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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學術

事業永續的必要認知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林耘生
期數 / 第71期

    事業永續的必要認知


朗讀:

台灣直銷產業在'98年可說是事端連連;不僅部分體質不佳的公司紛紛竭業倒閉,即便是向來信譽卓著的業者,也狀況頻傳。影響所及,直銷從業人員信心受創、受經濟不景氣困擾的產業界猶如雪上加霜,對社會大眾所造成的負面印象更是不言可喻。
深究事件背後主因,不外是事業經營或公司與直銷商間權利義務之界定問題,究竟直銷業者的經營之道為何?直銷商又該有何認知?我們或可從發生的案例中記取教訓,避免重蹈覆轍。
以七月中某直銷公司(販賣建康床墊)爆發跳票事件為例,該公司副董事長坦言跳票主因有三:1.股票投資失利。2.開辦國際線費用太大,尚未回收。3.轉投資太快,利息負擔沉重,且業績下滑。倘若前揭表示為真,則不難發現該公司在財務處理及經營判斷上存有若干瑕疵,以致種下禍因:
1.財務不獨立:國內中小企業的通病之一,即是財務公、私不分,公司財務全由企業主依個人喜好支配,未能照公司發展現況為適度之調配,並建構獨立、專業的財務制度,公司財務結構及調度依據,不僅在於企業主的聰明才智,更繫於其喜怒哀樂,其風險可想而知。
2.經營判斷失誤:該公司大肆擴展海外業務據點,並從事多項投資,完全無視國際經濟環境之變遷,其原因或係出於個人樂觀之期待,或因「內部壓力」(諸如本國或現有據點之市場業績衰退)而不得不對外擴張。然而,不論企業經營體質如何健全,外在環境之變化,終究由外向內、由遠趨近、由慢轉快的反映到企業經營上,因應之道,在於瞭解外在環境變化的實質為何,進而檢視企業內部經營體質是否足以應付變遷。

經營之適當性需多方考量
依前述觀點,不妨再從現今經濟環境中,兩種重要消費現象,檢視其經營判斷之適當性:
1.節流:近年來亞洲金融風暴,對於亞洲各國經濟之戕害,不僅十足反映在各國股票市場表現上,亦逐漸侵蝕各國人民的購買力,對於高單價且非生活必需之商品,自然更加審慎保守。此等實質消費能力的降低,並非能藉由強力的推銷術,加以變化提升。倘未能洞悉環境變遷之本質,仍冀由行銷手段來因應,無異是加速潰敗而已。以該公司銷售的健康床墊言,其一床達十萬餘元的價格,在經濟不景氣的環境下,自是一般消費大眾節流的對象,本國市場如此,他國市場亦相去不遠。故業者所當思考的,或許是尋求更能貼近市場需求之商品及價格,而不是以現有商品及價格尋求更多的市場接納。
2.分流:市場開放與資訊流通,是整個經濟環境的必然趨勢,只要某特定產品市場有利可圖,經由資訊的流通,必然吸引眾多人介入參與,而消費者亦藉由訊息的流通,可為更多之選擇與比較;在供給者日益增多、相同或替代品亦推陳出新的情形下,原有廠商所能享有的市場利益自然被瓜分。以該公司銷售的床墊為例,現今在郵購、電視購物頻道、健康器材專賣店等,皆有銷售類同且價格較為低廉的商品,此種銷售通路之多元性競爭,尚未能藉由擴張據點或加強行銷術所能奏功,倘不能從產品本身作革命性改革,完全自由競爭的壓力仍是存在的。
該公司曾因不當限制退貨(諸如拆封不退、購貨超過30天不退等規定)、扣發參加人應得利益及不當賦予特定參加人高級位階等行為,遭公平會處以高額罰款鍰。姑不論公平會的懲處,是否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其經營發展,然藉由該等不當直銷行為之引申探討,可為現有直銷業者之殷鑑:
1.高價商品行銷行為的省思:部分直銷業者在販售高單價商品時,多是透過精密設計的推銷過程,並配合其獎金制度,以突擊、利誘等方式達成交易,並使消費者同時成為直銷商,進而在退費處理上加設諸多門檻,以避免交易之毀約。此種藉由行銷手段及獎勵制度之結合,形成「組織內銷售」的模式,從法律規範的角度言,是有某種程度的風險,尤其是直銷行為,受到特別法令的規範,直銷業者更應注意其行為面的適法性,而不是僅專注於產品銷售的方便性。

涉及利益輸送事業無永續可言

2.「利益輸送」之避免:有些直銷業者,或為圖利一已、或為挖角之犒賞,以背於直銷獎金制度之方式,逕賦予特定人高等之獎銜位階,使其能直接獲取較高比例之獎金報酬。
公平會亦認定該等行為有損害直銷獎金制度之公平、不當攫取參加人獎金利益之分配,及影響直銷事業正常之營運;論其理由,無非是希望直銷業者所規劃之獎金制度,能在公開、公平的營運環境下,成為直銷商盡其本事、發揮各別才能,以獲取合理報酬之公器,而非個人或少數人斂財、聚金的工具。是以,直銷業者當自我省思,在提供優良產品、場地、教育訓練等外在條件之餘,實質的獎勵制度是否亦公平合理的對待每一位直銷商,讓真正努力獲得的其應有之豐富果實,而非經榨取過的果汁。
另一樁發生於八月間的事件,則是某知名直銷公司旗下直銷商涉嫌非法吸金案。案發後該公司除發表敬告各界之聲明,澄清本事件系直銷商個人行為外,亦表示將來業務督導工作,將著重直銷商資金運用及往來情形,透過營業專員、督導小組和直銷商間多作訪談瞭解,倘遇有不法情事,自能及早防範或制止。
固然報章媒體多認為該公司在管理上下無疏失,理應負道義責任,而業者亦似大有亡羊補牢之勢。然而若干直銷商不當之經營態度,及部分民眾對直銷的錯誤認知,方是導致此類利用直銷組織吸金的淵藪,有必要在觀念上作釐清。
1.「直銷」是行銷通路,而非投資管道:依照公平交易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所定義之直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直銷商(法律上稱為參加人)加入直銷組織的目的,固然是為獲取佣金、獎金,然而若在推展組織時,過於強調其獲取經濟利益之特質,忽略直銷之本質乃在於推廣銷售商品,則其直銷組織之發展,倘不能建立厚實的行銷組織網,縱於短期間能吸收眾多汲於追求利益者,亦難長久,甚而肇致違法之境地。
直銷之所以被法律所允許,無非是希望能藉由人際網絡所形成行銷通路,使生產者之產品直接銷售到消費者手中,以節省傳統垂直行銷通路中層層利潤加成的費用,立法者對於這樣的期待,十足反映在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該項規定謂:「直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入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從法律條文上可知,係在禁制變質的直銷活動(俗稱老鼠會),然從正面意義來看,無非是希望直銷商獲取經濟利益的基礎,是在於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之實績上。另從直銷實務上來看,即便直銷商晉升高位階,獎金比例達50%,然並不意謂投資報酬率即為50%,假使該直銷商業績達100萬元,但在計算獎金時,大多數的直銷公司並非以該業績現金值為計算基礎,而係先換算成「利潤值」(通稱PV值,係直銷公司依個別產品成本結構,先行保留經營利潤後所餘數值,均較實際業績值低),再乘以其獎金比例,因此獲取的獎金總額會低於50%萬元。甚且,除非該100萬元業績皆係該直銷商所親自零售,而獲取50%的「零售獎金」,否則其必須與下線分享該業績所得獎金,倘其下線獎金比例皆為30%,則該直銷商僅能就其下線業績部分,領取20%(差額)的「組織獎金」。然而無論是零或組織獎金,其基礎仍在銷售商品業績上。因此,直銷商可以自擬為行銷通路的經營者,絕不可視直銷為投資管道,而以投資者自居。

導正觀念合法經營才是上策

2.直銷商工作在銷貨而非購貨:許多直銷商總有些錯誤觀念,認為高位階等於高獎金比例,而高獎金比例等於高收入的保證,故會想以購買大量商品以取得高位階;雖然一般直銷獎金制度,不論是歸零、不歸零,或超越、不超越,基本上是以直銷商所達成業績數額,使其享有某獎金比例。然而即便花錢買到高獎金比例之位階,但該高等位階或獎金比例卻是不能直接當飯吃的。假使有一種獎金制度,允許直銷商在取得某位階段或某獎金比例時,得永久就其下線組織整體業積享有該特定比例之獎金,無須另附其他條件,則人人必將坐享其成,爭食「白吃的午餐」,組織終致潰散,況事實上,亦無任何一家直銷公司提供得起眾多免費的午餐,而不蝕本的。因此,不管是高位階或是高獎金比例,只是代表直銷公司給予一個較大的碗,倘無實質的業績作糧食,空有又大又漂亮的碗,是餵不飽人的。
3.直銷商係加入公司之直銷組織,而非加入上線的體系組織:雖然直銷實務上,直銷商加入公司後,多係由其所屬體系組織的上線成員,帶領作教育訓練、產品認識、實戰演練等直銷訓練活動,以培養體系組織的文化及戰鬥力,並因而發揮團隊力量,締造優良成績。而公司亦或多或少會有數個體系組織,各體系間皆各自獨立,或相互輔助、或互不相往來干涉、或彼此勾心鬥角,不一而足,對直銷公司而言,體系的形成,乃憂喜參半的現象。
無論如何,直銷商係與公司簽訂參加契約,而加入公司之直銷組織,並因本身或下線銷售直銷公司商品,而得以向直銷公司領取佣金、獎金等報酬。因此,直銷商經常與公司接觸,以直接獲取各項權利義務的訊息,顯屬必要。體系組織無非是眾人之集合,難免因人之好壞而有優劣,倘所遇組織體系領導成,員為一己私利為計算,或勸誘購買大量商品、或勸阻不得退出退貨、或利用排線等,權益受損時將難向直銷公司爭回公道。故直銷商應與公司保持適掌接觸,切莫一昧地沉浸於組織體系中。
4.非僅直銷公司須負法律責任,直銷商亦有法律責任:一般直銷商印象中,總誤以為一旦涉有違法情事,只有公司須負起法律責任,直銷商只是單純加入直銷組織,並無法律責任可言。然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該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俗稱老鼠會),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該「行為人」之範圍,並不限定於直銷公司的負責人、總經理等,行為不當的體系組織領導人(亦屬直銷商)亦列入其中。以'97年公平會處分多家雙向制公司為例,即有多位體系組織之領導人被移送法辦。另據直銷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參加人(指直銷商)於介紹他人加入時,應誠實告知有關直銷組織、營運規章、獎金利益內容、退山退貨規定等權利義務事項,不得有虛偽、隱瞞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又根據該直銷管理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參加人於介紹他人加入時,與直銷公司一樣,亦不得有不當的直銷行為。
依據公平會之處分案例顯示,曾有某直銷公司的直銷商在介紹他人入會寺,並未依法告知有關參加人的權利義務,且以代墊直銷商入會款項為名,不正當要求下線直銷商開立「借據」、「本票」,以催迫下線還款之手段,嗣後被公平會處以10萬元罰鍰,並遭公司取銷參加人資格。
另有直銷商因要求其下線購買大量商品,並向下線表示,為表現經營決心,應將購貨之統一發票撕毀,否則不幫忙銷貨等,嗣後遭人檢舉,公平會於調查後處該名直銷商5萬元罰鍰,而直銷公司亦取消該名直銷商分紅獎勵之資格。故直銷商在銷售商品或拓展直銷組織時,切莫恣意任為,仍應注意相關法律之規範,做個守法、快樂的直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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