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閱優惠    註冊登入
全球華人直銷媒體第一品牌
直銷法規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經銷商收入來源


直銷法規 / 作者 吳旭洲 / 直銷世紀第270期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經銷商收入來源


朗讀: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案例 
張美麗之好友王淑女向其推薦絕佳的投資機會,王女表示日前加入聚寶盆多層次傳銷企業(下稱聚寶盆公司),該公司在北、中、南皆設有門市,販賣自有品牌產品,包括按摩椅、床墊、淨水器、健康食品、保養品、珠寶皮草等,只要購物成為聚寶盆公司的會員,依其會員等級決定獎金的數額,獎金來源又可分為聯合分紅、推薦分紅及組織獎金,其中聯合分紅係以聚寶盆公司每週營業額提撥40%做為全體會員紅利之發放。
 
王女進一步鼓吹張美麗表示:「只要花費19萬餘元購買公司產品即可成為金級會員,可享有72周的獎金,每周可領取5000元左右,72週後可取回本金之2倍,換算起來年利率高達107%!」如果張美麗覺得投資合理,72週後再次重行加入又可再次領取,王女並保證聚寶盆公司係正派經營,報備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通過且時常邀請各大明星代言自有品牌之產品。
 
張 ... ...

您的閱讀額度已用完或到期
請訂閱繼續閱讀或登入帳號

瀏覽次數: 2719

標籤:          

延伸閱讀

猜你喜歡

熱門內容

公司法人能不能成為直銷商?

多層次傳銷業者銷售旅遊產品之合法性探討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下的行為樣態——實施與引進之比較

我命由我,從直銷新人邁向財富自由的50堂必修課

直銷會場運作的12個成功原則

最硬核的五型人格,每個人都是直銷最大咖

直銷法律相談室:合會、互助會還是老鼠會?

直銷法律相談室:直銷事業不法吸金之法律問題

圓融之舉或者必要之惡? 「下線退貨、上線承買」問題探討

能不能在台灣推廣或銷售外國的直銷事業?

影音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