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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法規

積極主動行銷,但不能以詐術為之


直銷法規 / 作者 吳旭洲 / 直銷世紀第288期

    積極主動行銷,但不能以詐術為之


朗讀:
 
 
案例事實:
花鑑公司乃以保健營養產品做為主力產品之多層次傳銷公司,該公司負責人於產品說明會上先以其具醫學博士身分及該領域之研究經歷做為開場,指出其推出之產品確實具有治療憂鬱症、改善過敏、免疫調節等功效,甚至宣稱食用後細胞便能自動修復,使得病症全消等語。
 
Hana認為負責人既然已當場拿出證書,證明其有醫學博士學位,且於相關領域擔任研究員已久,應具相當可信度,因而以高價購買負責人口中具有神奇療效、可治百病的產品。
 
然Hana嗣後查證卻發現,負責人的醫學博士學位及相關研究經歷都可能是造假的,一怒之下便向主管單位檢舉花鑑公司及負責人涉嫌詐欺,在檢方大動作的搜索調查下,花鑑公司營運受到重重阻礙,損失甚鉅。
 
試問:誇大療效或負責人以不實身分資格招攬會員及推銷產品,是否構成詐欺?檢方以此為搜索之理由,甚至致使公司營運受阻是否合理?應如何預防或防禦多層次傳銷公司遭他人以類似手法惡意檢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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