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法規】
國外傳銷事業未在台灣設置分公司之傳銷商,於台灣實施傳銷行為前應先向公平會完成報備與交付參加契約,以免觸法。
案例
甲君於103年9月因美國友人介紹,成為設立於美國某旅遊網站之傳銷商,並向國內親友推薦招募參加該網站,但並未簽訂任何相關書面契約。而某網站之組織及獎金制度乃傳銷商購買旅遊商品後取得付費會員資格(等級為「顧問」),付費會員可點擊該網站上廣告流量,以分享該網站當天廣告營業額的30%,另可介紹他人加入,且依直推會員人數,升級為總監、珍珠、藍寶石、紅寶石等級別,並依照級別的不同,取得依照市場營銷獎圖表所載之代數獎金及組織獎金。
解析
本案最主要的爭議是甲君為設立於美國某網站在台灣之傳銷商,在台灣以組織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獲取組織獎金前,是否仍應先向公平會完成報備才可進行傳銷行為。
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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