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閱優惠    註冊登入
全球華人直銷媒體第一品牌
直銷學術

衛生署、公平會聯手出擊,直銷修法緊鑼密鼓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鄭朝進
期數 / 第46期

    衛生署、公平會聯手出擊,直銷修法緊鑼密鼓


朗讀:

「保力胺S酵素」事件,在社會上引起很大的震撼,也因而引發了直銷事業販售健康食品的管理問題。
針對如何替社會大眾把關,確實管理以直銷方式銷售的健康食品,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日前已與衛生署達成共識,將互相配合加強管理。衛生署並建議公平會,在「直銷管理辦法」中,增列「所販售之產品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之規定」。

該管的於法無據
在衛生署與公平會的這次協議中,雖然已達成互相配合的結論,但是要如何落實,則尚未有具體的方案。尤其是衛生署所提的在「直銷管理辦法」中,增列「所販售之產品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之規定」的建議,事關公平會的職權,並牽扯到修法問題,公平會已詳加研討中。
依據公平會本身的研究,現行「直銷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直銷公司應於開始營業或實施直銷行為前,以書面就所規定之事業向公平會報備,為事前報備制。
但是在「報備制度」下,公平會只有指揮權、監督權,並無「撤銷報備」或是「否准其報備」的權力可言。所以,直銷公司若銷售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或藥事法等不合格產品時,假如已依直銷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事前報備,而且報備的資料完整,那依現行的法令規定,公平會沒有制裁的權力依據。
當初「直銷管理辦法」立法時,僅在於規範直銷的「行銷方式」,對於直銷公司所銷售的產品,是否有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其實並非在該管理辦法的管理範圍。
所以,如欲進一步規範直銷事業所稍售的產品,公平會傾向依據「直銷管理辦法」立法的體制,在第7條增列「直銷事業所銷售產品性質內容,不得違反其他相關法令之禁止行為」,來規範健康食品。

一事不應二罰
但是針對上述之傾向,公平會內部也有不同的意見。反對者指出,公平法立法的目的在規範直銷的「行銷方式」,至於其銷售的產品是否有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規定,並不是公平法有關直銷管理規範的範圍,公平會似乎沒有必要逾越職權,介入其他機關法定職掌事項,而修改現行的「直銷管理辦法」。
如果是為了政策需要,必須對直銷事業所銷售產品之合法性加以規範,持不同意見者則建議在管理辦法第3條,有關於規範報備事項及程序條文中,增列「直銷事業所販售的產品或勞務,若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之規定而不得銷售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或通知其補正報備商品或勞務至符合規定」。
之所以建議在管理辦法第3條增列,而不贊成在第7條增列禁止規定,是基於其他相關法令訂有罰則規定,以同一事由為行政處分依據,顯然違反「一事不二罰」的原則。
上述是公平會內部對衛生署之建議所研討的各項考慮方案,至於在現行實務上,公平會遇直銷公司依法報備時,向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函詢,該事業所報備事項是否合乎相關法令規定,假如有違規定,公平會則以此為由,函覆該直銷公司「礙難受理」。

3項腹案各有優缺點
綜合內部各點意見,並考慮直銷管理辦法立法的目的及需求,公平會現今有3項方案尚得進一步研商定案。
第1案:維持現行直銷管理辦法的規定。此案的優點在於使直銷管理辦法僅規範直銷的行銷方式,不介入其他主管機關職權範圍,避免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確定「報備制度」,使公平會對直銷公司申報之內容合法與否負事前審核責任,並避免民眾對於「已報備事業即合法事業」的誤解。
  此案的缺點,可能會再次發生類似「保力胺S酵素」事件;也就是說,會再發生公司依法報備,

感謝您閱讀直銷世紀數位版內容


標籤:  

延伸閱讀

猜你喜歡

熱門內容

不實GMP標示將受處分

認識「消費者保護法」

變質直銷(下)

中國直銷管理條例頒佈後直銷企業的經營變革初探(下)

誠信待人產出好業績

直銷商人格特質所屬的社會網絡位置對績效的影響(中)

內部行銷、領導信任、工作滿足與顧客導向關係之研究(下)

直銷商人格特質所屬的社會網絡位置對績效的影響(上)

安麗直銷商非法吸金案給我們的啟示

直銷員選擇直銷公司時所考慮的因素分析(下)

影音推薦