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備內容變更應再行報備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文/蔡行道
期數 / 第13期
報備內容變更應再行報備
朗讀:
在數個月前被公平交易委員會決議處分的一家直銷公司,被罰鍰的理由是直銷商獎
金分配制度更改,但是沒有向公平會報備,而且有直銷商因而權益受到損害,向公平會申訴。如
果直銷公司因為已經報備的內容變更,未再向公平會報備而受到處分,其實是很可惜的,因為很
可能是一時疏忽而忘了,相信故意不向主管機關報備的應該是很少數,否則,其居心就值得探究了。
書面據實載明報備以取得合法地位
依據直銷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直銷事業應於開始營業或實施直銷行為前,以書面據實載明左列事項,向中央
主管機關報備:
一、直銷組織或計畫。
二、營運計畫或規章,並應載明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計算方法。
三、開始營業或實施之日。
四、主要營業所所在地。
五、規範參加人權利義務之契約內容及一般交易條款。
六、關於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瑕疵規定。
要取得合法地位的直銷公司,當然首要就是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在開始營業(新成立的公
司)或實施直銷(由傳統銷售改為直銷)前,向中央主管機關也就是公平會報備。向公平
會報備後,因為是報備而非核備,因此,原則上可以在報備後開始營業或開始實施直銷。
簡便行文回函不代表已被核准
報備的內容理論上公平會並不負審查之責,當然也沒有核准的回函。不過目前公平會收受報
備案件的處理方式,是由承辦科大致就直銷公司所報備內容與管理辦法所規定應報備之事項逐一
檢視,以初步了解是否有漏報備事項,然後看其報備內容跟管理辦法規定,甚至與公平交易法規
定(尤其第十八條限制轉售價格的規定)是否有不符或牴觸的地方,承辦科會首先與該公司電話
聯繫,要求公司做必要的補充或修正,隨後以正式公函請公司配合補正;經過如此補正的程序之
後,在公司報備資料完全符合管理辦法與公平法的規定時,公平會將會給公司一封簡便行文,表
示已收到了該公司的報備資料。
當然這張簡便行文不代表這家公司就是經過公平會核准或認可,若干公司或許會拿這張公函
的文號做為宣傳,表示業經核准,這是不當的做法,有這種行為的公司應該自行注意,公平會如
果接獲民眾檢舉,或是在到各公司去做例行性的檢查時(根據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公平會得隨
時派員到直銷公司檢查需要備置的書面資料),如果查獲業者有不當宣傳,或甚至是虛偽不實或
引人錯誤的廣告,恐怕也會涉及違反公平法有關不實廣告的規定了。
完成報備的手續後,直銷公司自然可以開始營業。那麼有很多的直銷公司為了能很快地拓展
市場,會以非常優惠的獎金分配制度,來吸引參加人簽約加入直銷計畫,在經過一段時日後,或
許因應公司的營運成績,需要在獎金制度上做一番調整;有些公司可能因為原來的獎金制度不甚
優厚,所以召募工作有困難,也會檢討改變;這時要注意,不論公司要如何變更其直銷計畫,那
怕只有少部分的修改,都應該在實施之前再行向公平會報備。
報備內容若變更應於實施前報備
直銷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報備內容如有變更,應於實施前報備。」前
面提到某直銷公司就是因為獎金制度變更沒有報備,雖然公司辯稱在該公司所發行給參加人的月
刊上,都有公告周知參加人,但月刊上的公告並不能代替報備的動作,所以公平會仍認定有違反
管理辦法規定而處以罰鍰。
既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稱前項報備內容如有變更,都要再報備,所以除了前述關於獎金
制度的改變,自然需要報備外,其實有許多事項,直銷公司可能也會忽略向公平會報備,在此列
舉一些直銷公司可能經常或偶爾會變更的事項,都請直銷公司不要忘記向公平會報備:
一、取得直銷商資格所需付出的一定代價。也就是參加人加入直銷組織的條件,比如說由原
來需要購買數千元以上商品,改為只要以數百元購買創業資料袋;或是創業資料袋價格有變更,
不論是調升或調降都同。
二、獎金分配制度變更。是直銷公司最常見的,不論是獎金百分比調整,或是獲配條件的調
整,或者是層級數的調整等等都算。
三、營業所所在地遷移。不論是因為擴充業務,分設營業處所,或是調整經營方向而遷址,
都應該報備,公平會曾數次在與業者聯絡時遭到遷移退件,希望這些公司不是刻意逃避主管機關
的管理才是。
四、公司所賣的商品種類增加或減少,或是價格調升或調降。甚至用以計算業績獎金的所謂
積分額有調整等,因為這些都是應包括在與參加人簽訂契約中的事項,自然也需要報備。
以上是舉例說明報備內容如有變更,應再行報備的注意事項,其他還有未列舉出來的,直銷
公司應自行注意。再行報備時,僅需就變更的部分列出來說明報備即可,其他未變更部分,不需
一併全部再報備。
(作者為公平會第三處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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