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活動之參與者除直銷事業之外,最重要者乃係參加人(即一般稱之為直銷商),由於保護參加人權益係立法規範直銷之主要目的,因而清楚定位參加人地位具有根本之重要性。另公平交易法中有關直銷相關規範之內容,主要係處理直銷事業對於參加人之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單純消費者,並不是直銷相關法令所欲保護之對象;職是,參加人與消費者間之區別,亦是判斷是否適用相關法令之重要依據。
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5項規定:「本法所稱參加人如下:一、加入直銷事業之計畫或組織,得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者。二、與直銷事業約定,累積支付一定代價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者。」而同條第3項亦指出所謂「給付一定代價」,是指「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服務或負擔債務」。
段標:消費者不受公平交易法保障
依照該條項規定,直銷典型之參加人係指「加入直銷事業之計畫或組織,得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者」而言。然對照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直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 ... ...
請繼續閱讀此篇文章 登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