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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文摘

商德約法提升業界形象


分類 / 直銷文摘
作者 / 編輯部
期數 / 第42期

    商德約法提升業界形象


朗讀:

為使直銷產業朝健全方向發展,提升直銷產業形象,在中華民國直銷協會18家會員公司大力催生下,「直銷商德約法」於1996年6月1日正式實施。

商德約法自律公約
該約法係由世界直銷聯盟於1994年5月制訂,並陸續受到42個會員國的實施與遵守。中華民國直銷協會也在去年12月的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中通過決議,將該公約予以引進編定。在並非法令的前提之下,直銷商德約法實為該產業的自律準則。
商德約法共分為5章43條,包括:1.通則。2.有關顧客之營業守則。3.直銷人員之營業守則。4.直銷公司之間的營業守則。5.商德約法之施行等5部分。其中除對直銷商、直銷公司行為有明確的規範以外,更進一步讓消費者的權益獲得保障。
在「直銷管理辦法」、「公平交易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範下,直銷商德約法除重申其對現有法律的尊重外,並本諸誠信原則於條款中增列約束性條文,其制定宗旨為:1.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並維護消費者的權利。2.維護直銷人員的權益。3.於自由企業體制中,提倡公平競爭的經營理念。4.提升直銷的公眾形象。

重要條款切莫忽視
中華民國直銷協會商德約法委員會召集人邵國維在1996年5月9日的「直銷商德約法」說明會中,特就約法中重要條款再次強調。其分別如下:
1.6條 自律
商德約法是直銷業自律的準則,並非法令。其所要求的職責是一種超乎法令所要求的商業道德。不遵守商德約法並不直接產生民事責任。直銷公司之直銷協會會員資格被解除者,即不再受制於此商德約法。
2.1條 禁止行為
直銷人員不得有誤導、欺騙或不公平的銷售行為。
2.6條 口頭承諾
直銷人員對商品的口頭承諾,不得逾越其公司授權的範圍。
2.7條 猶豫期及退貨
不論是否法令有規定、直銷公司及直銷人員應在訂單或其他文件上,明列顧客得在一定期間內隨時解約,並取回所有貨款的猶豫期條款。若直銷公司或直銷人所提供的是無條件退貨者,應書面明列之。
2.11條 比較及詆毀
直銷公司及直銷人員,不得使用容易誤導且有違公平競爭原則的比較方式,而比較的論點須公平且根據事實並有明確證據。直銷公司及直銷人員不得以直接或影射方式來詆毀任何公司或商品。直銷公司及直銷人員不得冒用其他公司之名稱或產品之商標以獲取不當的利益。
2.12條 尊重隱私權
直銷人員應選擇適當時機且以得體的態度,進行個人拜訪或電話拜訪,以避免妨礙對方。並應於消費者要求停止時立即中止商品示範或直銷計畫說明。
3.1條 直銷人員之遵循
直銷公司應要求其直銷人員遵守本商德約法或相類同的營業守則,以作為加入公司的直銷體系成為直銷人員的條件。
3.4條 收入聲明
直銷公司及直銷人員步得誇大直銷人員實際或可能達到的銷售業績及收入。若提及任何收入或銷售業績,均須有事實及文件作根據。
3.7條 終止契約
終止直銷人員契約時,直銷公司應接受直銷人員之退貨並買回可供再銷售之存貨,包括業務推廣資料、輔銷器材及創業資料袋,並依據原先購買金額,返還直銷人員原先的成本淨額,可扣除最高10%的手續費及根據直銷人員購買該批存貨時所獲得的獎金。
3.10條 教育及訓練
直銷公司應提供直銷人員適當的教育及訓練,使其以誠信的方式經營。教育訓練可透過訓練課程或事業手冊或事業指南,或視聽資料來進行。
5.3條 商德約法督導人
直銷協會應指派一獨立個人或團體擔任商德約法督導人之職。商德約法督導人應採取適當行動來督導直銷公司遵守商德約法,並應妥擅處理因違反商德約法而產生的顧客申訴案件。
5.4條 處分
處分可由直銷公司、直銷協會或商德約法督導人自行決定,其中包括取消訂單、退回購品、返還價金或其他適當的處分,包括告誡涉及違反的直銷人員、終止直銷人員與直銷公司契約關係、告誡涉及違反的直銷公司、解除協會會員資格,及公佈該處分。

維持市場良性競爭
「直銷商德約法」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直銷協會之全體會員公司及其直銷商,商德約法委員會亦為商德約法的實施作了周詳的預備工作,相信在直銷業自律原則之下,必能維持市場良性競爭的環境,為業界帶來長遠的利潤與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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