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直銷組織之代價應降到最低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蔡行道
期數 / 第10期
加入直銷組織之代價應降到最低
朗讀:
直銷組織擴大的關鍵,在於參加人是否很樂意推薦他人參加,也就是推薦制度是否有足夠誘因,使參加人再去介紹別人參加,因為多數的直銷商,在剛開始加入時,會因顧及顏面,而不太願意去做推薦商品的活動,尤其是對自己的親朋好友推銷更難啟齒。所以,直銷公司為了使參加人願意積極介紹別人參加,就必須使參加人經由介紹他人加入的行為,能夠獲得介紹費或相當的報酬,如此才能誘使參加人再介紹他人參加,如果這種介紹佣金太高的話,就要留意有違法之虞了。
加入條件應合理化
根據公平會的調查,國內直銷公司所規定要加入直銷組織的條件,除了參加人需有行為能力(滿十八歲或二十歲),並經由已加入之參加人推薦,為加入之主要共通條件外,其他的加入條件中,以需要購買資料袋或繳訓練費者,約占百分之四十四最多,其費用介於十元至一千八百元間;其次係需訂購一定數力商品者占約百分之二十三,商品總值介於三百七十元至十萬元間不等;再次為需參加講習會者占百分之二十二;其餘再依序是無其他條件者占百分之一十七,需達一定營業標準者占百分之九,需繳納保證金或違約金者占百分之二。
由上面的數字來看,國內有五分之一以上的直銷公司,規定直銷商加入直銷組織前(或是正式取得直銷商資格前),需先購買公司的產品,最高的甚至需買到價值高達十萬元的產品;買這麼高價格的產品來取得直銷商的資格,恐怕不是很好的制度,而且如果發生產品使用不適用,卻又無法順利退貨時,將難免受到消費者或參加人的質疑,甚至公平會也會懷著戒慎的態度,探查該等公司的營運,一旦發現公司的盈餘都是源自參加人介紹新人加入時所認購產品的獲利時,可能就要接受公平會更深入的調查了。
在美國,對於以介紹他人加入為參加人主要報酬來源的所謂金字塔銷售術,有法律明文禁止外,大部分的州並未訂有所謂的直銷管理辦法,或是規定從事直銷的事業,需要向州政府報備的義務;但是許多州都訂有所謂「商業機會法案」,在該等法令中通常也強制規定提供商業機會的公司應向相關主管機關註冊,某些州甚至要求出賣商業機會者應提供一定數額的擔保,以確認其具有相當的資本。立法者認為,當商業機會的買受人欲投資大筆金錢時,該等強制規定就可提供相當的保障,如果沒有該等管制,商業機會的買受人可能無從就出賣商業機會者之健全與否、市場地位如何,以及財務狀況等詳加查知。
因應發展
各國法令規定不一
原則上,「商業機會法案」也適用直銷行業,但是該等法令也另外訂有得以免除適用的對象,因為該法令主要目的在規範涉及大量金錢投資者,如果買受商業機會者初期只需投入象徵性的成本,政府機關實無加以干預的必要,而這個所謂免除適用的門檻標準,各州所訂互異,自一百美元至五百美元皆有,而為了取得商業機會所需給付的費用,包括並應加總合計者有參加人加入組織之申請費用、處理費用及其他自商業機會交易開始之後,六個月內所應繳交的一切費用,於某些州如加州、喬治亞州、愛荷華州、密西根州和內布拉斯加州等,對必要的輔銷用品的價款,甚至也包含在內。
所以直銷公司,為了避免需要受商業機會法的規範,通常都會把參加人初期所需的投資,儘量降低到規定的門檻標準以下,否則要依照該法令規定所需支出的成本,包括登記註冊、提供擔保和公開資料等等,都將是所費不貲的。
馬來西亞最近幾年,因為直銷的蓬勃發展,曾經產生一些問題,馬國政府為了有所規範,今年乃制定了一項直銷法令,將所有的人員訪問銷售,甚至郵購銷售都納入規範,而且規定從事這些行業的公司都要在一定期間內,向該國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獲得該機關發給的執照者,才能進行直銷生意。該主管機關在考慮是否發給執照時,所考慮的條件,除了看公司的資本額外,主要還檢視:
一、參與直銷的會員之入會費,必須是合理且保持在最低水準。
二、不能規定或強迫會員購買存貨。
三、直銷商、會員或代理等,介紹新人加入銷售組織時,不能強迫徵收報酬費用。
由這些法令的規定,我們可以瞭解,直銷公司對於參加人初期加入時,所要求需付出的投資金額的高低,實在是政府主管單位,決定是否要加以監督管理的重要因素,而且也是一般消費者在判斷直銷公司的良莠時,一項主要基準。所以,如果可能的話,直銷公司應儘量降低要成為直銷商的最低條件,如此也就較無違法的顧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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