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多鼓勵此種創新之異業合作模式,使新創產業升級,提升整體經濟成長與全球新型態服務型商品接軌;為顧及商業活動的多元化與自由化,一味禁止無形商品不得以多層次傳銷來進行推廣與銷售,並非良策,應有更明確的規範。
【背景敘述】
就台灣多層次傳銷之商品類型而言,2014年仍以販售營養保健食品(293家,占78.34%)居冠,販售美容保養品(206家,占55.08%)居次,第三為清潔用品(126家,占33.69%)
。由於消費意識與型態的改變,也激起以服務業為直銷商品(如健診、高爾夫球證、信用卡等)的發展契機[2]。除上述實體商品之販售外,多層次傳銷事業在服務型商品(無形商品)方面,在近年不論是國內或是國外亦發展出不同的多元類型。
【案例事實】
樂宜公司為經公平會報備通過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基於全球各項休閒產業興起與創新,引入類似健身房會員或高爾夫球俱樂部的加入費與月使用費之「樂宜會員資格入會費」與每月「樂宜會員資格月維持費」等兩項服務型商品,對於購買樂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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