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都認為,公平會是直銷的主管機關,因此,直銷公司或直銷商在經營直銷業務的過程當中,每每遇到問題總會希望能徵詢公平會的意見,以作為主張自己行為具有正當性的依據,或者當作是與對方談判的籌碼。但我們常發現到,不論直銷公司或直銷商似乎都沒有辦法依循這種方式來滿足其原所預想的目的。
就以直銷商辦理退出退貨為例,直銷公司希望能說服公平會接受它所提出的價值減損認定方式,但公平會卻表示雖然接受直銷公司的報備,但卻不擔保直銷公司相關規範的合法性;而直銷商則希望公平會可以對於直銷公司所提的商品價值減損標準的合理性進行認定,以避免直銷公司剝削直銷商應得的退貨款項,然公平會卻只將它的規範職權限縮在「直銷公司有無依法受理直銷商辦理退出退貨」,至於「商品價值減損之認定」,則認為是民事紛爭,而需要直銷商自行訴請法院裁判。似乎在這個事例上,公平會像是不沾鍋,對於兩邊的問題都沒有提出解決方案,但真正在實務個案的處理上,公平會是不是真的就這麼一推了事?如果我們從一些該會曾經處理過的案例來看,公平會實際上也不是放任直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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