成長,這方是業者與直銷商之福,也才能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感謝您閱讀直銷世紀數位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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