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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法規

服務型商品與有形商品一視同仁,公平嗎?


直銷法規 / 作者 李禮仲 / 直銷世紀第287期

    服務型商品與有形商品一視同仁,公平嗎?


朗讀: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4條「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關於商品之規定」,除不適用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6個月者,而服務型商品也準用。但服務與一般商品性質不同,且服務內容多樣化,本規定對以服務為主要行銷的傳銷事業並不公平,值得公平會在執法時正視。
 
多層次傳銷乃是一種組織或計畫,目的在將商品順利推銷出去之銷售行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提到的「商品」,不僅包括「有形商品」,還有一些「無形商品」——「服務」的提供,例如旅遊諮詢服務、俱樂部會員服務、醫療諮詢服務等,也可能透過多層次傳銷的方式來推廣。
 
自從民國81年公平交易法實施,多層次傳銷經營取得合法地位,國內多層次傳銷事業蓬勃發展,目前已成為一種重要的「行銷通路」。多層次傳銷是利用「人際關係」來推銷商品,更清楚地說,即為想要利用多層次傳銷方式推銷商品的事業,訂定一套營運計畫或規章,建立起行銷組織。在這個發展行銷組織的計畫裡,加入的成員除了自己購買商品從事消費外,主要是在取得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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