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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法規

直銷公司與參加人間對於退出退貨認知之落差(下)


直銷法規 / 作者 許宏仁 / 直銷世紀第159期

    直銷公司與參加人間對於退出退貨認知之落差(下)


朗讀:
許宏仁

前文「直銷公司與參加人間對於退出退貨認知之落差(上)」最後提及直銷公司受理參加人終止契約退貨之範圍及其返款金額之計算,本文則接續談及直銷公司受理參加人退出退貨之期限問題。

在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中規定:「直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30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同樣的,在第23條之2中也規定:「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30日內,直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在此均提到一個時間點「30日」內,而這個期間的規範意義究竟是什麼呢?實務上發現,參加人均要求直銷公司應於30日內接受退貨並且返還款項,但條文規定是否確是如此?恐怕都有必要進一步作說明。

契約解除 30日內恢復原狀

契約解除生效之後,其最主要的效果就是讓當事人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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