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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法規

直銷公司之聯盟商家商品,也要報備嗎?


直銷法規 / 作者 吳婕華、莊千儀 / 直銷世紀第322期

     直銷公司之聯盟商家商品,也要報備嗎?


朗讀:
 【假設案例】
艾莉沙公司為一家銷售美容保養品的直銷公司,為擴展線上與實體通路規模,以增加市場競爭優勢,擬利用現有直銷商通路擴大營運效益,遂與另一家知名的網路購物公司(曼達公司)達成策略聯盟,擬推出凡直銷商購買聯盟商家曼達公司的指定系列商品,即可獲得艾莉沙積分值(PV),並納入作為直銷商之業績獎金計算標準。
 
此外,為提供聯盟電商合作誘因,艾莉沙公司行銷部還打算將部分購買聯盟商家的積分值,由聯盟商家曼達公司依購買之商品價格或數量決定配發給艾莉沙直銷商之積分值(PV),亦可納入艾莉沙直銷獎金計算。行銷部門對此構想躍躍欲試,但在提交上級主管批准時,主管詢問,行銷部門所提的方案一:聯盟商家產品是否也須報備嗎?如直銷商退出退貨時,該商品為聯盟商家所提供,則應該由曼達公司或是艾莉沙公司負買回退貨之義務?方案二:購買商品的積分值(PV)是否可以由聯盟商家自行決定?可否就商品價格與積分值(PV)之關係採取浮動計算方法?
 
一、題示案例之直銷公司可能遇到的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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