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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學術

人壽保險與直銷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蔡行道
期數 / 第20期

    人壽保險與直銷


朗讀:

自從1992年2月間公平交易法與直銷管理辦法相繼實施後,就有人質疑國內的人壽保險業招攬保險的方式,是不是屬於直銷?是不是應該受公平交易法對直銷的相關法規的規範?公平交易委員會為了瞭解國內人壽保險的實際營運方式,以確定是否屬於直銷,曾對此一問題做專案的研究。

保險招攬自成一格
公平會首先向財政部保險司函詢,請其就國內直銷業招攬保險之行銷方式,是否為公平交易法所稱:「直銷」表示意見,據保險業的主管機關函覆的意見是:
1.國內人身保險業招攬保險之行銷方式,有採保險業務員制者,亦有採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制者,各公司之行銷方式並不相同,至於其各別定義,則散見於保險法第八條、第八條之一及第九條,另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對該等人訂定管理規則加以規範。
2.依「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非依本規則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執行業務」。
另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招攬保險」,故無論係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保險業務員,均需依前述管理規則通過資格測驗,具一定之資格條件,方得為保險之招攬。其後另須參加在職訓練合格才能繼續招攬,並無因給付之一定代價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而致獲得經濟利益之情事,應非屬直銷。
公平會另又函請台北市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提供國內人壽保險業之名單及其招攬保險之行銷方式、獎金制度等資料,而根據公會所提供會員名單暨其招攬保險之行銷方式、獎金制度等資料,經歸納國內人壽保險招攬保險之方式有以下三類:
1.保險業務員制:
即藉由業務員招攬保險,業務人員與公司間乃具有聘、僱關係,為目前多數壽險業所採,計有美商國衛人壽保險股份公司台灣分公司、美商紐約人壽保險股份公司台灣分公司、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公司台灣分公司、幸福人壽保險股份公司等十八家公司採行此制。
2.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制:
即藉由人壽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為招攬保險,計有美國家庭人壽保險公司台灣分公司、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處、美商美國人壽保險股份公司台灣分公司等三公司採行此制。
3.保險業務員及保險代理人、經紀人並行制:
即綜採上述兩種行銷方式來招攬保險,如國華人壽保險股份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公司等四家公司採行此制。

行銷方式有四點不同
壽險業無論係採上述何種行銷制度,因有部分正業人員係經由介紹而進入公司,與其推薦者之間可能具有上下屬及利益相扣之關係,即在上之推薦者可分享其下屬之業績而獲得經濟上之利益,故與直銷制度,在獎金之獲得方面有其相似之處。
惟依財政部1992年10月15日發布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三條之規定:「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招攬保險。」故採業務員制保險業者,對於公司新進聘任之業務同仁,均須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參加由公司辦理之基本教育訓練、測驗合格後,並須通過公會測驗合格,完成業務員登錄程序後,正式成為公司業務員,始可招攬保險,因此可知壽險業的行銷方式與直銷,兩者間仍有下列不同之處:
1.位公平交易法第八條定義:「本法所稱直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究該定義之文義解釋,參加人當需先「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商品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等利益;而壽險公司之新進業務人員,於進入公司時,既不須認購任何商品,亦毋庸給付任何代價或負擔任何債務,即不符公平交易法第八條中,直銷之參加人須「給付一定代價」之定義,此為兩者第一點不同。
2.保險公司之業務員於加入時,除不須繳交任何費用外,公司尚且對其施以一定課程之基本教育訓練,訓練完成,並經測驗合格、取得業務員登錄資格後,始可開始招攬保險;而直銷之參加人於加入時,凡繳交一定金額購買資料袋或商品,取得直銷商之資格後,即可開始銷售商品,而無須強制其接受業者之訓練,此為兩者第二點不同。
3.保險公司之業務員係經由招考或介紹兩種方式進用,公司恆對之加以考核、過濾後始決定是否錄用、訓練;而直銷之參加人(直銷商)則係以介紹之方式加入,凡經有推薦權人(即先加入之直銷商)之介紹即可加入成為直銷公司之參加人,一般情況下,公司並不加以考核或過濾,此即兩者第三點不同。
4.保險公司之業務人員與公司之間具有聘、僱之法律關係點與直銷公司之參加人與公司及其他業務人員相互間多無直接僱用關係,而為獨立之事業主權利地位,且未能享有勞保等福利制度,此即兩者第四點不同。

確定不屬直銷
我們再探究公平交易法將「直銷」納入規範之目的,乃係在防制獵人頭之變型直銷,即禁止「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參加」,因為後參加者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之損失。換句話說,直銷係因一般民眾,均為潛在之參加人,而可能成為不法直銷下之受害者,所以加以立法規範。
今天人壽保險業若要成為其招攬保險之從業人員,需先經取得保險業務員登錄資格,一般民眾並非均可輕易成為業務員,自無遭人強拉入會而成為受害者之虞。至於保險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之行銷手法,於保險法及相關法規中已有明文規範,對投保者已有充分之保險。
所以在綜合保險業主管機關財政部保險司的意見、各家壽險公司實際營運方式,以及公平交易法所需規範的直銷的旨意後,我們認為壽險業的行銷方式原則上應不屬公平交易法所稱的直銷。
但是如果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是保險經紀人公司擅自招募未經取得保險業務員登錄資格者,以直銷方式招攬保險時,除了已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公平會在查證屬實後將移請財政部辦理之外,公平會仍然會就其是否有從事直銷的行為,依據公平交易法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個案查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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