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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學術

動機明確最重要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編輯部
期數 / 第83期

    動機明確最重要


朗讀:

Q:直銷商與公司間的溝通之道為何?重複加入不同公司好嗎?
A:加入公司成為會員的動機若是喜歡該公司產品,應先了解產品特性、使用方法、退換貨制度與訂貨付款之流程。有機會的話,更可參加公司主辦之NDO,深入了解產品的正確使用法。在使用產品的同時,若有任何問題與疑惑,可利用公司之顧客服務查詢電話,必能獲得滿意解答。而藉由與公司聯繫的過程中,也可發現公司之負責態度、服務效率、制度等,進一步決定是否要推薦他人加入組織或推薦產品來賺取零售利潤。若只是自用型的會員,當然加入兩家不同公司亦無不可,但若想成為經營型的直銷商,則需專注於一家公司較能成功,所謂「戲棚站久屬於你」的道理!
(本期解惑大師:美商美樂家台灣分公司總經理劉樹崇先生)

參加合會以信用為前提
美秀從學校畢業後就進入直銷業,和組織夥伴相處皆十分愉快,事業推展也很順利。日前,美秀聽聞別的組織中,私下有人在招攬夥伴跟會,由於「跟會」在台灣民間十分盛行,美秀覺得有了解的必要。
Q:跟會該注意什麼?倒會算詐欺罪嗎?
A:過去之合會係民間一般之習慣行之,並無法律明文規範,但因糾紛甚多,故現民法債篇新增於第十九節之一來規範合會,並將於2000年5月5日開始施行。
合會分為兩種,一為會首邀集兩人以上之會員,二為僅有會首與會員約定者,一般來說,以後者居多。而依民法之規範,參加合會應注意者大致為:一、 書面之要式性:即會單之訂定,會單中應詳細記載各會員、會首之姓名、地址電話與每一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另外亦記載起會日、標會日及標會方法,最後再由會首及會員全數簽名並各保留一份為憑;現行民法雖允許不訂會單,即若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亦視為合會契約已成立,但為保障自身之權利,參加合會最好要有完整的會單。
二、 會款:過去之會款交付並無明文之規定,但現行民法則不但規定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3日內交付會款,及會首應於該期限內,代收會款予得標會員,並為保障得標會員之權益,加重會首之責任,逾期未收之會款,由會首代為給付,當然,會首履行代為給付之義務後,可以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
三、 其他:1.會首與會員不得為同一人。
2.無論會首或會員,非經會首及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退會,亦不得將自身之權利義務移轉與他人。
3.若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為保障未得標會員之權益,應由會首及已得標會員將各期應給付之會款,於每屆標會期日,按未得標會員之債權額數,平均分配交付之,但或各會員另有約定其他之解決方式,則依其約定。而前述應給付之會款若延遲給付達2期以上時,未得標之會員可要求給付全部之會款,另各未得標之會員可共同推選1人或數人處理相關事宜,以杜紛爭。
總而言之,參加合會係以信用為前提,故參加時應注意各會員及會首是否為認識之人,並注意其是否皆從事穩定及正當之職業,另應保有完整之會單,以為證明。至於倒會之訴訟,多是以民事為多,刑事之詐欺須視狀況而定,例如有冒標及會首虛設會員之狀況方有可能成立。
(本期解惑大師:歐亞法律事務所陳怡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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