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用電子式契約固然是因應數位化的趨勢,但契約電子化以後是否即毫無缺點、疑慮呢?傳銷事業改以電子文件形式簽訂參加契約實際上處於起步階段,實務上可能會面臨哪些問題值得預先思考。
在過去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施行的年代,該辦法第12條規定,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應締結「書面」的參加契約,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嗣立法院於103年1月制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時,於第13條亦有相同規定。其立法理由指出,係為落實傳銷事業對傳銷商的告知義務,並使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化。
但紙本的書面契約是否一定比電子契約更能落實告知義務,並非毫無爭論,且在網路時代及環保意識抬頭下,企業與民眾已逐漸習慣使用電子文件,紙本文件已漸減少,且我國亦已頒布施行電子簽章法,相關公務機關公文書及金融機構等都逐漸實施以電子文件取代書面文件,真實性、安全性及資訊揭露完整性各方面已漸無疑慮,故在各界企盼下,立法院於113年8月7日修正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條第2項,准許參加契約得改以「電子文件」形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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