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直銷公司在網站上針對所販賣的熱門化粧產品「緊膚青春精華液」,其廣告文宣為:「有效平撫肌膚疤痕,使過去的青春痘疤痕消失,還你屬於青春的自信。」請問:該網站廣告所描述的化粧品功效,有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在《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3條,對於化妝品的定義為:「施用於人體外部,主要功效在於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與具有醫療性效果的藥物在性質上迥異。
然而,為吸引消費者目光,業者通常會在化粧產品的廣告上,重金聘請面容姣好的模特兒做為產品代言人,也會使用諸如「美白」、「促進肌膚新陳代謝」等產品功效描述,引誘消費者購買。有時候所使用的宣傳詞語,可能會使消費者誤認產品具有醫療效果,甚至認為該產品就是針對某症狀所研發的,進而基於錯誤的資訊購買該產品。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他法規定有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推廣或銷售之規定者,其行銷方式合於該法規或取得目的事業主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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