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台灣關於直銷之主管機關乃係執掌公平交易法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然而公平會於其成立之初即被定位為競爭法之主管機關,對於其同時併為直銷主管機關之雙重角色,在執法程序上自然未能等同視之。公平會對於涉及競爭法案件之執法,極大部分是因檢舉人對於違法事業提出檢舉,少部分則因為社會輿情關注所進行之主動調查案件;然對於直銷之管理,其案件來源雖仍有因檢舉人提出檢舉所致,惟公平會對於直銷主動進行查處之案件,在比例上顯然是高於主動調查違反競爭法案件之比例 。
何以公平會對於主動查處違法直銷行為如此積極?固然在競爭法領域中,通常主管機關基於尊重市場機制之原則,並不主動對於輕微或短暫之影響競爭行為進行查處;然而對於同時身為直銷之主管機關公平會而言,其所維護者乃參加人權益之保障事項,其非僅扮演處理直銷事業與參加人間交易紛爭之角色,更重要者,其對於直銷事業有其法令上之管理義務。為履行該管理義務,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賦予公平會訂定直銷管理辦法,而依據該辦法第五條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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