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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法規

傳保會觀點:猶豫期間後終止契約及其退貨規定


直銷法規 / 作者 林宜男、周於蓁 / 直銷世紀第271期

    傳保會觀點:猶豫期間後終止契約及其退貨規定


朗讀:
 
傳保會上一期已介紹過有關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傳銷商契約的法律諮詢個案類別,本期則介紹猶豫期間(傳銷商與傳銷事業訂約日起算30日內)後,傳銷商向傳銷事業要求終止契約及退貨的詳細規定。
 
傳銷商終止契約及退貨的相關爭議事實及律師建議:
何謂終止契約?效力為何?依照「民法」第263條,係指當事人(傳銷商)行使終止契約時,應向他方當事人(傳銷事業)以意思表示為之,且該終止權之行使,不會妨礙日後損害賠償的請求。以下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規定,介紹傳銷商猶豫期間後終止契約及退貨規定。
 
(一)爭議事實:
申請人陳先生為○○事業的傳銷商,其經營多層次傳銷已有一段時間;民國102年向上線反映退出,隨後於民國104年向○○事業請求退出(即終止契約)且退貨。○○事業回應申請人無法退出,不過與○○事業簽訂的參加契約中明訂可以退出,但退貨僅能退3成價款。因此,陳先生想了解其是否可申請退出退貨。
 
(二)律師建議:
傳銷商可依照當初簽訂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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