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商品原購價格之認定
分類 / 直銷文摘
作者 / 許宏仁
期數 / 第160期
有關商品原購價格之認定
朗讀:
許宏仁
在從事直銷實務管理工作中,遇到最多的紛爭便是直銷公司與直銷商之間的退出退貨爭議。雖然在公平交易法或直銷公司與直銷商所簽訂的參加契約內容中,都會有如何處理退出退貨的規定,很多直銷公司或直銷商對於「14天內全退」及「超過14天以商品原購價格九折退」,都有基本的概念與認識,但有時候這樣基本的認知,會因為商品的性質或當初約定付款的方式不同,而產生不一樣的看法。例如對於無形商品如何在退貨時去認定它的價值減損,或是對於辦理分期付款購買的商品,在退貨時又該如何去認定它的原購價格等等,都可能是爭議的來源。而有關商品價值減損認定的問題,之前(直銷世紀第158期,P82,2006年2月)已經有所說明,在此則針對商品原購價格的認定,再進行闡述。
段標:分期付款與無形商品的結合易生糾紛
一般來說,對於銷售有形及現貨買賣商品的直銷公司而言,要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規定的「直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時,對於原購價格的認定,通常是比較具體、清楚的,即使是採取分期償還或付款方式,也不至於發生什麼大的爭議。但如果碰到直銷公司所販售的商品是屬於服務性商品或是將來履行的遞延性商品時,原購價格的認定直接關係到直銷商辦理退貨時可以拿到的退款金額,致使在實務上處理退出退貨紛爭時,這一區塊的問題總是一再地發生。本文以下便提出兩個個案來探討對於商品原購價格認定時,所可能衍生的問題,並藉此作為直銷公司處理相類案件的參考。
(個案一)
甲直銷公司是販售網路線上教學,一整套課程共分三年,總價14,000元,銷售之初即跟直銷商表示,如果透過與合作銀行貸款方式,可以36期每期4,000元的方式分期繳付商品價錢。今有直銷商乙繳付了六期之後,認為相關課程並不適合自己,於是依法向甲公司主張要辦理終止契約退出退貨,此時甲公司該如何處理?
首先必須先釐清的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通常直銷公司透過與銀行合作方式協助直銷商辦理「分期付款」,實際上應該是貸款的分期償還。直銷公司因考量所銷售的商品售價較高,不是一般初參與直銷業務的民眾所能夠接受,因此會標榜以「分期繳付」方式來吸引直銷商購買加入;但所謂商品買賣的分期付款,乃是出賣人(直銷公司)與買受人(直銷商)間兩方的法律關係,也就是直銷商依約定將商品價金分期繳付給直銷公司,當直銷商無故不願意繼續繳納相關款項時,則由直銷公司依約訴求相關金額。但在實務上,或許是考量採行真正分期付款方式,會使得直銷公司在直銷商惡意不繳付價金時,陷於必須到法院起訴才能拿到錢的窘境,因此,直銷公司便透過風險轉嫁的方式,透過與銀行業者合作,由直銷商向銀行貸款,並採分期清償方式來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
直銷商填寫銀行的貸款申請書,銀行於核貸後,便代替直銷商直接把貨款交給直銷公司,之後則再由直銷商按期(通常一個月為一期)繳交約定金額給銀行來清償貸款,跟真正分期付款買賣是把錢交給直銷公司並不一樣。因此,直銷商與銀行之間的貸款關係跟直銷公司處理直銷商退出退貨的情形並不具有連帶的關係,也就是說直銷商雖然可以隨時要求直銷公司辦理退貨退款,但不能以直銷公司拒絕辦理或對商品品質不滿意,而拒絕繳納銀行貸款(就好像辦理房貸之後,縱然房子是海沙屋,屋主也只能找建商賠償,並不能主張不繳銀行貸款)。釐清了這層關係之後,在探討直銷公司處理直銷商退出退貨案件時,就不該再把銀行方面的貸款問題拿進來談。
段標:先扣除90%?還是先扣商品價值減損?應思量!
回到個案上的討論,若依照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的規定,直銷公司在處理個案一的時候,應該要以原購價格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或服務。因此,甲直銷公司在處理上「可能」會先以整套商品原購價格144,000元的90%,即129,600元買回,另因乙已經使用了6個月,再以每個月4,000元,認定商品價值減損,扣掉24,000元,假設乙沒有就購買該商品獲得獎金,則甲直銷公司這時會認為應退還乙105,600元。但這樣的處理方式,馬上會碰到兩個問題:
首先,如果直銷公司以契約總價的90%買回時,則事後再扣除使用、減損的部分,會不會有重複扣款的疑問?具體的來說,甲直銷公司在處理乙退出退貨時,是否應該先扣除乙使用過的24,000元,然後再以120,000元(144,000-24,000)的90%,即108,000元來買回較為合理呢?否則直銷公司買回的商品原購價格明明是144,000元,怎麼會在以百分之九十買回時,其金額竟然為105600元,較108,000元(120,000×90%)少了2400元。也就是說,直銷公司在處理直銷商退出退貨時,對於沒有殘值的商品(即百分之百減損),已經不該計算在買回的範圍之內,不然將會發生直銷公司溢扣款項的爭議。這是需要被特別注意及釐清的。
其次的問題是,對於未來給付或按月提供的服務,如何去認定直銷商所持有的商品的「數量」?也就是說,就直銷商而言,直銷公司的服務是在將來才會提供,在未提供之前,直銷商並未持有,因此並不存在有直銷公司以90%買回直銷商「持有」商品之問題,因此便有人主張直銷商終止契約之後,直銷公司應該將尚未履行部分的金額,全數退還給直銷商,而不是如何買回的問題。不過,實務上在處理類似個案時,直銷公司通常不是積極的以商品原購價格90%來買回商品,而是以扣除原購價格10%的方式來處理,也就是說,直銷公司先以整體服務的總價,直接扣減百分之十,然後再接續討論扣除減損、獎金,最後才核算出返款金額。其實,兩種方式在處理上應該不會有差異,但直銷商會爭執,從頭到尾他並未持有或被交付其他部分的商品或服務,為什麼無緣無故就被扣除了10%的金額,因此直銷公司如何在符合法條規範(90%)底下自圓其說,是相當重要的;特別是當無法說明為什麼直銷公司沒有提供任何服務卻可以坐收10%營收時,更是許多爭議的開端。
段標:退貨和貸款不得混為一談
另外,在辦理貸款分期償付的場合,有些直銷公司便會將退貨與貸款兩件事混為一談,例如本案甲直銷公司認為乙退貨需扣除原購價格百分之十(12,000)、商品價值減損部分24,000元,但乙只有繳交24,000元,所以乙辦理退出退貨還必須繳納12,000元,甚至需負擔上萬元的銀行貸款違約金,致造成直銷商不甘於退貨,卻也不願意繼續繳納貸款的僵局。實際上,甲直銷公司不論是90%買回或扣除10%,都應該給付乙108,000元,至於乙如何償還銀行貸款及相關違約金問題,應該由乙自行與銀行協商處理,而跟甲直銷公司無關。
(個案二)
另外一個例子,A直銷公司對外銷售「成人之美」之婚禮包套服務,整套服務售價為184,000元,分為頭款58,000元,尾款126,000元,約定36期每期(月)繳付3,500元,但如果在繳費完成前,有使用到相關服務時,則必須一次繳清全部金額,才能夠使用。直銷商B於繳付頭款之後,因經濟上發生問題,遲遲無法繳交相關分期金額,於是便向A公司依法主張要辦理終止契約退出退貨,但對於A公司認定原購價格應為184,000元,深不以為然,B該如何處理?
在這個個案上所要面臨的問題,是要如何去認定直銷商品或服務的原購價格,因為不論是90%買回,或是扣除10%,都是以商品或服務的原購價格做為計算基準。以本個案為例,可想而知相關商品並沒有被使用或交付,就A直銷公司而言,以整套服務售價184,000元來作為計算買回或扣除的基準,對它是比較有利的;相反的,就直銷商B來說,購買該項服務實際上只需要支付頭款,其他的費用是在要使用該服務時給付即可,所以主張原購價格應該是58,000元。兩者的差異,在於前面的處理方式,直銷商必須「損失」18,400元,而後者只有5,800元。
面對這樣的爭議,直銷的主管機關公平會曾於該會第644次委員會議消極的表示:「......當事人對『原購價格』90%買回商品之辦理程序,既無異議,所涉及『原購價格』之認定,已非直銷法令規範之範疇,當事人倘有爭執,應個案依民事途逕解決之」,而會採取這樣的看法,據推測是跟法院的見解有關,也就是說,司法機關對相關問題已經介入認定處理,例如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士簡字第76號判決,即認為原購價格應該是銷售整個服務的全部價金,但同法院92年簡上字第187號判決就同樣的案件則認為使用尾款不得列入「原購價格」中計算,顯見之間仍有許多爭議之處。因此,個案二當中的直銷商B對於A直銷公司在認定原購價格時,認為有爭議時,應該循由司法途徑去解決。
但在這邊要附帶提出來思考的是,公平會對於「原購價格」是否真的無法進行認定?特別是這部分攸關到直銷公司是否依法買回直銷商終止契約後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務時,例如直銷公司以號稱原價10,000元之SPA課程,以特價6,000元的方式銷售與直銷商,之後直銷商向直銷公司提出書面終止契約退出退貨,直銷公司承諾願意以原購價格90%買回直銷商所持有之商品,但在處理過程中,公司片面認為原購價格應為10,000元,因此主張扣除10%,即1,000元。在這個例子中,我們顯然看到直銷公司並未真正依法處理直銷商的退出退貨,但依照現階段的實務見解,公平會在尊重司法機關判斷的情形下,並沒有適時表達相關法律意見(如原購價格應為6,000元,直銷公司僅能扣除600元),而是由當事人到法院去解決,這樣的作法是否恰當,是可以再斟酌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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