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棒棒公司」是一家以銷售健康食品為主的直銷公司,小虎為好棒棒公司的直銷商,小獅則擔任公司的內部客服人員,負責商品訂購及資料建檔等工作,今年度由於公司業績大幅成長、獲利頗豐,為獎勵內部員工的辛勞,擬發給到職一年以上員工5個月薪資的高額年終獎金,並在公司網站公告周知。是日,小虎看到公告雀躍不已,立即致電客服洽詢年終獎金發放事宜,但小獅卻向其表示,直銷商並非公司內部員工,故無法領取年終獎金。
試問:小虎身為好棒棒公司的直銷商,究竟是不是公司的員工?小虎可否要求好棒棒公司依網站公告給付年終獎金?
法令及實務見解對「員工」、「雇主」的定義及兩者間的關係
首先,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定義,所謂「員工」(或勞工、受僱人)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雇主」則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兩者在法律上的關係,係基於「勞動契約」或「僱傭契約」的約定,乃一方在從屬於他方的關係下,提供職業上勞動力,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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