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在工作上遇到了幾個具有爭議性的實務問題,然而這些問題應該從以前就存在著,但不知道是因為無意間的被忽略,或是大家刻意的不去觸碰那個區塊,以致於當問題真正浮現到檯面時,往往我們在處理的態度及見解上,便會出現很大的解釋空間。但存在著一個偌大的解釋空間,除非公平會不願意去涉入處理(例如對於直銷公司所訂定看似「符合社會通念」的商品價值減損標準,公平會則認為此屬於民事紛爭),否則在實際案例的適用上,難免造成當事人不少的爭執,特別是直銷商的退出退貨問題。
一如之前在專欄中常常提到的,直銷公司如何處理直銷商的退出退貨問題,一直是公平會所持續關注的部分,一般認為如果直銷公司可以依照現行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至第23條之3規定的內容來處理的話,原則上直銷商便不會被認為因為從事直銷行為而蒙受損失。話雖如此,但法律條文的文字與規範往往都是有形的、有限的,而我們日常生活當中所碰到的每個情況,卻時常是多變的、無法被具體掌握的,近來在直銷公司處理直銷商的退出退貨案例上,我們便發現有些直銷公司在適用相關法律條文 ... ...
請繼續閱讀此篇文章 登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