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企業經營者、傳銷商或傳銷事業不得以誇大或不實用語,在廣告中敘述商品之效用,否則將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或公平交易法之虞。
一、前言
廣告誇大不實,係公司為引起消費者注意,在廣告上以誇大或不實的內容,進而影響消費者購買相同效用商品之意願。以新北市為例,103年度共處分化妝品與藥品違規不實廣告876件,其中化妝品575件(約占66%),藥品則為301件(34%);化妝品廣告共被處分478萬元,藥品廣告則被處分376萬元,共計854.5萬元。化妝品違法廣告以美白、除皺為主要項目,藥品違法廣告則以滋補養生、可修護皮膚與止痛為主。
二、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的法律關係:
(一)爭議事實:
一般消費者來本會法律諮詢詢問,自述傳銷商朋友A經由其網路平台販售傳銷商品,產品效用亦直接由傳銷商A所提供,將之轉貼於自己經營之網路平台上。在貼文之後卻收到主管機關來函,認為食品有廣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之情事,要求該名消費者前去 ... ...
請繼續閱讀此篇文章 登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