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於直銷之管理,最初係將其納入於公平交易法中,然而公平交易法所規範者乃是屬於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事項,因此於「直銷管理法」(下稱本法)未能真正獨立立法之前,難免主管機關對於直銷個案之處理,或多或少會將部分競爭法上之概念或原則,間接引用於相關案件中。然本法乃係作為管理直銷之專法,其顯然不同於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以往援用以處理直銷案件之競爭法概念,而係跳脫出競爭法領域,重新定位公平會對於直銷所應採行之管理政策。時值以制訂專法立法方式對於直銷進行規範,縱使中央主管機關仍為公平會,惟其面對不同之法律規範,處理不同性質之商業事務,本即應採取不同之執法態度。
按參照公平會依據公平交易法授權訂定之直銷管理辦法,其中並未明示管理直銷之規範意旨,縱然現行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規定中曾將授權訂定管理辦法之相關事項予以明文規定,然查其內容不外乎係將管理辦法中之相關條文予以摘述,尚難從中釐出立法管理直銷之規範意旨。惟從公平會歷來處理之個案中,「保護參加人權益」始終是立法、執法最根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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