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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學術

認識法則,向違法業者說「不」!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吳英同
期數 / 第57期

    認識法則,向違法業者說「不」!


朗讀:

一個良好的直銷人(不論是事業主或高階直銷商),除了應具有相關企管知識,如對商品的瞭解、推銷技巧、輔導技術、組織運作方式的規畫之外,如何避免誤觸法網或如何解決法律糾紛亦是不可或缺的知識。
直銷因具有涉及層面廣、人數眾多、金額龐大之特性,截至1995年底,台灣已有248萬8千人次曾加入這個行業,營業總額在1995年亦高達448.45億元,是以直銷產業若一旦有不法情事出現,常造成整個社會經濟秩序嚴重傷害。
為及早發現違法情事,即時掌握相關資訊與調查時效,公平會特制訂此一處理原則。限於篇幅,筆者僅針對各條文作簡介與短評,而主要就公平會如何認定事業違反公平法第23條第1項(老鼠會條款)部份提出較多說明。

訂定法則規範不肖者
公平會訂定「直銷案件調查作業處理原則」,目的在及早發現違法情事,掌握處理的時效。民眾若發現事業或直銷商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或直銷管理辦法,而欲向公平會提出檢舉時:
程序:寫一封檢舉信至公平會,說明檢舉事由,最好能附上具體事證以便縮短調查的時間。
去函時:逕寄「公平交易委員會」即可,毋需指出第三處第四科(承辦科),其收文後自會分文。
結案時間:不能一概而論,調查事實之時間長短每個個案不同,承辦人有時又有好幾個案子須處理:偶而打通電話關切一下案子的進度,提供承辦人必要的協助,多少對於結案有一些幫助。
結案後:不論處分與否,公平會皆會發函通知檢舉人與被檢舉人雙方,不服公平會所做出的決定或處分時,當然可循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途徑尋求解決。
若直銷參加人收入主要係由先加入者介紹他人加入,並自後加入者之入會費支付予先加人者介紹佣金,而非來自其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即構成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公平法)第23條第1項之違反;「主要」及「合理市價」認定標準,參照公平會公研釋○○八號解釋辦理。
依公平會公研釋○○八號解釋,公平法第23條「主要」、「合理市價」之認定標準如下:

「合理市價」之判定
一、「主要」:
1.直銷,其參加人利潤來源若可清楚劃分為二,一為單純來自介紹他人加入,一為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此時先認定其利潤來源,若主要來自介紹他人加入,即違反公平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
2.多數之直銷,參加人利潤來源無法明確分割多少係來自介紹他人,多少純係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即兼含此兩種報酬,此時欲判斷是否符合公平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從其商品售價是否係「合理市價」判定之。
二、「合理市價」:
1.市場有同類競爭商品或勞務:此時欲認定是否係「合理市價」時,國外外市場相同或同類產品或勞務之售價、品質應係最主要之參考依據,此外,直銷事業之獲利率,與以非直銷方式行銷或同類產品行業獲利率之比較,亦可供參考,其他考慮因素尚包括成本、特別技術及服務水準等。
2.市場無同類競爭商品或勞務:此時因無同類商品或勞務可比較,認定「合理市價」較困難,不過只要直銷事業訂有符合直銷管理辦法退貨之規定,並確實依法執行,則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價格,基本上應可視為「合理市價」。
其實以上推論,實屬誤會,判斷事業是否違反公平法第23條第1項(亦即事業是否係屬老鼠會公司),應自其制度上著手,而非自商品之售價是否為合理來研判。再者,「合理市價」之條文設計本身即存有謬誤,與經濟學之常識相悖。
公平會此一見解,嚴格而言,即認為老鼠會並不違法,此時事業所販賣之商品為何物已不重要,參加人純粹靠制度設計玩金錢遊戲,因事業皆有販售商品(幌子),而民眾無法辨識何者為合法或非法,造成老鼠會的猖狂。
如何判斷商品是否為一幌子?實屬不易,公平會則自商品售價是否為合理市價著手,如此認事用法有待商榷,執行上亦不可能,反而有導致公平會自「抓老鼠」的單位一變而成為「養老鼠」的單位之嫌。

違法標準界定不明確
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1項的重點之一,在於禁止拉人頭的變質直銷行為,其次則為,指出直銷應以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為目的,而參加人之所以能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亦需基於此,始得為之。
但目前多數直銷事業,於顧客加入時,除規定須購買乙份事業手冊之外,多要求亦須購買商品;此時,究竟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抑或「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究竟有無違反公平法23條第1項之規定?依本文所見:
一、公平法
第23條第1項文立法有待商榷:
1.公平法第23條第1項中之「主要」、「合理市價」二詞皆屬不當,宜刪除之。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非主要基於介紹人加入(如低於50%),仍應禁止。
因參加人報酬中含有「介紹他人加入」即可獲得之成分,則將失去直銷以販售商品為目的的美意,易成為變質直銷。(在香港的立法例中,即禁止參加人報酬中含有介紹他人加入即可獲得經濟利益的部份。)
2.商品售價,則應任由供需決定,亦即任諸市場價格機能(price mechanism)去決定,公平會並沒有能力,亦不可能去決定價格是否合理,這是經濟學最基本的觀念。
二、有販賣商品提供服務仍然是老鼠會:直銷事業若於顧客加入時,要求給付一筆入會費,或要求購買一定金額之產品才可以加入,成為直銷商之約定,都具有變質直銷(亦為俗稱「老鼠會」)之嫌。正當的公司應是要求直銷商購買事業手冊後,即可成為直銷商,直銷商販賣商品即可取得一定的佣金。

明辨條文方能認清優劣
若有興趣進一步從事,則須符合公司若干業績上的要求,才可以得到其他的業績獎金及輔導下線的獎金;當然,正派的公司必須有符合直銷管理辦法的退貨規定。許多直銷公司規定,客戶必須購買若干的產品(數萬到數十萬不等)才可以成為直銷商、才可以開始賺取佣金或獎金,其實,都屬於外國立法例中的老鼠會。
三、你參加的公司也可能是老鼠會:依第二點來檢視現有的直銷公司,讀者也許會發現,自己所參加的公司,不正就是老鼠會嗎?完全正確,但你無須訝異,因為現行法對於直銷事業於顧客加入直銷事業時,要求給付一筆入會費,或要求購買一定金額之產品之約定,缺乏明文禁止規定,所以也就造成變質直銷(老鼠會)在台灣大放光彩。
其實,從法律的目的解釋觀之,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1項的意旨,本具有禁止事業規定顧客加入時須給付一定金錢之意義,但公平會似乎拘泥於條文文義,認為參加人有取得商品或服務而交付一定之代價,即非公平法第23條第1項所指之「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不違反第23條第1項規定,所以,老鼠會也不違法了。
從條文解釋上,應該予以限縮解釋者,是公平法第8條對直銷定義中之「給付一定代價」,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直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該「給付一定代價」應僅限於購買事業手冊或輔銷工具(事業手冊、錄影帶等)所支出之金錢,不應包含購買商品,可考慮修法解決此一問題。
看完上述說明,直銷人對於「正當的直銷」與「老鼠會」應有較清楚的區分,實務見解導致民眾一團霧水的情形亦應撥雲見日了,直銷人不妨可依此檢驗自己所處事業究竟係屬於何種?正派經營之事業更應彰顯其光明之特質,使劣幣逐良幣之現象不再,並建立業界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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